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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哪些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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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重婚有哪些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定罪處罰。

重婚破壞的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的是自訴與公訴並行的訴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民事責任而言,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為婚姻無效的法定情節之一,所以重婚當事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就民事責任而言,重婚者在離婚時可能會因此而少分割財產,同時無過錯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重婚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重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實施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説,從刑事法律的角度看,並不是僅有法律上的重婚行為即履行了兩次結婚登記手續的才構成重婚罪,事實上的重婚行為也可能構成重婚罪。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刑法上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概念不能做隨意解釋,根據王芳律師的司法實踐經驗,法院在認定事實重婚中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關係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實;物質上相互的經濟幫助;有持續、穩定的同居時間,一般應為6個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開或隱祕的場所;對外以夫妻身份相稱;

在離婚案件中,從民事法律的'角度説,重婚行為是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雙方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也是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這就是説如果能認定對方的重婚行為的話,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單獨請求對方賠償一筆錢。從刑事法律的角度説,重婚行為還可能構成犯罪,即重婚罪,承擔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重婚的處理:

第一,對重婚犯罪人給予法律制裁。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徵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裏要説明兩點:一是由原配偶自訴請求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原配偶受強制或涉及利害關係沒有提起訴訟而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婚罪雖屬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但重婚罪不單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第二,解除非法婚姻關係。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當宣告予以解除。在程序上,應先處理重婚問題,然後應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再處理離婚、子女撫養、財產侵害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可以由法院進行調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這裏所説的調解,只能對刑事部分而言,如原配偶重歸於好,願意繼續在一起過夫妻生活或自訴人得到一定的補償後自願撤回自訴,不再追究重婚犯罪人刑事責任等。此外,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婚犯罪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四,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有的重婚案件自訴人在提起刑事訴訟的時候,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與重婚犯罪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因而不能在刑事判決中並處。

相關知識—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標籤:重婚 後果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