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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法定婚齡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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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法定婚齡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未達法定婚齡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案情簡介]

1995年7月,某村男青年張某某(1974年出生)與本村婦女青年錢某(1975年6月出生)到鄉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結婚登記時,張某某隱瞞了真實年齡,謊稱是1972年出生。結婚後,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爭吵打架,最後發展到雙方分居。1998年5月,錢某向張某某提出,張某某表示不同意,雙方爭執不下。1998年6月,錢某遂至縣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予其與張某某離婚

  [法律分析]

縣法院依據《婚姻法》第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達婚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的效力問題的覆函》中規定:“(1)在1953年貫徹婚姻法運動後,雙方均未達婚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登記結婚的男女,現在一方提出離婚時,如果雙方均仍未婚齡,不能認為雙方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2)在1953貫徹運動後,一方未達婚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登記結婚的男女,現在一方提出離婚時,......對於提出離婚時雙方均已達婚齡的男女,在承認其事實的婚姻關係時,應對其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登記結婚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

本案中,張某某在與錢某登記結婚時尚未達法定婚齡,其隱瞞真實年齡騙取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其婚姻亦屬違法婚姻。然而,在1998年錢某到法院起訴離婚時,雙方均已達法定婚齡,因而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覆函》規定,確認雙方的婚姻關係,並判決准予其離婚,是正確的。

法律規定最低結婚年齡,主要是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髮育情況。另一個是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文化和人口發展的要求。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男22歲週歲、女20週歲”的最低結婚年齡,便是考慮到上述兩個因素,其目的是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有利於計劃生育的開展和降低人口增長速度,有利於四化建設的發展。此外我國婚姻法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所謂晚婚是指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結婚;晚育是指女子24週歲後生第一胎。但該規定與法定婚齡的規定在性質和效力上是不同的,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效力,晚婚晚育為鼓勵提倡性的規定。在實踐中不能用晚婚年齡代替法定婚齡,但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如果當事人雙方均已達法定婚齡,又堅持要求結婚,則應依法准許。

如前文所述,達到法定婚齡是男女雙方結婚的必備條件之一,如果任何一方未達到或雙方均未達到法定婚姻,則儘管其領取了結婚證,其婚姻也是無效的。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一經發現,應定量布該婚姻無效,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回騙取的結婚證,並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然而對於結婚時未達法定婚,但發現時或處理糾紛時雙方均已達法定婚齡的,依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可以承認其成立的婚姻,但要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這是因為,從法理上講,在發現時或處理糾紛時雙方均已達法定婚齡,便消除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因而可以承認其已經成立的婚姻,這也是符合民法中關於無效民事行為可以通過補正或因出現一定法律事實而轉化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