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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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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委託合同

一、概念及法律特徵 第三講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1、概念: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託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委託人。允諾為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受託人。

我們公司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就是這類委託合同,貨運代理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合同。“委託人”包括髮貨人、收貨人(簡稱貨主), “受託人”一般為貨運代理人。

2、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A、委託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訂立後,受託人在委託的權限內所實施的行為,等同於委託人自己的行為。受託人辦理受託事務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與委託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的事務(如婚姻登記等)不能委託。在委託方式上,委託人既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事務,也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數 項事務,還可以概括地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B、委託合同的訂立以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人之所以選定某人作為受託人為其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相信受託人能夠處理好委託的事宜為基本出發點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為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受託事務的自信,也是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而在委託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後,如果一方對另一方產生了不信任,可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C、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委託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無須以物之交付或當事人的義務履行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託合同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委託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訂立形式。

D、委託合同為雙務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對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不付報酬或報酬沒有約定時,委託人無支付義務。儘管《合同法》規定,對於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委託人應當預付或事後予以補償,但委託人所負擔的此項義務,並不構成委託合同關係中,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價。

二、 委託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

不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支付費用的義務。委託人履行支付費用的義務有兩種方式:一是預付費用,二是償還費用。需掌握幾點:

A、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委託人應預付費用的多少以及預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應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而定。預付費用係為委託人利益而使用,與委託事務的處理並不成立對價關係。

B、非經約定,受託人並無墊付費用的義務。如果經受託人請求,委託人也不負履行遲延或拒絕履行的責任。同時,正因為預付費用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因而,受託人並無申請法院強制委託人預付費用的權利。

C、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因委託人拒付費用以致影響受託人基於該合同的收益或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時,受託人有權請求賠償。受託人無為委託人墊付費用

的義務,一旦墊付,有請求委託人償還的權利,

D、委託人也就負有償還費用的義務。委託人償還的費用一般應限於受託人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所謂必要費用,是指處理受託事務不可缺少的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手續費等。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範圍發生爭議時,委託人應對其認為不必要的部分舉證,以免使提前墊付費用的受託人處於不利地位。在確定必要費用的範圍時,在支付當時為必要的、即使其後為不必要的,也為必要費用;相反,在支付當時為不必要的,即使其後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費用。委託人償還費用加付的利息從墊付之日起計算。利息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以當時的法定存款利率計算。

對於受託人在處理受託事務時所支出的有益費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根據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委託人請求償還。

2、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託合同是無償的,委託人自然無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往往委託合同是有償的,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具體報酬,但依習慣或者委託的性質應當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委託人應支付報酬,受託人享有給付報酬請求權。對於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致委託合同解除或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於因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而致委託合同終止或委託事務不能完成時,受託人無報酬請求權。

報酬支付時間,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事先付報酬的外,非於委託關係終止,受託人不得請求給付。因此,受託人不得以委託人未付報酬為由,就受託事務的處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受託人約定報酬支付時間較有利)

3、賠償受託人損失的義務

A、委託人對於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中非因受託人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損失的義務。當然,委託人首先應對自己的委託負責。其次,以下幾種情況應對受託人負責:

A1、如因其指示不當或其它過錯致使受託人蒙受損失的,委託人還應予以賠償。

A2、即使委託人自己沒有過錯,若受託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受託人也得請求委託人賠償其所受損失。

A3、在受託人所受的損害系由第三人的加害行為造成時,受託人應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但若該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無資力或無過失時,受託人只能請求委託人予以賠償。

B、因再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時的賠償義務。在委託人將所要處理的事務委託給受託人之後,委託人一般不宜再將該委託事務委託給受託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如果委託人欲把委託事務委託給受託人之外的第三人處理,必須經受託人同意。這實際上即是委託合同的協議變更。因合同變更致受託人遭受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三、受託人的義務

1、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

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處理委託事務有以下含義:

首先,委託人有指示時,應儘可能地遵守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委託人的指示分為三種:其一為命令性的指示。此時受託人絕對不得變更委託人的指示,縱使受託人的變更意見可能會更有利於委託人,也不得為之。其二為指導

性的指示,即委託人雖有指示,但明示或者默示地給了受託人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權,即在關係變化或發出指示時真相未明而以後需要對指示加以變更的,受託人得酌情予以變更。其三為任意性的指示。此時,受託人享有獨立裁量的權利,對受託事務的處理得因勢而定。

其次,受託人在情勢緊急時得變更委託人的指示,妥善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若情勢發生了訂立委託合同時沒有預料到的變化,且情況緊急,受託人無法事先與委託人協商時,只要能夠推定委託人若知有此情況也會允許變更指示的,受託人可以變更委託人的指示,妥善處理委託事務。這是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例外。

再次,受託人在變更指示後,負有報告義務。在變更時,受託人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繫的,應於變更後及時報告委託人。如果因受託人的怠於報告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例:委託人就委託事項指令不明,受託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如何處理?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委託不明,受託人主張權利時,推定委託事項包括貨物進出口所必須的一切事務,但委託人提出相反證據的除外。

2、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

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委託人親自處理委託事務,意在防止出現受託人有負委託人信任致委託人利益受損的情形。

例: A橡膠集團公司委託B進出口公司從美國C公司進口一套橡膠拉延機生產線。B進出口公司根據A橡膠集團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要求與技術要求與C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C公司於2002年5月25日交貨。5月20日C公司將設備交到A橡膠集團公司指定的廠房,並派人到A橡膠集團公司指導安裝。設備安裝完畢,於6月1日試運行,經過再三調試,至8月中旬設備運轉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膠製品,無法達到合同的技術標準要求。後經專家鑑定,該設備在生產和設計中出現缺陷,不可能用中國原料生產出合格產品。為此,A橡膠集團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賠償其損失。C公司辯稱:合同的主體是B進出口公司,A橡膠集團公司無權起訴。誰對?

本案中A橡膠集團公司是委託人,B進出口公司是受託人,美國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403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與受託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委託人A橡膠集團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國C公司行使索賠權。C公司將合同標的運抵委託人A橡膠集團公司廠房,並指導設備安裝,就已經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

有兩種例外情況:

A、轉委託經委託人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部分或全部轉委託給第三人,即次受託人,由次受託人直接就委託事務向委託人負責。委託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也自然在委託人和轉委託的第三人之間產生。委託人應向該次受託人支付報酬、發佈指示、預付費用、賠償損失;該次受託人也應對委託人本着誠信原則,盡力勤勉地履行義務。同時,受託人也可以向次受託人發佈指示。因為受託人對次受託人的選任已經委託人同意,因而受託人僅對次受託人的選任及其對次受託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因受託人選人不慎或指示有誤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

受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轉委託未經委託人同意的。受託人所為的轉委託未報知委託人或雖報知但委託人未同意的,該轉委託的第三人應視為是受託人的履行輔助人。轉委託的第三人處理事務的行為,應視為受託人自己的行為。因而,未經同意的轉委託,第三人的處理事務行為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視為是受託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C、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進行的轉委託,應當視其為委託人同意的轉委託。所謂緊急情況,也可稱不得已之事由,指受託人自己處理委託事務受阻礙,而委託人將會因該委託事務處理的中斷而受損害,且時機急迫,來不及或無法通知委託人的情況。此種情形下的轉委託稱為緊急的轉委託。

例:貨主將其業務單證(出口貨物明細單、發票、裝箱單、報關委託書、報驗委託書、報關單、核銷單等)交給貨代①,委託貨代①辦理貨代事務,貨代①又將貨代事務轉委託貨代②辦理,貨代②實際辦理了貨代事務,該轉委託未經貨主同意。如何認定貨主——貨代①——貨代②轉委託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受託人將貨運代理事務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第三人處理,經委託人同意的,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直接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係。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

問1:如何認定“轉委託經同意”?

有證據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了受託人的轉委託權限或者委託人對受託人的轉委託行為明確表示同意的,可認定為“轉委託經同意”。僅有證據證明委託人明知受託人將貨運代理事務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第三人處理而未表示反對的,不能認定為“轉委託經同意”。

問2:受託人沒有從事訂艙、報關、倉儲、裝箱、集裝箱內陸運輸等貨運代理事務的資質或實際履行能力,而將該部分貨運代理事務轉委託第三人處理的,對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認定有無影響?

上述情況對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認定並無影響。有無資質只涉及到賠償問題,不因無資質而委託法律關係無效。

3、賠償委託人損失的義務

受託人為一人時,分三種情況:

A、有償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B、無償委託合同,受託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委託人帶來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C、受託人超越該權限處理事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不論有無過錯,均應對委託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託人為兩人以上時,分兩種情況:

A、若其中一個受託人或數個受託人都違反了受託人的義務,給委託人帶來損失的,委託人可以向所有受託人或其中任何一個要求賠償,受託人相互之間負連帶責任。如其中的一人或數人未與其它受託人協商而實施的行為,損害了委託人利益的,無過錯的受託人可以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向實施行為的受託人行使追償權。

B、負連帶責任的受託人必須是委託人所委託的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人,若委託人分別委託不同受託人處理不同事務,則各受託人就各自處理事務向委託人負責,並不發生負連帶責任的問題。

3、報告義務

A、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報告受託事務的處理情況。

B、受託事務終了或者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將處理委託事務的始末經過和處理結果報告給委託人,並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如各種賬目、收支計算情況等。

C、在委託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如果委託人要求受託人履行報告義務,告訴事務處理的狀況,受託人應當報告。

D、委託人沒有要求受託人彙報,但有報告的必要時,如進行有障礙、情事變更 等,受託人亦應隨時彙報。

後果:受託人因怠於報告所致損害,委託人有權請求受託人賠償。 報告內容:具體內容一般由當事人約定。

4、財產轉交義務

受託人因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這些財產,包括金錢、物品及其孳息、權利等,委託人得請求受託人交付財產的這項權利,可以讓與第三人。

四、委託合同的終止

1、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

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委託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共同適用的終止原因。例如,委託事務處理完畢,委託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存續期限屆滿,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等。委託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託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A、當事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可任意解除合同。

B、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時,委託合同當然終止。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依委託事務的性質在發生上述情況時不宜終止委託合同的除外。

2、委託合同例外不終止時的法律後果

A、受託人繼續處理事務的義務。當委託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之後,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有繼續處理受託事務的義務。

B、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在委託關係終止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受託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於所謂“必要措施”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消極的保存行為,也包括積極的對委託事務的處理。

例:大興公司與全宇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由大興公司委託全宇公司採購500台彩電,並預先支付購買彩電的費用50萬元。全宇公司經考察發現甲市W區的天鵝公司有一批質優價廉的名牌彩電,遂以自己的名義與天鵝公司簽訂了一份彩電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全宇公司從天鵝公司購進500台彩電,總價款130萬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萬元定金;天鵝公司採取送貨方式,將全部彩電運至乙市S區,全宇公司在S區合同約定地點接收了500台彩電,貨到驗收後一週內將全部彩電交付大興公司。由於彩電滯銷,大興公司一直拒付貨款,致全宇公司一直

  篇二:委託合同法律特徵表現為

一、整體解讀

試卷緊扣教材和考試説明,從考生熟悉的基礎知識入手,多角度、多層次地考查了學生的數學理性思維能力及對數學本質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礎,先易後難,難易適中,強調應用,不偏不怪,達到了“考基礎、考能力、考素質”的目標。試卷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都在考試大綱的範圍內,幾乎覆蓋了高中所學知識的全部重要內容,體現了“重點知識重點考查”的原則。

1.迴歸教材,注重基礎

試卷遵循了考查基礎知識為主體的原則,尤其是考試説明中的大部分知識點均有涉及,其中應用題與抗戰勝利70週年為背景,把愛國主義教育滲透到試題當中,使學生感受到了數學的育才價值,所有這些題目的設計都回歸教材和中學教學實際,操作性強。

2.適當設置題目難度與區分度

選擇題第12題和填空題第16題以及解答題的第21題,都是綜合性問題,難度較大,學生不僅要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紮實深厚的數學基本功,而且還要掌握必須的數學思想與方法,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很難完成。

3.佈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數學方法和數學思想的考察

在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和三選一問題中,試卷均對高中數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反覆考查。包括函數,三角函數,數列、立體幾何、概率統計、解析幾何、導數等幾大版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以知識為載體,立意於能力,讓數學思想方法和數學思維方式貫穿於整個試題的解答過程之中。

  篇三:簡述委託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整體解讀

試卷緊扣教材和考試説明,從考生熟悉的基礎知識入手,多角度、多層次地考查了學生的數學理性思維能力及對數學本質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礎,先易後難,難易適中,強調應用,不偏不怪,達到了“考基礎、考能力、考素質”的目標。試卷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都在考試大綱的範圍內,幾乎覆蓋了高中所學知識的全部重要內容,體現了“重點知識重點考查”的原則。

1.迴歸教材,注重基礎

試卷遵循了考查基礎知識為主體的原則,尤其是考試説明中的大部分知識點均有涉及,其中應用題與抗戰勝利70週年為背景,把愛國主義教育滲透到試題當中,使學生感受到了數學的育才價值,所有這些題目的設計都回歸教材和中學教學實際,操作性強。

2.適當設置題目難度與區分度

選擇題第12題和填空題第16題以及解答題的第21題,都是綜合性問題,難度較大,學生不僅要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紮實深厚的數學基本功,而且還要掌握必須的數學思想與方法,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很難完成。

3.佈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數學方法和數學思想的考察

在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和三選一問題中,試卷均對高中數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反覆考查。包括函數,三角函數,數列、立體幾何、概率統計、解析幾何、導數等幾大版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以知識為載體,立意於能力,讓數學思想方法和數學思維方式貫穿於整個試題的解答過程之中。

標籤:委託合同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