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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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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一點法律知識小常識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幫我們解決一些小麻煩。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法律知識小常識,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知識小常識

  那些保護自己的必備法律小常識

1、一定要有好朋友是律師

律師、醫生、理財師應當作為你朋友圈中三個最起碼的職業人士。大部分人並不能靈活的運用法律。所以有一個律師朋友,能夠幫助你規避風險。同時,當警察敲響你家大門時,你可以立即電話你的律師朋友到場。

2、身份證複印件加註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盜用

身份證複印件應當用藍色簽字筆在正反面分別加註下述類似文本:本身份證複印件僅用於20XX年X月X日辦理XX銀行XX信用卡用,他用無效,再複印無效。加註文字不得遮擋身份證號碼,但是應當適當覆蓋身份證個人信息部分,以防裁剪後再複印。背面類似。

3、不要勸酒

勸酒後被勸酒人發生人身傷亡,勸酒人承擔民事責任。

4、一事不再罰

違法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只能處以一次行政處罰。比如你在高速路駕駛超載車輛行駛,由於不具備當場糾正條件,被高速交警處罰後,再次被查時不得被再次處罰。但是具備當場糾正條件的不適用一事不再罰,如不按照規定系安全帶,由於可以當場及時糾正,被處罰後,仍然不繫安全帶可以再次處罰。

5、一定要分清訂金和定金

定金受擔保法約束,主合同成立前,給付定金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沒有雙倍返還。

6、就醫一定要保留所有票據、病歷信息

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醫療,或者偽造篡改銷燬病歷資料的,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所以,就醫一定要保留所有票據、病歷信息。對於醫生來説該寫的都寫上去,保護自己,避免躺槍。

7、4S店試乘中發生事故責任賠償

4S店試乘中發生事故造成試乘人員人損害的由試乘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但是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責任。説到這,4S店都想哭了。

8、買賣不破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期間,房屋所有權人出賣房屋後,買受人不得以房屋所有權人變更要求終止租賃合同。當然,補償給租房人雙方自願終止就沒問題。對於在大城市租房的奮鬥青年請看完這條關注下一條。

9、租房一定要房東出具不動產所有權證且留存複印件,俗稱房產證。

租房一定要房東出具不動產所有權證且留存複印件,俗稱房產證。防止二房東。同時,房東一定要留存租房人身份證複印件且與原件核對無誤。房東有義務提供相關證件協助辦理居住證等。通過中介租房不要把房費直接交給中介,不要事事找中介談,中介的作用在於提供信息,其他事情請直接找房東。一定要房東出具收條。且同時在合同中註明清單,包含但不僅包含網絡繳費情況、水費,電費,燃氣費,物業費等費用以及屋內設備設施清單,且同時約定是否可以進行裝修,裝修或者後置家電等問題。

10、離婚出軌等取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可能不被採納

取證設備一定要來源合法,在自己家裝一百個攝像頭都可以,在外面隨便裝就要小心別違法。一般而言,通過手段去酒店調取監控挺好用。但是,這並不一定認定為出軌。

11、善用手機中的錄音功能

隨時準備開啟錄音功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請勿刪除原始錄音,複製以後的錄音證據效力不如原始錄音。不要在錄音中使用威脅恐嚇等語氣,和氣取證。

12、微信截圖,QQ截圖等並不當然具有證據效力

換句話説,我換個一樣的頭像,可以偽造出同樣的證據。所以聊天記錄勿輕易刪除,截圖沒有任何意義。如果求個放心,可以去公證處公證。聊天記錄具有證據效力。

13、商家違法説法

很多人應該都看到過商家説。本活動/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類似話語。這是違法的。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權利。霸王條款一律無效。另外説一句,商家如果對充值卡設置了消費時限過期歸零,也是違法的。

14、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明知產品或者服務有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人傷亡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2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雖然和美國的懲罰性賠償沒法比,但是也不錯喔。

15、勞動合同違約金

剛畢業的大學生每次都很擔心違約金。其實不用擔心,因為那些都是格式文本。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僅限於勞動合同法22/23條。其中22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3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所以,如果你沒有接受專項培訓且約定服務期,以及約定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然並卵。但是,最好還是請在尊重契約精神的前提下友好協商,友好離職。

16、信用卡不需要設置密碼,只需要簽名即可

當被盜刷時,由商家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商家有義務審核簽名。但是實踐中大部分收銀員根本不看簽名。如果設置了密碼被盜刷個人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因為有保管好密碼的義務。

  生活法律小常識須知

1、什麼是交通肇事罪?汽車司機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如果司機對意外事件,事先確實不可能有預見,主觀上既不是故意,又無過失,例如有人蓄意撞上行駛中的汽車自殺,汽車避讓不及,發生死亡結果。這是一種意外事件,駕駛員是不負刑事責任。

2、調戲女青年只是尋開心的小事嗎?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用猥褻的語言、舉動調戲婦女的,故意污穢他人身體、衣物的,都要受到處罰。我國刑法規定,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嗎?

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妹是禁止結婚的,儘管她們與新兄妹有所不同,這是一種半血緣關係,但在血統上是近親。如雙方都有各自不同的親生父母,絲毫沒有血統上的關係,所以是可以結婚的。

4、改嫁媳婦贍養公婆是否可繼承房產?

吳某丈夫死後改嫁他人,可對公婆仍盡贍養義務。兩位老人喪子之後從族人中過繼一子,寫與“繼單”寫明房產歸過繼子劉某。二老死後,劉某夫婦將老人房產變賣獲款5800元,其中3800元支付老人喪葬費及原有債務。吳某得知後向法庭起訴,要求分得部分財產。法院審理後判決劉某付給吳某1000元。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吳某在丈夫死後雖改嫁,但一直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5、幫騙子隱藏財物有罪嗎?

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髒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的,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並處或單處罰金,由此可見,幫騙子隱藏財物是有罪的,應以窩髒罪論處。

6、父母對成年子女還有撫養義務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子女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下列情形父母仍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全喪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除上述3種情形以外,父母對成年子女就沒有撫養義務了。

7、和現役軍人訂婚能不能反侮?

我國婚姻法中不要求男女雙方在婚前訂立婚約,因而一般婚約不受法律約束。但人民軍隊擔負保衞祖國、防禦侵略的光榮任務,為使現役軍人不致為婚姻問題而影響擔負保衞祖國的光榮職責,對現役軍人的婚約在處理上應特別慎重。因此,如要解除於現役軍人的婚約,必須通過現役軍人所在單位並徵得本人同意才行。

8、哪些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1、遺囑公證;2、遺贈撫養協議;3、贈與公證;4、認領親子公證;5、收養公證;6、解除收養公證;7、委託公證;8、聲明公證;9、生存公證;10、其他與當事人的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

9、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權向所在單位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包括下班時順道買菜的情況。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中情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10、公婆與兒媳有繼承權嗎?

趙某與劉某婚後一直未曾生育,後趙某在車禍中喪生,死亡補償被劉某獨佔,後趙的父母得知兒子的死亡補償費不應由劉某一人佔有,遂訴至法院請求重新分配該項錢款。法院調查後,將死亡補償費分三份每人一份。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趙的父母與妻子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因此這筆補償費理應均等補償給趙的父母與妻子。

11、有繼承權的人在什麼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按我國的現行政策,法定的繼承人如果對死者生前有虐待、遺棄的行為,或者犯有非法謀奪被繼承人財產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民事上還剝奪其繼承權。

被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立遺囑後,有口述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時,立遺囑人死亡未變更遺囑,司法機關也可剝奪他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

12、教育釋放算不算刑事處分?

教育釋放,首先必須有犯錯誤的事實,連錯誤也沒犯就談不上教育釋放了。公安局對於錯誤的人甚至違法的人叫去予以教育,不給任何處罰就放回去的,這才叫教育釋放。

教育釋放並不是一種處分,非但不是刑事處分連行政處分也談不上,只可以説是被教育釋放的人曾經犯過錯誤,可以作為一種情節。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懲罰,只適用於犯罪分子,行政處分的範圍很廣,它包括公安局所給予的行政拘留、罰款和警告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所受的處分是行政處分。

13、夫妻離婚後,雙方所生的子女應該由誰撫養?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是血親關係,這種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夫妻離婚後,子女不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父母離婚後子女可以由父方撫養教育,也可以由母方撫養教育。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可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母離婚後,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但有些孩子已有判斷能力,就應該認真考慮子女本人願意跟誰生活的意見。

14、兄弟姐妹有無相互撫養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這是因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從小生活在一個家庭裏,關係十分密切,當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未成年的弟妹的時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顧。

15、“罰者不打,打者不罰”的論調有法律根據嗎?

國家根據法律的制裁有民事的和刑事的兩種,一般民事的制裁以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為原則,予以強制執行就夠了;而刑事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就不指是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問題,同時還應該給予懲罰。“罰者不打,打者不罰”是犯罪分子毫無根據的'狡辯。

16、父債是否必須子還?

某鄉村民鄭某,為做生意向其表哥借31000元,後因生意虧本未按期還款。後鄭某意外死亡,沒留下遺產。其子女變賣所有家產尚欠表叔200元,其表叔執意讓鄭的兒子還剩餘欠款,並將其告上法庭,理由是“父債子還”,法院經調查駁回其請求。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的責任。”鄭未留下遺產其子女可不還其父的債務。故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17、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為什麼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此規定,是為了妥善的保護孕婦、產婦和胎兒、嬰兒的實際利益。因為婦女和男子不同,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的一年內,身體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負擔 (如胎兒會受母體影響;初生嬰兒必需有母親照料)如果這時候男方提出離婚,會使女方精神上遭到很大的刺激,對女方及胎兒、嬰兒都十分不利。這也是一種不道德和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法律上必須進行保護。

18、小孩橫竅馬路致人損害,誰賠?

李某在公路上騎摩托車正常行駛,忽然一個小孩橫穿馬路撿皮球,李某採取緊急措施躲避,致車損人傷,花去各項費用497元。問該費用誰賠?

《民法通則》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此案中過錯在於小孩,可做為小孩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故損失應由小孩監護人承擔。

19、父母打孩子犯法嗎?

《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賦予了父母撫養、教育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問題是怎樣做。教育孩子是一門科學,教育孩子的方法也很多,但是用打孩子的方法來教育孩子是最不科學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當然,並不是説打孩子就構成犯罪,只有當父母致孩子輕傷以上的傷害是,才構成犯罪。

20、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證人要擔責任

商人池某因週轉不靈向張某借款3萬元,由其好友袁某擔保,並寫有書面合同,後來池某經營不善,全家出走下落不明。兩年後債務到期,張向袁索債,袁以自己承擔一般保證為由拒絕還錢。張將袁訴至法院。

在正常情況下,依據《擔保法》第17條第二款之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袁某可以要求在張某沒有提起訴訟或仲裁併就池某的財產強制執行前不承擔償債義務。可本案中舉家出走不知去向,再要求其履行義務已不大可能。這樣,保證人袁某的一般保證義務發生變化,袁某就喪失了原有抗辯權,依據擔保法第17 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張某有權直接向袁某追償。

21、什麼是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處分其遺產或遺囑無效時,由全體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繼承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22、不是有意傷人為什麼也要判刑?

我國刑法規定並不是故意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才算犯罪,有些過失造成了嚴重危害結果的,也是犯罪。按我國刑法規定,由於責任人的過錯,造成他人傷害的,屬重大責任事故罪,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説,不是有意傷人且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的,也要判刑。

23、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4、交通肇事要賠償哪些損失?

交通肇事的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應賠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25、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拘留犯罪人?

公安機關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四項第五項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6、如果別人找你節錢,你一定要他出借據,而且借款數額一定要大寫,註明還款時間,利息約定,借款人簽名,按手印,留下身份證號和住址等。(注:訴訟時效為2年)

27、如果想要保護自己的家或其他財產,一定不要私設電網或設置毒物等,否則可能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8、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卹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29、如果想寫遺囑,一定要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讓人代書,一定要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要簽名,最好委託公證處的人員或者律師見證並執行遺囑。

30、撫卹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後,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中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一般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1、民間借貸屬於高風險事件,法律規定年利率超過24%的民間借貸,高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高出24%卻未超過36%之間的部分,且已經支付過又起訴要回的,法律不支持。如未支付可以不給;而超過36%的,即便是自願支付了,如果起訴要回,法院也是支持的。

32、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因這些單位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受到傷害,這些單位應適當給予賠償。單位有過錯的,亦應適當承擔責任。

  你應該知道的十個法律小常識

一、五險一金是哪五險?哪一金?

“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裏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二、公司辭員工與員工主動辭職有什麼區別?

辭退與辭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經濟補償方面有所不同。

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三、試用期未滿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與企業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就已確立,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員工作為企業的一員,依法應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企業應依照國家規定為員工落實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員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如何計算加班費?加班費能否代替勞動者的休息權?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五、最低工資保障怎麼理解?

1、各地給與最低工資保障的標準不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3、下列各項不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和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欠條與借條一樣嗎?有什麼區別呢?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麼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也就是説,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

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七、在簽約過程中特別需要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八、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起到證明效力?

雖然對其歸類為書證還是視聽資料尚存爭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作為證據被採信。因此,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不可忽視,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手機短信作為間接證據,可以對案情進行佐證,而不能孤證定案。若要被法庭採信,要與其他間接證據保持一致,並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

(2)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製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為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後,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3)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後、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且這份公證具有法律強制力。

九、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中對女方的保護性規定有哪些?

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新《婚姻法》作了如下規定,保護婦女的權益:

(1)對男方離婚權的限制性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婦女特殊時期的保護,依據該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 現行《婚姻法》設立了離婚補償制度。我國《婚姻法》新增加了離婚補償制度,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本條款的規定,既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對婦女的保護。

(3) 財產保護兼顧公平。現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規定,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據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此外,《婚姻法》還增加了一條,即離婚時,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條款主要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農村婦女利益的重視。

(4)沿用經濟幫助制度。現行《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與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存在一定差異,離婚時接受幫助的多為女性。

十、什麼是訴訟時效?

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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