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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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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知識點你知道多少?法律常識知識點你會總結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常識知識點,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常識知識點

  法律常識知識點:中國憲法知識點

憲法法律常識1:憲法的地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國的基礎,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憲法法律常識2:國體

國體即國家性質,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國家性質是國家制度的核心。

《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確認了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

憲法法律常識3:政體

政體,亦即政權組織形式,是指國家政權的構成形式,即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按照一定的原則具體組成,並代表國家系統地行使權力的國家政權機關體系。

《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3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些規定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

憲法法律常識4: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個人。《憲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我國國籍是成為我國公民的唯一資格條件。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監督權;(6)社會經濟文化權利;(7)特定主體的權利保護。

憲法法律常識5:國家權力機關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又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以下六類:①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權;④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⑤最高監督權;⑥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它在地位上從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是:①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②國家立法權;③國家重要事項決定權;④人事任免權;⑤監督權;⑥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憲法法律常識6:國家行政機關

(1)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組成。它的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的機構設置包括各部、各委員會、辦公機構、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機關,它從屬於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要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作為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它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憲法法律常識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共同創立的。它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大政方針和羣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這有利於堅持和改善共產黨的領導,又有利於更廣泛地聯繫和團結各階層羣眾。

  法律常識:行政法知識點彙總

1.行政主體與相對人

(1)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並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

(2)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簡稱相對人,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處於被管理地位上的組織和個人。

在我國,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組織和個人有國家組織、社會組織、公民、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為,一般表現為制定各種行政規則的行為,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縣人民政府規定行政措施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如對某一公民作出一個處罰決定,裁決一個複議案件等。

3.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可分七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行政強制

(1)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③扣押財物;④凍結存款、匯款;⑤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①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②劃撥存款、匯款;③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④排除妨礙、恢復原狀;⑤代履行;⑥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5.行政複議

(1)行政複議的範圍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複議機關及其管轄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條規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管轄制度如下: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②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④對以上1~3點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