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愛好

典型的醫患糾紛案例有什麼

愛好7.14K

醫患糾紛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要想了解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就要看一些醫患糾紛的案件。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患糾紛的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典型的醫患糾紛案例有什麼

  醫患糾紛案例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王某,男,86歲,因“咳嗽、咳痰、喘息一週,加重1天伴呼吸困難”入住市三院呼吸內科,診斷為:重症社區獲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營養不良、低蛋白血癥。市三院給予抗感染、解痙、平喘、祛痰、保持氣道通暢等治療。當日下午4時50分患者王某突然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於當日下午5:40死亡。

患者死亡後,其親屬與市三院發生醫療糾紛。原告王**、王@@(系死者王某的子女)起訴市三院至區人民法院,訴稱:王某因咳嗽、咳痰於2009年12月30日上午入住被告市三院,診斷為:重症社區獲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營養不良、低蛋白血癥。被告給予抗感染、解痙、平喘、祛痰、保持氣道通暢等治療。當日下午王某突然病情加重,其間從16:18分被告給患者做了心電圖直到17:40患者去世,原告多次去找醫生、護士要求進行抽痰搶救,均不在崗位,致使王某未能得到及時搶救,導致被痰液窒息死亡。原告認為:王某的死亡與被告的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搶救不及時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被告對王某的死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判決被告市三院賠償原告喪葬費15005.5元、死亡賠償金70428.5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合計165434元。

【司法鑑定】

案件審理中,被告市三院依法提出司法鑑定申請,要求鑑定被告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其與患者王某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責任程度。法院審理中委託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2010年7月13日該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該鑑定意見分析説明如下:

患者王某,男,86歲,於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因“咳嗽、咳痰、喘息一週,加重1天伴納差”入住市三院,入院診斷為:重症社區獲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營養不良、低蛋白血癥。入院時雙肺可聞及散在哮鳴音及中等大小水泡音,後又雙肺聞及幹囉音,下午1:20出現呼吸淺促,端坐位,雙眼失神,予以西地蘭、尼可利米藥物治療,並告知家屬患者隨時可能死亡,後分別於14:50、15:50、16:40給予吸痰,16:50患者王某突然出現呼吸困難加重,氣管插管中吸出較多痰液和少量食物分泌物,經搶救無效死亡。

患者王某,高齡多病,又因左腿殘疾長期卧牀,入院前一週出現咳嗽、咳痰、痰稠、伴胸悶喘息,未予特殊治療,一天前症狀明顯加重,出現張口呼吸,遂入院治療。入院體檢發現患者王某背部及雙側臀部皮膚破潰伴有滲出,院方及時告知病危並交代隨時有痰液瀦留導致窒息的可能(見醫患溝通記錄)及生命危險,盡到了告知義務。另院方對患者王某入院診斷明確,相關治療措施等亦基本符合醫療常規。

對爭議焦點的護理措施及吸痰實施是否,結合送檢資料及臨牀專家會診後認為,對患者王某執行的一級護理依賴符合病情及醫療原則。一級護理原則上一般是每一小時觀察並記錄一次護理內容,實施吸痰操作是符合上崗條件護理人員的一項基本技能,一般不存在因技術不嫻熟而影響到吸痰成敗。從送檢資料可見吸痰醫囑示患者王某入院當日14:40下達,其後護理人員分別於14:50、15:50、16:40(見護理記錄單)均執行了醫囑,並及時予以抽吸;而主治醫生錢朝霞的筆錄“事情經過”中確説明為“......4時30分患者兒子,訴患者痰液增多,並把心電圖拿給我看,患者氣道痰液增多,告知患者兒子馬上過去,護士無抽吸痰液,當時護士未告知,4時50分,患者家人訴患者突然出現呼吸停止,立即跑過去給予牀邊口對口呼吸5分鐘,......”,對此,與護理記錄單記錄存在差異,故無法判定其準確性。若院方於16:40未對其行吸痰處理,則應存在一定的過錯,過錯程度以次要責任為宜,若當時進行了及時吸痰,則無明顯過錯。

經審閲相關鑑定材料,被鑑定人王某入院時即一般情況較差,病情危重,且住院經過時間較短,其死亡主要是自身嚴重疾病所致。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衞醫政發[2010]11號)的相關規定,市三院在病歷書寫過程中存在不足之處,但與被鑑定人王某的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無明顯醫療過錯。

綜上所述,鑑定結論為:1.據現有送檢相關材料,尚無法判定其吸痰時間的準確性,若院方於16:40未對被鑑定人王某行吸痰處理,則應存在一定的過錯,過錯程度以次要責任為宜,若當時進行了及時吸痰,則無明顯過錯;2.市三院對被鑑定人王某的其餘醫療行為無明顯過錯,與其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中,要求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對“16:40吸痰問題”的鑑定意見作出説明,2010年11月12日該鑑定中心回函如下:一、《事情經過》系法院送鑑相關材料之一,鑑於醫患雙對此存在較大爭議,我中心分析説明“對此,與護理記錄存在差異,故無法判斷其準確性。若院方於16:40未對其行吸痰處理……若當時進行了吸痰處理……”的分析意見應系客觀,公正的。二、我中心依據貴院送鑑材料,如實引用了《事情經過》的相關內容,並無院方所提及的引用錯誤的説法。三、本次傳真件《事情經過》字跡模糊,個別字體難以確認,且存在多處槓改、添加現象,其內容還原後初步識別為“……告知患者兒子我馬上過去,護士先(無)抽吸痰液,16::40分護士給予抽吸痰液。因痰液在下食管未予抽吸出來,當時護士未告知,……”(若對上文有疑問,可提交原件進行筆跡鑑定加以確認)。上訴相關內容與首次選鑑《事情經過》中的相對應內容有差異,但我中心並不是以此為依據進行分析的,即不管是否存在《事情經過》這個“證據”,更不要説個別詞句的差異,均不會對本中心原鑑定意見構成影響。法院審理認為:患者王某入院時病情較重,住院時間較短,其死亡的原因主要是自身嚴重疾病所致,被告市三院在其入院時,即對其家屬盡了告知義務,醫療行為也無明顯過錯,與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但被告在病歷書寫的過程中存在不足,主治醫生寫的《事情經過》與護理記錄單的記錄有差異,無法判定16:40是否對王某進行處理,被告市三院未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對患者進行了吸痰處理,存在一定的過錯,可酌情考慮承擔30%的責任,故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患者王某於2009年12月30日去世,2010年訴至法院。死亡賠償金應按照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五年即70428.5元;喪葬費按照20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六個月,即15005.5元;由於王某年齡較大,精神撫慰金可酌情考慮5萬 較為適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市三院給付原告王**、王@@死亡賠償金70428.5元、喪葬費15005.5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合計135434元的30%即40630.2元,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內一次付清。

二、駁回兩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鑑定費5000元(被告已預交),合計5300元,原告負擔3710元,被告負擔159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醫患糾紛處理方法

(一)、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解決醫患糾紛長效機制。

1、建立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制度。如果出現嚴重的`醫患糾紛與衝突,或者發現有“醫鬧”隱患,法院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加強法院與黨委、政府之間的信息交流,黨委和政府利用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的優勢,法院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技術支持,法院在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下盡化解醫患矛盾,並且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共同探索一條適合當地的解決醫患糾紛的長效機制,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加強與醫院的信息交流,共同發現矛盾,解決糾紛。法院應該加強與醫院之間對於醫患糾紛動態的信息交流,醫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現的醫患糾紛的現象、特點等情況,法院可以指導醫院如何在法律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醫院應該共同發現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力度。法院及時把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醫患糾紛的現象向衞生監督部門進行通報,便於衞生監督部門加強對醫院的監督,提高醫療工作的透明度。監管部門要督促醫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權,發生糾紛後,及時通知醫院將病歷交至監管部門保管,防止醫院隱藏、篡改病歷。建立政府、行業、羣眾相結合的監督機制,確保醫院提高服務質量。對那些情節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二)、建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全面把握糾紛特點。

1、堅持能動司法,把調解方式放在首位。將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相結合,以保護受害者利益為理念,以保障醫院合法權利為視角,把握賠償的數額額度,通過靈活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糾紛。

2、聯合醫院、衞生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成立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將醫學專業性與調解的靈活性相結合,既能增強醫方加入調解的積極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提高協議的執行力。

3、積極、耐心、細緻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為較為弱勢的一方,理應受到更多的幫助,在解決醫患糾紛時應該從理解和換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瞭解患方的最終訴求和鬧情緒的根源之後再尋求突破口,同時積極幫助解決患方的難處使其滿意。

4、促進醫患雙方之間的溝通。法院可以成為溝通醫患雙方的橋樑,同時兩頭做好醫患雙方的工作,創造一個雙方交流與溝通的平台,保證雙方溝通渠道的暢通,既縮短雙方之間的距離,又不至於使雙方產生激烈的衝突與新的矛盾。

(三)、發動社會力量,多層次改善醫患關係。

1、強化社會的輿論引導,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媒體對案件的態度影響着公眾的看法,因此新聞媒體在報道醫患糾紛時要客觀、公正,要本着解決問題的態度,不能只注重於吸引觀眾眼球,還要考慮到社會效果,要加大對醫療行業風險的宣傳。同時,媒體和網絡的監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輿論作正確引導。

2、患方親屬工作單位、社區組織等也要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的作用,形成一種多方聯動、共同解決的方式。作為患者的親屬,應採取理智的態度面對糾紛;作為患者的工作單位,要及時給予患者人文關懷,作為患者所在基層組織,應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醫療糾紛案件的特點

1、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當事人理解難,法院審查難。醫療糾紛大都涉及到了專業醫學知識,對於普通沒有醫學背景的法官來説,要詳細地審查有關的證據以及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難度,導致無法準確把握因果關係以及劃分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缺乏專業知識,對於醫方的治療措施不理解,對於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鑑定結論不相信。

2、當事人雙方矛盾尖鋭,審判程序難以順利進行。由於醫患關係的逐步緊張,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方的怨恨比較嚴重,特別是在雙方開庭見面時,患者一方往往是人多勢眾,召集數人蔘加開庭,甚至當庭威脅醫療方和法官,嚴重影響庭審秩序,導致庭審難以順利完成,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把握難以徹底查清。

3、“醫鬧”現象的出現。在醫患糾紛中,“醫鬧”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並且對賠償數額的期望值特別高。為了達到目的,往往採取極端的方式威脅法院,如果判決賠償不能達到一定的數額,則以跳樓自殺等方式相逼。由於類似不穩定因素的出現,法官裁判的衡量標準難以明確,導致下判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