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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2015精華版)

11月19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廳召開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通報3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2015精華版)

據介紹,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始終保持高位運行,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且逐漸呈現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妥善審理贍養、撫養、婚姻類糾紛案件,通過公正裁判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孝老愛親傳統美德,切實維護家庭關係的和睦與穩定。

總結整理出來30個案例的審判精華,供朋友們參考學習。

  1、周某訴張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是否可請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

典型意義:夫妻互相忠實,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後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訴薛某離婚糾紛案——“網戀”時代,更應惜緣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着信息技術和交通事業的飛速發展,“網戀”、“閃婚”已不再罕見,“千里之外”的異地戀也逐漸盛行,但隨之而來的大量離婚糾紛,尤其是子女出生後產生家庭矛盾而引發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年輕人本身感情經歷少,心氣過重,對待婚姻關係不太嚴肅,稍有矛盾就訴諸離婚並不是明智之舉,法院在審理時亦應當以引導當事人互相諒解、共同維護婚姻關係,不應輕易判決年輕夫妻離婚,而更應注意給鬧矛盾的雙方留下緩衝和解的空間。法院判決不離婚時亦在強調夫妻雙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溝通和磨合,增強責任意識,在面臨衝突時多相互體諒和寬容。同時,也要引導上一輩老人注意不可過多幹涉子女的婚姻生活,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讓子女自行處理婚姻中的問題,為維護子女小家庭的和諧努力。

  3、張某訴陳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莫把婚姻當作獲利工具

典型意義:伴隨着城鎮化飛速發展的步伐,圍繞農村土地的各種糾紛也出現上升趨勢。如本案中的情況,張某一家把獲取土地補償款等利益作為結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這樣的倉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礎而極不穩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也都是極度不負責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財產上的風險。金錢買不來愛情,也鎖不住婚姻,終身大事還是謹慎為好。

  4、嶽某訴曹某離婚糾紛案——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彰顯

典型意義:在婚姻關係中,女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方面她們出於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往往由於沒有為家庭帶來直接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於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本案中,考慮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後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還要撫養孩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判決嶽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5、陳某真訴陳某領、陳某霞贍養糾紛案——用巡迴審判鑄造“孝道紅黑榜”

典型意義:烏鴉有反哺之義,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和諧,社會和諧便成了無本之木。本案被告陳某領不但不贍養年邁的父親,而且還搶錢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為與中華民族良好的道德傳統背道而馳,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受案後,認為這是一件“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張貼開庭公告,以巡迴審判的方式審理此案。庭審中,法官的教育、旁聽羣眾的議論、父親的控訴指責,形成了一股不可辯駁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陳某領當庭承認自己的錯誤做法,跪求父親原諒,並保證認真履行法院判決義務。人民法院通過巡迴審判的方式,公開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進行審理,結合社會輿論打造“孝道紅黑榜”,不失為審判機關在培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道路上的一種探索形式。

  6、賈某訴劉某贍養糾紛案——用法律來糾偏“久病牀前無孝子”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積極扶助。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醫療費的權利。當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子女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劉某作為原告七個子女中的贍養義務人之一,無論從道義上、倫理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對母親履行贍養義務,在老母親年老體弱且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被告應當與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使老母親能夠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卻三番五次推諉履行,並公開放言不管不顧老母親,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引起民憤。法院在確認雙方關係和事實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贍養義務,彰顯了法治權威,同時也維護了道德風尚。

  7、馮某剛、周某訴馮某偉解除收養關係案——《收養法》實施前的收養行為如何認定?

典型意義: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責任。本案原告夫婦收養被告的時間在1987年,雖然未按法律規定辦理任何收養手續,但法院裁判時應充分考慮到原告夫婦的文化水平和鄰里鄉親的證言,如果僅因原告未能辦理收養手續便否定收養關係,不但會讓羣眾不信服,也不利於保護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婦。被告馮某偉作為原告夫婦在河邊撿回的棄嬰,能夠健康成長並結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婦養育恩賜,原告夫婦含辛茹苦供養子上學接受教育,為其操辦婚姻,幫其照顧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種種行為,不僅傷害了原告夫婦的感情與合法權益,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不僅是對忘恩負義行為的懲戒,更是民意所向。

  8、餘某訴餘某望撫養費糾紛案——撫養費標準是否能隨物價上漲而提高?

典型意義: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時都遵循“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應當成為我國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儘可能預防和減少由於父母的離婚,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生活環境上的影響及未成年子女性格養成、思想變化、學習成長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着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於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本案正是基於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審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准予未成年子女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依法支持其請求其父增加撫養費的主張。該判決契合了我們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9、付某桐訴付某強撫養費糾紛案——婚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後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於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台之前,對此一直存在爭議。而《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並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最終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10、王某輝訴柴某探望權糾紛案——莫讓孩子受到再一次的傷害

典型意義:探望權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不直接撫養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探視子女產生糾紛的原因較多,問題很複雜,其產生的根源往往是由於雙方“草率”離婚時對處理子女撫養及對方探望子女考慮不周,以致於產生矛盾隔閡。我國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比較原則,僅有一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類案件在審理時,法院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上,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角度考慮,探望的方式亦應靈活多樣,簡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於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法院的有效執行。

  11、王某某與王甲撫養費案——如何最大程度保護孩子的權益

典型意義:本案是子女撫養糾紛,在這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關係特殊。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考慮到這一特殊性,儘量協調調解結案。如果確實無法調解,對這類案件應儘快依法判決。另外,也應考慮到原告的生活環境,有時原告户口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這時就應該考慮如何最大程度保護孩子的權益。本案中,原告雖是農村户口,但原告從出生起就生活在縣城,並在縣城居住上學,而且被告也在縣城購買住房,考慮到這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按照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支付原告撫養費。

  12、王某與張某變更撫養關係案——均應從有利於孩子生活和學習的角度出發

典型意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情形,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支持。離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無辜的。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係,是一個永遠都無法改變的事實。父母雙方再婚時,均要客觀的、現實的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和感情,均應從有利於孩子生活和學習的角度出發,給孩子一個健康、穩定的成長環境。這樣,孩子的幸福才不會因為父母的分離而削減。

  13、耿某、趙某與耿甲、耿乙、耿丙贍養糾紛案——做好農村老人贍養工作是個長期而艱鉅的任務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贍養糾紛案件。之所以發生,究其原因,在於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我們不僅要提倡道德規範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終保障力。當道德約束失效時,應當有完善的法律規定予以保護。同時,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維護,否則只是白紙一張。特別是面對弱勢羣體權益被侵害時,法院發揮公正審判職能顯得尤為重要。該案告訴我們,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做好農村老人贍養工作是個長期而艱鉅的任務。

  14、周某與肖某、倪甲等贍養糾紛案

典型意義:贍養扶助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這裏所指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子女以及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也不能以要贍養親生父母為由而拒絕贍養養父母。隨着城市化的發展,因拆遷引起的贍養糾紛也逐漸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為獲得拆遷款,不僅不贍養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門外,這種行為既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當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後,無論是不是親生子女,都具有贍養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此,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