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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動火應落實的安全技術措施

措施3.11W

1、拆離作業

化工企業動火應落實的安全技術措施

把禁火區內需要動火的,能拆缷拿離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從主體上拆下來,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動火,動火作業完後再裝回原處。這是一種安全可靠的動火方法,但應注意,拆離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內如積有易燃易爆物料、污垢或殘渣的,仍應按要求清洗。

2、隔離遮蓋

將要動火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和相關連的運行系統作有效的隔離,如在管道上加堵盲板,加封頭或拆掉一節管子等,隔絕易燃易爆的物料和氣體進入動火作業點。注意不要用簡單的關閥、水封方法代替隔絕。同時還要注意周邊崗位生產過程中是否有易燃易爆的氣體產生,特別是上風處,如果有,應禁止火或停止生產。動火前應對設備的槽、鍋、罐口進行遮蓋,防止電火花濺入;或將爆接作業區周圍用不燃材料進行四面包圍以控制火星飛濺。遮蓋時應考慮周到,凡火星能濺及的地方都要進行遮蓋,包括容易被人忽視的排污溝、窨井口等。

3、現場清理

動火前應把動火點下方和周圍的易燃爆物品物品轉移至安全地方,現場應清理打掃乾淨。凡電火花可能到達的地方都要清理,特別是高處作業,電火花隨風飄曳或碰到物體二次拋濺,濺落點很難判定。這種情況下的現場,應考慮得特別周到,易燃物能轉移的應儘量轉移,不能轉移的應用不燃材料嚴密遮蓋,並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地面應打掃乾淨,油污的設備或地面要進行揩擦沖洗。

4、清洗置換

凡盛(用)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槽桶、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都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清洗置換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a)清水置換。能適用於水或易被水洗滌的介質,可用清水一次或多次清洗置換。

b)蒸汽置換。一般清水難以洗滌的物料及介質可以用蒸汽沖洗,如遇冷凝固、結塊或油狀類的物料、殘渣、污垢等。

c)空氣置換。用鼓風機、排風扇或其它空氣置換設備,置換掉可燃氣體。 d)惰性氣體置換。根據需要,有條件的也可用氮氣、二氧化碳等惰性氣體置換。

5、分析檢測

置換後須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檢測分析要準確及時,取樣要有代表性,當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應取其下部。當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應取其上部。清

洗置換後的時間不能停頓太長,一般不超過半小時,時間過長應及時進行取樣分析,超標的應再次置換。

6、檢查確認

檢查確認一般由動火單位的負責人、崗位值班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和安全員等人蔘加,檢查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現場清理、隔離遮蓋、清洗置換的同時,還應檢查:

a)動火設備能打開的蓋、孔等是否都已經打開。禁止在密封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動火。

b)動火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焊接作業的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電焊機要設置獨立的電源開關;氧氣、乙炔氣皮管要連接牢固,無破損、無漏氣;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接零)進行保護,電焊工具要絕緣良好。

c)是否做好了相應的搶救後備措施。如在缺氧、有毒的環境中作業時,有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安全帶(繩)、梯子等救生器材。在易燃易爆的環境中作業時,應備有滅火器、水帶等消防器材。在酸鹼等腐蝕性較強的環境中作業時,有大量的清水。此外,還應備有相應的急救用品,以便急時備用。

7、辦動火證

經檢查確認各項準備工作正確無誤後,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如入槽、鍋內作業,還要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一份動火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不準轉讓、塗改和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動火證的有效期一般為24小時,超過時間應重新辦理。

8、專人監火

動火點所有單位或動火單位應派責任心強、有動火經驗、熟悉現場情況、掌握一定消防技術的人員擔任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工作,隨時撲滅動火現場飛濺的火花,如發現動火不符規範,應予以糾正,如發現在可燃氣體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通知動火執行人停止動火,並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相應措施。監火人心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脱崗、離崗,不準兼作其他工作。特殊危險的地方動火作業時,監火人應由安全員擔任。

9、各司其責

現場清理、隔離遮蓋、清洗置換及動火前應落實的相關防範措施等,由動火單位負責;動火工具的安全性能、器具好壞及按規作業由動火執行人負責;動火準備工作是否到位,相應的防範措施是否落實的檢查確認工作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負責;動火結束後的現場清理由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負責;動

火過程中的安全作業由安全員負責監督;動火證的批准人對整個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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