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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獎發放方案(優選)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條不紊地開展,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方案是計劃中內容最為複雜的一種。方案應該怎麼制定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年終獎發放方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年終獎發放方案(優選)

公司年終獎發放方案1

一、總則

(一)為了規範員工年終獎金髮放管理,確定年終獎金髮放的程序及額度,本着激勵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屬感及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獎金髮放。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規劃特制定本年度獎金髮放方案。

(二)本規定僅適用於長沙先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所有在職已轉正員工。

(三)考勤、績效考核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1月28日

二、年終獎金的分配方案

(一)考評由綜合部依據《公司人員考勤表》、《先馳投資員工手冊》得出考評結果上報董事會。

(二)獎金分配以轉正後員工工作時限標準進行核算,獎勵分配原則如下:

工作時限(X)年終獎金

3個月≤ X<6個月當月工資的'30%

6個月≤ X 〈12個月當月工資的50%

12個月≤ X 〈24個月當月工資的90%

24個月≤ X當月工資的110%

三、發放方式

(一)工作時限在一年以下的員工,當月發放獎金的70%,第四個月發放獎金的30%。

(二)工作時限在一年以上的員工,當月發放獎金的50%,第四個月發放獎金的50%。

四、確定參與年終獎金分配的員工範圍

(一)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的員工有資格參加年終獎金分配。

(二)下列員工不參與年終獎金分配:

1、公司董事、公司股權獎勵者及項目股權獎勵者;

2、即將辦理或正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

3、年度請假超過10天的員工(含病假、事假);婚假和產假除外。

4、次年五個月內離職的員工,年終獎金全部衝抵應發工資。

五、其他

經公司董事會商議,年度不能參與年終獎金分配的員工,可提前發放當月50%的基本工資。(公司董事、公司股權獎勵者及項目股權獎勵者除外)

六、附則

(一)本規定的解釋權、修改權歸董事會所有。

(二)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年終獎發放方案2

企業以年終獎的形式對全體員工一年的業績加以特殊酬勞,這種做法在國際上已經形成一種慣例,目前國內各類企業也大都有此“規矩”。過去,企業年終獎的發放比較簡單,通常是以企業當年的經營狀況為依據,根據不同的職務級別簡單地劃分出幾個等級。一般是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拿一種獎金,而一般員工則統一拿相同數量的獎金。應當説,以往年終獎是否應當公開的問題並不十分突出,原因之一在於當時企業在獎金分配方面的自主權並不是很大,除了職務的差異以外,並不存在其他導致獎金差異的因素,也就不存在攀比的問題。原因之二在於企業管理水平實際上還處於粗放階段,尤其是對不同員工為企業創造的價值缺乏一個相對客觀和科學的判斷標準。因此,即使企業明明知道有些員工比其他員工一年的貢獻更大,也往往很難用一個明確的標準來加以衡量。因此,企業往往寧願裝裝糊塗,樂得省心省事。

然而,隨着市場競爭以及相應的人才競爭越來越激烈,許多企業為了增強對人才的吸引力,保留核心和關鍵員工,開始把年終獎的發放作為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和報酬體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它們不僅大大提高了年終獎的發放力度,同時也對年終獎的分配效果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年終獎的發放方案除了考慮企業和部門的績效因素外,同時還將員工當年的工作績效或對企業貢獻的大小作為確定個人年終獎數量的一個重要變量。也就是説,當前年終獎的發放將會比過去更為個人化,同一級別員工之間的年終獎差距可能會很大。在這種情況下,考慮不周或設計不合理的年終獎分配方案往往會在企業中帶來許多的負面影響。一旦某種帶有缺陷的年終獎發放方案付諸實施,並且員工們清楚地知道彼此之間的獎金數量差距,那麼一些自感得到對待的員工必然會作出一些對企業不利的反應,比如大吵大鬧、在外界散佈對企業不利的言論、情緒消沉、發牢騷、來年工作消極甚至辭職等等。我想,也正是出於這方面的顧慮,許多企業才在年終獎的個人發放金額是否應當公開的問題上顯得猶豫不決。

在年終獎的發放是否應當公開的問題上,筆者首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判斷:

第一,年終獎的發放不公開,其唯一好處在於減少因員工之間相互攀比所帶來的種種麻煩和心理受到挫折的員工士氣低落等問題。

第二,年終獎的發放不公開,同時又更容易導致員工產生猜疑心理,從而不利於員工對企業的信任和忠誠,同時也與企業的管理民主化以及現代企業管理所倡導的員工參與、團隊合作和強企業文化的理念背道而馳。

第三,即使年終獎的發放在操作過程中實行保密制度(即如有些企業所做的那樣,既不公開公佈個人的年終獎數額,也不允許員工之間相互打聽),但在實際上卻未必能夠實現真正的保密,在中國特有的文化背景下,當企業對員工缺乏良好的正式溝通時,“小道消息”(尤其是涉及到錢這種敏感的問題時)不僅會無孔不入,而且有時侯其效果是相當“驚人”的。

基於上述判斷,筆者有以下幾方面的結論和建議供大家參考:

第一,年終獎的發放是否應當公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高低,尤其是企業中是否存在科學的.、完善的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包括當年是否具有連續性的績效評價結果記錄)。因為依據客觀的績效評價結果來判斷員工對於企業的貢獻和價值,並依據這種結果來拉開每一位員工之間的年終獎差距,這是可以為大家所接受的,年終獎的公開不會產生過多的負效應。因此,在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較為健全,管理比較規範的較大企業中,至少應當公開年終獎的計算以及發放方案。但是對於具體的個人實得獎金額,則不一定公開宣佈,但是應當允許員工私下溝通或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查詢和比較。一句話,“程序”較合理的企業應該可以公開程序;程序公正且公開,是員工公平感的重要來源。

第二,企業規模較小的情況下,企業可以以紅包的形式發放年終獎而不必公開獎金髮放結果。這是因為,一方面,在較小的企業中,企業經理人員或老闆對於每一位下屬員工的業績、工作表現和能力等等,有比較清楚的瞭解和較為全面的感性認識,所以僅僅依據其個人的經驗判斷來確定每個人的獎金數額也是相對比較客觀公正的。另一方面,較小的企業因為受到資源的限制,畢竟不像較大的企業那樣具有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或手段,甚至沒有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不大可能像大企業那樣詳細地制訂出科學合理的年終獎發放方案。另外,在小企業中,員工往往會傾向於把年終獎看成是老闆或經理人員個人對自己的獎賞,而不大會把它看成是一種組織行為,因此,年終獎本身在員工眼裏就帶有主觀的成分,他們也比較能夠接受各種可能的結果。"

第三,年終獎的發放是否應當公開,還取決於企業員工對於獎金差距的接受程度。在中國目前這種變革時期,不同企業中的員工對於年終獎拉開差距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企業既缺乏良好的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又不希望再延續吃大鍋飯的做法,那麼企業可以嘗試性地以保密的形式確定併發放個人應得的獎金數額。

公司年終獎發放方案3

一、考核宗旨

春節前6日,總經理全部複核完畢,由人力資源部轉發各單位、各人知悉;

年度考績事宜由總經理室督導,人力資源部執行,各部門配合。

二、績效分等

年度考績分為四等:

90分以上為特等;

80至89分為甲等;

76至79分為乙等;

70至75分為丙等。

注:考績分數一律為整數。

三、考核限制

1、員工及經理在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特等。

(1)在考績年度內曾受任何一種懲戒處分未予撤銷者;

(2)遲到早退壘年累計達13次以上(含)者;

(3)曠工奎年選1日以上(不合)者。

2、於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1)曾受記過以上處不捨),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2人。初核為特等考績者,該部門經理須另呈“特等考績報告書”呈予總經理。

(2)各部門考繢平均總分數不得逾越80分(示例:某單位8人,則總分數不得超過8×80=640分。)但如果該部門經理認為該部門表現極佳,得簦呈總經理稜示,核准者為例外處理,但總分數仍不得超越85分(含)。

注:特等考績分數不併入該單位考績總分數的核計。

四、分數增減

1、員工於年度內,曾受獎懲者,其年度考績應執行加減分數,按下列規定執行:

(1)記大功或大過一次者:加減5分;

(2)記小功或小過一次者:加減3分;

(3)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加減1分;分未予撤銷者;

(4)遲到早退壘年累計達20次以上(含)者;

(5)曠工奎年選2日以上(不合)者。

(6)人數限制:

特等:

人數為5人以下的單位,特等考績人數最高限為1人。

人數5人以上的單位

(1)曠工1日者:扣2分;

(2)遲到次數超過13次者(含),每逾一次扣0.5分。

2、本項增減分數,獨立於第四條考績平均總分數(80~85分)限制之外。

五、獎勵實施

注:考聵獎壘發出i分比系m固定年終獎壘的.為基準。

倒:

得甲等82分,則發出獎金為固定年終獎金十(固定年終獎金xx%);

得L等79分,則發出獎壘為固定年終獎壘(固定年終獎壘xx%)

1、考繢特等者,優先升遷職位度職務;

2、孝績獎台、罰台連同年終獎台發出。

六、考績要求

辦理考績的主管人員均應以客觀立場評議,不得徇私。幾經總經理室審查,有違反公司規定者,該主管記一次小過,呈總經理核查。

七、申訴

經總經理複核後,若有反對者,由總經理室人員返回該考核的主管,重新審慎評核考績分數,再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