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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繳印花税

國家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今天就有關納税人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明確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繳印花税。

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繳印花税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1]7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就儲備倉庫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該負責人説,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1]94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税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發佈。

針對納税人提出“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餐飲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該負責人明確説,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財税[2011]10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聯企業300號文件規定的餐飲業微型企業的標準。因此,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目前免徵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