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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問題】

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甲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時甲公司將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出租給乙公司,在此期間該租賃合同標的物尚處在施工建設過程中。相關的工程消防、環境等尚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未做驗收。

律師意見:從法律行為的理論分析,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但這種民事行為並不一定是合法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建築法》、《消防法》的規定,在該租賃業務中,租賃合同簽訂日甲公司將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出租,同時該房屋尚處於施工建設中不符合建築法和消防法規定的安全使用標準,內容顯屬非法。該租賃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印花税徵税範圍規定第一項:經濟合同。我國印花税只對依法訂立的.經濟合同書徵收。甲乙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未依法訂立。故該合同的印花税按税法規定可以不用交納印花税。

請問這種情況下,該合同的印花税是否繳納?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第七條規定,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税地字[1988]25號)規定:不兑現或不按期兑現的合同,是否貼花?依照印花税暫行條例法規,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税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兑現或能否按期兑現,都一律按照法規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應在書立財產租賃合同時就繳納印花税。法規並未明確無效財產租賃合同不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