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合同協議

【推薦】運輸合同範文彙總八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運輸合同範文彙總八篇

運輸合同 篇1

合同編號:118689

甲方:聯繫方式:

乙方:聯繫方式:

雙方本着平等、公平、自願的原則,共同協商煤炭短途運輸中有關事項達成如下條款:

一183;工程地點:____省____縣____鎮,工程期限為________年。

二183;運輸距離2.5公里,每立方運價4元(以車廂容積計算)當天拉運當天結算(定在第二天12點以前結賬);

三183;甲方提供給乙方車輛燃油,乙方以每升6.5元自付油款。(在當天結算時扣除)

四183;甲方協助乙方解決住房問題,按每間(住6人)每月300元收取乙方住宿費用;

五183;車輛進場後進入正常作業,乙方車輛不得隨意撤出,有特殊情況,需提前一星期告知甲方,商定後方可撤出。

六183;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十分注意安全,因乙方不慎或其他意外災害造成乙方人身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均由乙方自己負責承擔。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共同遵守執行,不得違約。合同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互惠互利、竭誠合作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全椒麗陽蘭庭鋼管、扣件等貨物運輸業務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名稱:全椒麗陽蘭庭1#、2#、8#、9#樓及地下車庫

二、工程地點:全縣椒陵大道與南三路交叉口處

三、內容包括:運輸、裝卸現場所有的鋼管、扣件等

四、單價:全椒———合肥(合肥邦富架業公司)

鋼管扣件:數量320車(暫估),綜合單價780元/車;合計249600元(大寫: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整)。

備註:1、以上單價含勞務公司3%的管理費,乙方配合裝卸。

2、以上單價必須確保鋼管每車不得低於3000米。扣件每車不得低於120xx只。

3、具體推運車輛數以現場實際統計的車輛數為準。以上價格為綜合單價包含裝卸、運輸等一切費用。

五、工期:

1、滿足現場的進度需要。

六、付款方式:

運輸費用每達到10萬元時,經雙方核對確認後支付其運輸價款的70%,餘款在運輸全部結束後三個月內付清。

六、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發生安全事故一切費用自理,後果自負。

2、乙方簽收好貨物出場後一切事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承擔,途中貨物丟失、損壞、盜竊均由乙方按原價賠償甲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户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寬×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承運車輛車牌號:

公司是甲方、承運人是乙方,需要乙方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運輸的線路及出發時間和到達時間。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所載貨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要求對方簽收。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貨物價值。

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司機要及時主動和車輛調度聯繫,報告行程。

在籤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給司機留出餘量,現在貨車大多是殺手級別的,時間緊、車子重,裝上貨就玩命跑,原則上每跑六個小時就要求司機休息半小時到一小時,常跑貨的司機一般安排跑一天休息半天,修車、調整

運輸合同 篇4

託運人(姓名)______與中國民用航空______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______(貨物名稱)到______(到達地點),特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託運人於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飛機__架次運送____(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同上,略)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元.

第二條 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託運人使用的載量為____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 飛機噸位如託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噸位.

第四條 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 託運人簽訂本合同後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____元.如託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託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 託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託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 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託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託運人: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訂

運輸合同 篇5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税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自願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礦石運輸項目發包給乙方,就有關礦石運輸事宜達成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以示遵執。

  一、項目名稱

合同項目名稱:礦石運輸。

  二、運輸要求

2.1 運輸工具:後推農用拖拉機。

2.2 裝卸要求:乙方自裝自卸。(或者甲方負責裝車,乙方負責卸車。)

2.3 運輸路線:從 礦口至堆礦場,全程約 米。

2.4 運輸安全:乙方負責安排運輸車輛數量、現場運輸調度和運輸安全措施的落實(運輸安全問題和責任與甲方無關)。

2.5 運輸量要求:每天運輸量不少於 噸(無礦石運輸或者大雨天例外),但每月運輸量不少於 噸。

  三、價款與結算

3.1 礦石運輸承包單價為:___元/噸。

3.2 結算方式:每月結算一次。每月 日作為上月份的統計審核時間,日作為支付運輸款額時間,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

  四、雙方權力與義務

4.1 甲方有權根據礦石加工生產實際需要量來調整運輸數量,乙方有義務完成甲方下達的礦石運輸任務。

4.2 乙方有權根據天氣、路況等惡烈情況提出調整運輸時間,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在做好運輸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礦石運輸任務。

  五、違約責任

5.1 甲方如有不按時支付乙方礦石運輸款額,乙方有權停止運輸工作;並要求甲方支付拖欠運輸款額和每天支付拖欠運輸總額的1 %滯納金。

5.2 乙方如有不按合同完成礦石運輸任務,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甲方有權根據生產損失要求乙方支付生產損失款額和每天支付生產損失總額的1 %賠償金。

5.3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保留上訴索賠的權利。

  六、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6.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6.2 因自然災害、國家計劃或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6.3 合同期滿,本合同即可終止。

  七、其他事項

7.1 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運輸權。

7.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

7.3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簽訂日期:__年_月_日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地址: 電話: 開户銀行: 帳號:

簽訂日期:__年_月_日

運輸合同 篇7

託 運 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承 運 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8

合同編號:133767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二,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

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