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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名詞解釋彙總

勞動合同法有很多專用名詞理解勞動合同法需要理解這些名詞的意思,勞動合同法名詞解釋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勞動合同法名詞解釋資料,歡迎閲讀

勞動合同法名詞解釋彙總

  勞動合同法名詞解釋

1、勞動關係: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確立、變更、終止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表現方式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6、勞動派遣:是指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建立勞動關係,而後將勞動者派遣到要派機構,在實際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

7、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 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

8、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的標準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9、勞動爭議:就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問題引起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問題引起的爭議都可以叫勞動爭議。

10、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11、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

簡答題:

1、勞動關係的特徵

答:1、勞動關係只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

2、勞動關係只能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

3、勞動關係的存在,必須以勞動為目的

4、勞動關係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實現這種關係的隸屬性

2、勞動法調整的主體範圍

答:1、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4、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3、勞動法調整對象的排除

答: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2、農村勞動者

3、現役軍人

4、家庭保姆

5、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6、在校生

4、勞動合同特徵

答:1、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其內容是明確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3、勞動合同一般有使用期限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

7、勞動合同潛力的延續性

8、勞動合同內容的法定性

5、勞動合同的無效

答: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勞動合同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

6、工資的構成和不屬於工資的收入

答:工資的構成有: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7、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的工資

不屬於工資的收入有:1、保險福利費用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4、實物折款5、財產性收入6、轉移性收入7、其他

7、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案例題:

關於適用期的案例有關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名詞解釋彙總

1、勞動法狹義:一般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構一定的'頒佈的全國性、綜合性的勞動法,即法典式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通過。於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上理解的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狹義勞動法中的法律規範以外。還包括其他各種規範性文件中有關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

2、勞動關係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

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是狹義的勞動關係,專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3、勞動法調整的對象是指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繫的其他關係。其中,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調整的主要對象。

4、勞動法體系是指構成勞動法律部門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間有內在聯繫的法律規範的統一體。其內容包括就業促進制度、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資制度、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勞動爭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

5、勞動法學體系是指在勞動法體系的基礎上進行的理論性的概括和綜合分析所形成的體系。

6、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包含在整個勞動法體系之中,集中體現勞動法的本質和基本精神,貫穿於各項勞動法律制度之中,貫穿於勞動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的全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它是勞動法的核心和靈魂。

7、勞動者的勞動權利是指任何具有勞動能力且願意工作的人都有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權利。狹義:指勞動者獲得和選擇工作崗位的權利;廣義: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所獲得一切權利。其內容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結社權、集體協商權、民主管理權。

8、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義務是指根據勞動法律規範的要求,勞動者在勞動和工作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基本勞動義務。其內容包括: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

9、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法律規範在調整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

10、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依照勞動法律規範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也即是勞動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勞動法律關係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構成勞動法律關係的第一要素。

11、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能夠享有有勞動的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能力。是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之一。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公民自16週歲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也就是説。公民自16週歲起即具有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

12、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是指以勞動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是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之一。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公民自16週歲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也就是説。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

13、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他是勞動法律關係的基本要素,是聯結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和客體的媒介,也是勞動法律關係的核心和實質。

14、勞動法律關係客體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共同指向同一對象才能形成勞動法律關係。因此客體是構成勞動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

17、勞動法律關係變更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關係法律規範,變更起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其包括: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及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件。

18、勞動法律關係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終止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包括: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及事件。

19、勞動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齡內自願從事某種有一定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社會活動。

20、職業介紹是指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與就業所提供的就業中介服務。

21、職業介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介紹服務工作的專門機構。其設立條件為:有名缺的業務範圍、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量的開辦資金;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2、境外就業中介是指為中國公民境外就業或者為境外僱主在中國境內招聘中國公民到境外就業提供將服務。

23、就業服務是指為勞動力供需雙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務活動。具體説,就是通過市場這種中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進行雙向選擇,用人單位行使用人自主權,勞動者形式擇業自主權。

24、集體協商,亦稱集體談判,是指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就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進行商談,並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

25、集體合同,亦稱集體勞動合同是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

26、職業培訓,即職業教育,亦稱職業訓練、職業技術培訓或職業技能開發,它是根據現代社會職業需求以及勞動者的從業意願和條件,對要求就業和在職的勞動者所進行的旨在培養和提高其專業技術知識和職業技能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27、職業分類,是指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勞動力管理的需要,對所有職業,按照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的類別和一定的劃分原則進行的歸類界定。

28、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依法進行技術等級資格的考核和認定。

29、職業資格,是指對勞動者從事某一職業所必需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從業資格和職業資格。

30、職業資格證書,是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鑑定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鑑定結果,是勞動者具備某種職業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