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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流轉合同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縣(區) 鄉(鎮) 村 組,農户

江西省土地流轉合同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縣(區) 鄉(鎮) 村 組,農户

為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雙方依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土地情況

土地名稱、四至界址、面積、質量等級情況表:

二、流轉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的承包權,流轉的僅是土地使用權;

2、監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其損害土地資源的行為;

3、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全部流轉收益;

4、法律、行政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法定義務;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本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幫助或服務。

(三)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約定,享有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流轉期內因投入而提高地力的,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流轉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

1、乙方按每畝 元的流轉價格,合計 元,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給甲方。

2、流轉土地所承擔的各項税、費由 於每年 月 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

五、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 ,應當繼續履行。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六、其他事項

1、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調解仲裁不成或不願調解仲裁的 ,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補充如下條款:

(1)

(2)

以上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乙方(農户)簽名: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江西省土地流轉合同 [篇2]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縣(區) 鄉(鎮) 村 組,負責人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縣(區) 鄉(鎮) 村 組,負責人

為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促使雙方依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土地情況

二、流轉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的承包權,流轉的僅是土地使用權;

2、監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其損害土地資源的行為; 3、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全部流轉收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法定義務;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本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幫助或服務; (三)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約定,享有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流轉期內因投入而提高地力的,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流轉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

1、乙方按每畝 元的流轉價格,合計 元,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以 方式技付給甲方。

2、流轉土地所承擔的各項税、費由 方於第年 月 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

五、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2、如果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六、其他事項

1、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講解,調解不成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調解仲裁不成或不願調解仲裁的,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平等協商,同意補充如下條款:

1、

2、

以上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乙方(農户)簽名: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