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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實用的房屋合同9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集合】實用的房屋合同9篇

房屋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深圳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出租的__________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預租房屋情況

1. 甲方_________出租給乙方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號幢_______室_______(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_______出租實測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房屋類型為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該房屋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證:__________________.

1.2甲方作為該房屋的產權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係。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_________(已未)設定抵押。

1.3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的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_________使用,並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2、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前,不擅自改變上款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出租房屋租賃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於租賃期滿前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租金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總計為(_______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萬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該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內不變。自第____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2、乙方應於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支付違約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慶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_____個月的租金,即(_____幣)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證金後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租賃關係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2、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_________等費用由_______(甲方乙方)承擔。

3、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支付方式和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2、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3、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後的______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幣)向甲方支付該房屋佔用期間的使用費。

2、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合用後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驗收認可,並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八、轉租、轉讓和交換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

2、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並按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3、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後,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並繼續履行本合同。

4、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1.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徵用的;

(三)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現被處分的。

2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催告後______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裝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 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_____日內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3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路性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4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5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範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

1.6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沒收乙方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2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石家莊市政府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自願將坐落在_____區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乙方對該房屋已做充分了解並實地看房,對該房屋現狀無異議,願意租賃改房屋。

2、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性質:________所有權人: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__建築面積約:________樓層:________總樓層:________地下室(小房):________單/雙氣:________附屬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該房屋租賃期限共____個月,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若要求續租,則應在租賃期滿前____天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時間

1、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

2、該房屋租金按____支付,首期房租支付時間為________,以甲方實際收到為準。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當在所付租金使用完畢前十日內,將下期租金支付給甲方(首期租金未按本款規定支付的,不能作為乙方拒絕按本款規定期間、金額支付租金的抗辯理由)。

3、租金起算時間為:本合同簽訂次日或______________(如填寫的,以填寫內容為準)。

4、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0.5%作為滯納金。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收回此房屋,乙方須按實際居住日交納租金並負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租房押金及其他費用

1、為保證乙方合理並善意地使用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並支付首期租金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整做為該房屋押金。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費用外,剩餘部分甲方應及時足額返還給乙方。

2、乙方承擔租賃期內電話費、水費、電費、煤氣費、物業管理費和暖氣費等實

際發生的費用,若有特殊約定則從其約定。

第五條 租賃條件

1、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能證明該房屋權屬的證明。

2、甲方應保證出租該房屋的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並保證自己有權決定此租賃事宜。如甲方系該房屋承租人的,甲方應當提供其有權轉租該房屋及剩餘租賃期的憑證。如甲方無法出示相關憑證乙方仍同意承租該房屋的,所發生的'合同無效等後果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甲方確認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確認簽字:____________

3、在乙方承租期間,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損壞(含自然損耗),甲方負有修繕義務。甲方沒有及時修繕房屋,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衞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乙方保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4、乙方不得在該房屋內進行違反法律法規及政府對出租房屋用途有關規定的行為。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裝修、裝飾、拆改該房屋主體結構、損壞該房屋、或改變該房屋的使用用途。

6、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及時聯絡進行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由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承擔有關維修的費用。

第六條 產權變更

1、如甲方依法規定程序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繼續有效。

2、甲方若在租賃期間出售該房屋的,乙方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 合同的終止

1、租賃期限屆滿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終止。

乙方應在期滿當日將房屋鑰匙及房屋內其他財物一併交給甲方(乙方保證上述財產複核出租時的狀態)。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乙方無異議。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施、設備及水電使用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1、甲方違約的處理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或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以甲、乙雙方對給該房屋構造及附屬設施驗收同意並交付鑰匙為準。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功能完善及附屬設施完好的房屋提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0.5%的違約金,逾期7天仍不履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乙方可據實追索甲方責任。

2、乙方違約的處理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房屋租賃、轉借,擅自改造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拖欠房租一個月以上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年租金的1%的違約金,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若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可據實追索乙方責任。

第九條 免責條約

1、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由於政府政策變化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支付,多退少補。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兩方簽章之日生效。

2、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時所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有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3、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視為對對方身份及房屋狀況已核實清楚並認可。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位於第_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用途

乙方租賃該房用途為____________。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及付款方式

該房屋月租金為______________元整(不含税)。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__________。租金每乙方必須於上次租金期前一週內將下個半年度租金交付給甲方。

第五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六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應對其租賃房屋及其附着設施定期進行維護檢修。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責任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七條 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年月內問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構成影響的設備,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

第八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費: 2.電費: 3. 物業管理費:(由乙方自付)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條 租憑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甲方按本合同附件設施表驗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確定其完整性,並確認乙方無任何拖欠費用後,退還乙方押金。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個月向甲方提出,如甲方同意繼續租賃,在合同期滿前___個月內給乙方答覆,並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第十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___個月;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半年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乙方違約提前退房,甲方不退押金。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拒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情況,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一個月數名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___%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四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由甲方所在地司法所解決。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頁,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 )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 )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築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後可複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複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住 宅)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1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按季度提前支付租金,每季度末提前10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3、 小區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 數字電視費,全部由乙方支付。

4、 甲方收取乙方押金:

第六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3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1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1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九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7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10%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由於甲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乙

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一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1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5%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10%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籤(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身份證號:

電 話:

地 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證號: 電 話: 地 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房屋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個人租房協議書:

 一、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設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

__________,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

每月__________元,乙方應每月付一次,先付後住。第一次乙方應於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後付租金,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

乙方應於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元,到期結算,多餘歸還。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房產證、身份證等證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設備,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及設施、設備,否則應按價賠償。如使用中有非人為損壞,應由甲方修理。

3、 水、電、煤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使用費及物業、電梯、衞生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見:水度,電度,煤氣度。所有費用乙方應按時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後,乙方應立即辦好租賃登記、暫住人口登記等手續。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後果。在租賃期限內,甲方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票,因此產生的税費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個人租房協議書經簽字(蓋章)生效。

9、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__________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__________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於區/縣路弄/新村____號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該出租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裝修情況、附屬設施及設備情況,由雙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該房屋用途為_,乙方應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四、該房屋月租金合計為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應當於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將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賃合同的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應當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經將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賃期限屆滿後,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除存在乙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應予同意。

八、甲方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保證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乙方應當合理使用房屋,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自然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甲方報修。

甲方對乙方的報修,應當按規定的修理範圍及時進行修理。

九、甲方養護、維修房屋時,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乙方使用房屋的影響。乙方應予自給,不得藉故阻撓。

十、乙方裝修房屋或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事先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對增設的.附屬設施,由雙方另行約定產權歸屬及維修責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擴建房屋的,應當事先書面徵得甲方同意。改建、擴建後的房屋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房屋的維修責任、租金等由雙方另行約定。

十二、經雙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為_元(大寫:_______萬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證金後應當開具收據。租賃關係終止後,租賃保證金除用於抵充合同約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餘部分歸還乙方。

十三、乙方需轉租房屋的,應當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轉租期間,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並向甲方支付轉租收益,轉租收益的標準由雙方另行約定。

十四、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應當退還乙方已付租金。

並支付給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租金_%的違約金。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應當支付相當於拖欠租金額_%的違約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三)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四)甲方對乙方報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自然損壞未能及時修復,造成乙方或他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損壞,乙方未及時修復,造成甲方或他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乙方應負責賠償。乙方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六)一方按規定解除租賃合同的,另一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房屋租賃事宜及違約責任,甲乙雙方願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有關規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交易中心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7

身份證號: (下稱乙方)向XXXXXX身份證號: (下稱甲方)租用下列房屋,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將 (面積共 平方米)租給乙方,乙方同意租用並按月繳納租金。乙方租用上述房屋做為 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二、租期定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上述房每月的租金為 元人民幣,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租。甲方有權對租金每年調整一次。

乙方可用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交租,甲方銀行帳號是: 。

四、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乙方應向甲方繳納當月租金,並同時繳納租房保證金 元,水電保證金 元,合計 元。如乙方拖欠租金時間達一個月,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採取停水停電方式處理。本合同期滿乙方結清所有費用、將租賃房屋退回甲方時,甲方退還租房保證金。

五、乙方每月憑《管理費通知單》及《電費通知單》按時交納水、電、管理費用。

六、乙方如有下列行為,甲方可立即終止合同,收回租賃房屋,不予退還保證金:1.欠租時間達一個月;2.使用租賃房屋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4.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

合同終止時,如乙方不退還房屋給甲方且房屋內有乙方物品,乙方同意甲方用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處置,在公告期滿後乙方仍沒有迴應的,視為乙方同意放棄對租賃房屋內財務的所有權,甲方有權對房屋

內財產進行處置,並不須承擔任何責任。

七、乙方要愛護房內外設施,保持室內外清潔,不得獨家佔用樓梯,不得隨意拆建、破壞現有結構。如需對承租房屋進行二次裝修,須經甲方及消防處等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並要採用放火材料,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八、合同期滿,乙方如需繼續租用,須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用合同。

九、本合同終止時,乙方需在合同終止的次日將租賃房屋退還甲方,包括清掃場地、修復被損壞的`房產和設備、交換全部鑰匙等。否則按損失大小扣留相應押金作為抵償。

十、在租賃期內,如甲方或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對租賃房屋收回進行規劃改造,甲方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即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在通知的時間內無條件退租,並同意甲方不作任何經濟賠償。

十一、乙方在使用租賃房屋期間,應遵守安全、消防方面的有關規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如承租期間內因乙方的原因發生事故,造成的財產、人身傷亡等一切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或政府相關部門如發現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有權責令或督促乙方整改。如乙方拒不履行整改義務,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房屋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在 的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裝修及設備情況:。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期共 年,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三、租金、押金、交納期限和交納方式

1、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 元,計人民幣(大寫),由乙方在簽訂合同後3個工作日內交納。每半年支付一次,甲方只提供收款收據。以後支付應在付款期末前3天支付。逾期半個月未付房租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2、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每(大寫。租賃期限內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3、甲方收乙方押金(大寫。乙方退租時,結清水、電、氣、物業費、網絡費及有線電視費等一切應歸乙方繳納的費用,交還鑰匙後,由甲方全額退還乙方押金。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能長期正常使用。合同租賃期滿後,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

2、甲方在租賃期內房屋發生產權轉移應提前1個月通知乙方,並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的租賃權益。

3、甲方在房屋租賃期間,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將該房屋作為公司宿舍居住使用,並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2、在租賃期內,乙方裝修時原則上不得改變房屋整體結構,因裝修需求對結構有所調整時,需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執行,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3、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乙方不再要求裝修費用作價補償,並且按照裝修後的結構將該房屋交還給甲方,但房屋內由乙方自行購買的家電等物品可由乙方退租時帶走。

4、乙方保證按時繳納應由乙方承擔的房費、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

5、乙方承諾房屋租賃期間,由於乙方引起的民事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產生的民事賠償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條款,違約方須賠償給對方違約金,具體數額以前期實際所付出費用為準。

七、免責條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宜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動作廢。

本合同附甲方的購房合同書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20xx-7-30

執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脱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為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為該物業的產權人,為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為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為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為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為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為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請閲讀下文了解。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適用於專屬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係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於債權債務糾紛,並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怎麼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認為房屋租賃的權源只能是所有權。而無論是法理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於租賃的立法及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的權源來自合法佔有的結論。房屋租賃的權源問題也恰是長期困擾審判人員的根本問題。也正是這個問題使得許多房屋糾紛案件難以作出合乎邏輯和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沒有完全取得產權,是否就認為出租行為無效呢?還如大量存在的“二房東”現象,是否“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都無效呢?顯然,這些出租行為認為無效,極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閒置和浪費。這與社會主義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應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是相左的。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所有權人出讓佔有權是很常見的,合法佔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享受收益權,理應恰當,否則光“佔有”有何經濟價值呢?房屋的合法佔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物權的另一種形式,即他物權人實際上就是物的實際佔有者,同時其又享有所有權人的諸如出租等的許多權利。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權,難道説國有企業因為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能把財產拿來出租嗎?顯然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業出租商鋪,出租廠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認定為是非法的,那麼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租賃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一方,並非以所有權人為限,因為租賃關係體現的是佔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佔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佔有以使用收益。單就租賃的法律關係而言,各方均不與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直接必然的聯繫,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出租人與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佔有權的出租人之間並無不同,只是他們佔有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沒有一國的立法和我國當前立法一樣將出租人直接表述為所有權人。從理論上講,合法佔有即獲得標的物的出租權。至於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並不能被認為就是所有權人。綜上所述,把所有權作為房屋租賃的權源是不恰當的,而應以合法佔有權作為權源。如此一來,許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權屬受到諸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的租賃是否允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為權屬有爭議訴之法院,法院依申請人申請採取了訴訟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違法違紀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被查封。後兩種情況被查封,因為關係到房屋本身問題,肯定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但前一種情況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房屋租賃。從理論上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權源來自於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所以所有權不清晰當然認為不能租賃。依合法佔有權源理論,即使權屬有爭議,在法院沒有最後裁決之前,合法佔有人仍應有權出租的。如果一方堅持不能讓合法佔有方出租,則應提供擔保,以保證法院裁決房屋歸屬合法佔有方後,合法佔有方的合理租金損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決房屋歸非合法佔有方所有,則房屋在訴訟期間取的租金歸還給最終所有者。如果同時存在“二房東”的情況,則依照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約定分配租金。從審判實際中看,法院查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後,在法院的監督和辦理一定手續情況下,採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於閒置,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最終還是有利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也利於充分發揮現有社會財富資源的最大作用。不過需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的租賃一定要辦理一定的擔保手續,並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税收之策。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迴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徵,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為房屋所有權中佔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還有人認為,現行《合同法》在規範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並未出現關於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鑑於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牴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説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合同法》關於租賃的規定僅是範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為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並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於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並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牴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4.審查房屋租賃

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