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彙編七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合同 篇1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住址:
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有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二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正常上班時間自由散漫、無視工廠職工要求的;
3. 任意曠工、經常遲到或提早下班者;
4. 在工廠內打架鬥毆、不服從領導管理者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7.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8.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9.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五條若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二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二十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 ___ 乙方(簽字)___ 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 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 __日
勞動合同 篇2用人單位(甲方):
勞動者(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為 職務,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滿後如甲乙雙方繼續合作,此合同作為聘用期使用合同,聘用期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地點
乙方在甲方任 職務,工作地點為 。主要負責 等工作。制定本區域的市場拓展計劃,完成公司下達的銷售計劃;對客户進行全程式跟蹤服務,對業務工作人員進行管理、監督與培訓。
第三條 工作時間
甲乙雙方經協商確認執行下列條款,乙方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時間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 日。
第四條 勞動報酬
底薪加提成工資。每月底薪 元,根據業務量計算提成工資,並且提成工資與回款情況掛鈎。具體如下:
1、乙方本人的業務
(1)每年業務量定為 萬方,必須每年完成 萬方,這是前提。
(2)每年業務量達到 萬方,按業務量的 %計提成。同時所涉業務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回款,回款如果逾期,本月不計提成,次月回款再計提成。
(3)每年業務量未完成 萬方沒有提成。
(4)每年業務量超過 萬方後超過 萬方的按
2、公司提供的業務
按銷售量 %計提成。同時所涉業務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回款,回款如果逾期,本月不計提成,次月回款再計提成。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保,工資發放時間:
第五條 保密條款
1、協議所稱甲方的商業祕密不限於甲方本身的商業祕密,還包括因業務往來所知悉的甲方的關聯企業或客户的商業祕密等。
2、本協議所指的商業祕密具體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交易網絡、經營方法、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3、對以上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如發現商業祕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祕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第四條 合同的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2)因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甲方:湖北宇風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因車站安置房物業管理需要,聘用3名安全巡視員。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此協議書。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自20xx年10月10日起至 20xx年10月9日止。此協議時間到期,可協商續簽。
二、工作任務與要求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從事安置房的門衞管理和安全巡視員工作。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負責執行安全巡視工作制度規定的各項任務和要求。
三、工作時間
甲方要求,安置房門衞安全巡視員為24小時工作制,三名安全巡視員實行24小時輪流上崗工作制,自行協商安排工作時間並且報甲方備案。
四、工作條件
甲方提供工作用房及辦公用品,乙方根據工作環境自行做好勞動保護。乙方工作時間必須嚴格遵守安全巡視員工作職責和規章制度,履行本職工作;非本職工作職責和制度要求之外的行為造成的一切後果,乙方自負;甲方配發春夏冬季保安服。
五、報酬
1、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壹仟伍佰元,每月10號支付上月工資。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中包括社保、福利等各項費用。
六、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甲方制定的所有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統一管理,維護甲方的利益,保障甲方的財產安全。嚴禁脱崗串崗,嚴禁酒後上崗。
2、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按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比例不低於按公安機關或消防部門認額的70%。同時甲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七、合同終止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原則上中途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乙方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經甲方多次教育仍然未改的;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影響正常工作和甲方企業形象的;乙方工作失職或營私舞弊,造成2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乙方連續病、事假累計達10天的;甲方原因,影響工作環境,導致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八小時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第八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一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乙方應遵守如下規定:乙方應每天按正常上班時間到甲方報到。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 篇5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
本縣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工作任務約定為 。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由甲方安排。以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作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
第五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 元。
第七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 元。
(二)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實行計件定額、多勞多得。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中明確。
第八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日,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甲方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經乙方本人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____日。
第九條 因乙方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或經濟處罰,可從乙方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其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安____縣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乙方工資200%的39;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安____縣最低工資80%的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方應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工作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 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九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且距乙方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乙方應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甲方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籤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籤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①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②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③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雙方對乙方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乙方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滿________年向甲方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十、其他
第三十七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①保險費用繳納;
②乙方提供體檢證明,並如實告知甲方曾經從事行業和身體異常情況;
③特殊工作崗位的乙方需與甲方另行簽字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實,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安____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勞動合同 篇6一、員工拒不返還用人單位財物怎麼辦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主管,我們公司與一名員工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該員工擔任市場部客户經理。合同期滿前一年,該員工通知我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於20xx年1月17日為其辦妥離職手續。但很快公司就發現該員工仍佔有代收的公司銷售款18萬元,2月25日、4月1日、4月28日公司三次致函該員工,要求其儘快返還代收的公司銷售款,但未收到該員工的答覆和還款,我公司於20xx年5月上旬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該員工返還占有的公司銷售款項18萬元,仲裁委員會以該案不屬勞動糾紛為由不予受理。20xx年5月中旬,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勞動糾紛立案受理。20xx年7月,我公司收到法院的判決,該判決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我公司的訴訟請求。我想諮詢一下:
1.這個案子到底是不是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2.我公司在發現該員工侵佔了銷售款後一直同其交涉,並在5月上旬提起仲裁,怎麼就超過仲裁時效呢?
解答分析首先,該案件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錯誤的。
其次,你公司提起仲裁超過了仲裁時效。你公司在發現員工侵佔公司銷售款後,雖然一直同其交涉,敦促其還款,但公司並未在勞動法規定的仲裁時效中提起申請,在爭議發生後六十日內提起仲裁申請,而是在雙方爭議發生後三個多月(即20xx年5月上旬)後,才提起勞動仲裁。在這裏,我們也建議相關公司,在處理因員工拒不還返用人單位或個人財物發生的爭議時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確定是勞動爭議還是普通民事爭議;二、如果是勞動爭議,一定要在勞動仲裁時效內提起勞動仲裁。千萬不要把這類糾紛一律當作普通民事糾紛來對待,一定要在爭議發生後六十日內提起仲裁申請。
相關法律規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員工有時拒絕返還其佔有公司的財產,例如代收的銷售款,工作用的手提電腦等等。因員工拒不還返用人單位或個人財物的爭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比較模糊,也沒有全國統一使用的標準。
根據20xx年2月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佔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牽連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佔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沒有關係或屬非法佔用或臨時佔用,因此發生爭議的,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員工拒不返還公司財物在司法實踐中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也就是説適用六十天的仲裁時效。
二、單位對員工處分是勞動爭議嗎?
我是一家單位的人事主管。我們單位有位員工,最近經常在工作時間打瞌睡,在單位中造成比較壞的影響。單位領導對其作了警告處分並在全單位公示。公示後,該員工立即找到單位領導,説單位無權這麼做,並揚言要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我們單位新成立,還未制訂相關的規章制度,對該員工的處分確實“無法可依”。我們現在都有些擔心,怕他真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我想諮詢一下,碰到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處理?
解答分析你單位對該員工作出的警告處分並未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變更,或經濟扣罰影響該員工基本生活。根據相關的規定,這是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通常情況下,若該員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不予受理的。
單位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員工作出懲誡處分,是用人單位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一種手段,也是企業的內部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一般情況下,司法行政機構是不會對該行為干預的,除非該行為影響到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或經濟扣罰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
這裏,也建議貴公司儘早制訂相關的規章制度,使勞動者知曉自己行為的準則,以減少不必要的爭執,我想這對貴公司的管理是非常有益的。
相關法律規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對該問題作了十分明確的界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單位處分發生爭議的,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應區分情況:單位處分雖涉及經濟扣罰等內容,但屬於特定性、階段性的,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的,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作出的處分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或者經濟扣罰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則因此類處分引起的爭議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三、公司間協議能禁止員工流動嗎?
我現在遇到了一個很麻煩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專家。 我把問題簡述如下: 這個問題牽涉到三方:a公司,b公司,和我本人。我原來在a公司工作,現在離開了a公司,想去b公司。b公司的總經理原來也曾經是a公司的總經理,後來他離開了a公司,離開的時候被迫與a公司簽訂了一項協議,內容是b公司不得僱傭a公司的員工。所以a公司現在不允許我去b公司,如果我去的話,就要把b公司和我告上法庭。b公司簽訂這項協議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知道,事後也一直沒有讓我們知道,也就是説這份協議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害了第三方的權利--擇業權。還有,我是離開了a公司一個月以後才去b公司的,也就是説我去b公司的事後已經與a公司無關了,已經不是它的'員工了。請問這樣的協議是否合法?
解答分析
首先,a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不能讓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承擔任何的義務。合同是簽訂雙方意思達成一致的結果,合同中的條款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合同的當事人應該依據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履行,同時享有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合同中不能對於他人的義務作出約定。
其次,合同規定:“b公司不得僱傭a公司的員工”,在該條款中,承擔義務一方是b公司,而享有權利一方是a公司。通俗地講,b公司必須做到不用a公司的員工,這是因合同而引起的b公司不能做某事的一個要求;a公司則相反,他享有b公司不能為的利益。在這條中,沒有涉及他人的義務,完全是b公司的義務。所以a公司是不能要求被僱傭的員工承擔責任的。
再次,仔細分析該條款,覺得似乎有漏洞:b公司不得僱傭a公司的員工。案例中的勞動者在問題中説他現在已經離開了a公司,換句話説,他已經不是a公司的員工了,那a公司既不能要求該勞動者不得去b公司,也不能向b公司主張什麼權利了,因為b公司也沒有違反合同,他招用的是一個“自由人”。
如果不發生什麼欺詐、脅迫之類的法定事由,a公司與b公司的合同大體應是有效沒錯,可是從上面的分析來看,覺得a公司簽訂這個合同條款已意義不大,因為很少有人會在a公司工作着同時再去b公司工作。由此可見,制訂合同時應該仔細斟酌,特別是一些摸稜兩可的用語必須不用。如今社會不斷髮展,合同制訂已得到大多數大型公司的重視,不過一些中小企業和一些初開展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開展一些合同項目時缺乏經驗,甚少注重合同用語,口頭語偏多,想到什麼寫什麼,往往使得合同層次混亂,語義模糊,應該引以為戒。
四、職工沒有完成任務 公司不能直接辭退
“我是武漢某公司銷售代表,因連續3個月沒完成公司指標,被公司辭退,這一做法合法嗎?”
解答分析何為“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辦發〔1994〕289號《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解釋,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為“不能勝任工作”。因此,用人單位不能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即使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被辭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如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範《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
五、經營狀況不好就可以裁員嗎?
我是it行業的技術人員,20xx年,我被某網絡公司聘用為該公司技術工程師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xx年12月31日止。然而今年上半年,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公司決定採取裁員措施。不久公司制定並公佈實施了《公司裁員規定》,該《規定》要求各部門主管對本部門員工進行業務考核,以考核結果為參考按原有員工的40%上報裁減員工名單,並提到:“在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時,公司可以裁減人員,但應提前30日通知被裁減員工,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該規定正式出台後,各部門均裁掉了40%的員工,我是本部門中被裁減的一員。這個月,公司的人事部找我談話,解釋裁員是迫於公司的經濟狀況,是公司經濟裁員,並告知30天后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公司會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發放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聽了這些話,我也覺得很委屈,我在公司工作至今一直盡心盡力,我想諮詢一下,公司這樣裁員合法嗎?
解答分析你公司的裁員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的條件,但公司的裁員程序卻不合法,該行為屬於任意裁員,因此你公司應當撤銷其裁員決定,繼續履行與你的勞動合同。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和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裁員同時涉及到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平衡用人單位與被裁勞動者兩者的權益,法律對用人單位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我國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如果不具備裁員條件,在裁員程序中將會被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及勞動行政部門駁回;如果具備了裁員條件而不符合裁員的程序,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使裁員決定被撤銷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四條規定,我國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是:“(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勞動合同 篇7第一條: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於年 月 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於年 月 日(封存或轉出)。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1、交接程序及內容:
(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
説明材料。
(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後,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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