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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可以與哪些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協議解除,另一種是單方面解除。那麼用人單位不能與哪些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閲讀

用人單位不可以與哪些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病、工傷、非因工受傷的職工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別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工傷的:

(1)工傷認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直至勞動者退休;

(2)工傷認定為5-6級,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傷認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1)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屆滿,按照規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內的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解僱。

三、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能解僱。

退休年齡為: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特殊職業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

四、其他不能解僱的情形

1.員工服兵役期間;

2.員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的;

3.員工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職工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