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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中有關

[楊景宇]:同工同酬的權利。所謂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應當得到相同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確立的一條原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或者對勞動報酬約定有爭議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法 中有關

及時獲得足額勞動報酬的權利。及時獲得足額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並規定:勞動合同中缺少“勞動報酬”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拒絕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對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我國法律一直是明確禁止的。為了保障勞動者拒絕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權利的實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強迫勞動和違章指揮、冒險作業行為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要求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實際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同時,經濟補償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係的一種經濟手段,可以引導用人單位進行利益權衡,謹慎行使解除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賦予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並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和補償標準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

我解釋一下,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標準,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比如工作了六年,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公司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比較高,如果工作六年,補六個月的工資,對企業來説是相當重的負擔,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參考了國外的做法,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超過了當地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補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12年。這樣就平衡了雙方的權利。

標籤:合同法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