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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合同15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路運輸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路運輸合同15篇

公路運輸合同1

甲方(託運方):乙方(承運方):

地址:地址: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託運的主要貨物為:、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水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天水祁連山水泥銷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説明為準。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覆認可書裝貨(3)發往目的地交貨(4)收貨單位驗籤(5)將回單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户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户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4.5、由於不可抗力(如水毀、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斷)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由於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車輛損壞嚴重的並另配車輛轉運貨物,確保貨物及時到達,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為準。

5.2、結算方法為:每月25日為本月發生運輸費用的結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運輸憑證及結算彙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收貨方需要運輸發票的,乙方應及時按照甲方要求開據運輸發票,如有扣除的款項(管理費每噸2元),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500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有效資格文件、證件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簽署日期:年月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樣本·2

貨物託運單

託運單位: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

貨物名稱包裝式樣件數每件體積(米3)

長×高×寬重量(公斤)託運總噸位

每件最重件實重噸車輛噸

需要車輛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車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經濟責任:不按運輸託運單規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人未按託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應償付承運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員: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程施工質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名稱及內容:

運輸巢湖金通公司瀝青拌和廠生產的瀝青混合料。

二、甲方責任:

1、負責提供合格的瀝青混合料;

2、負責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和辦理工程決算;

三、乙方責任:

1、乙方應在運輸能力、運輸時間及運輸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滿足甲方的要求

2、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範,承擔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責任,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及法規。

3、乙方應負責辦理有關手續及協調與周邊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門的關係,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因處理與周邊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門的關係不當造成瀝青混合料不符合施工要求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負責運輸時的人身安全責任及民事責任。

四、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價格及付款方式:

1、運輸單價: 元。

2、經雙方協商,本工程方量按照單據實際數量予以結算。

3﹑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款分批支付,待工程決算結束後付清,乙方應提供税務部門的專用發票。

五、違約責任:

如有違約責承擔補償對方所有損失並支付對方違約金五萬元。

六、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結清工程款後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存兩份。

甲方代表(簽字): 時間:

乙方代表(簽字): 時間:

公路運輸合同3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運貨物名稱、數量、金 額:

1、名 稱:

2、數 量:

3、單 價:

二、承運貨物起止地點

1、 貨物的起運地點:

2、 貨物的到達地點:

三、費用及結算方式

現金或轉賬結算,開票後付清

四、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1、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2、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公路運輸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內容:

1、 甲方委託乙方將甲方託運產品按甲方指定的地點起運,通過公路的運輸方式運至甲方的收貨人地點。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經雙方確認的運費。

二、 甲方責任:

1、 甲方在每次要求裝運日期1天前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乙方提供託運計劃,並與乙方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託運貨物自行辦理運輸保險。

2、 運輸計劃如有變更或調整,甲方必須提前6個小時通知乙方,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車輛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

三、乙方責任:

1、 乙方必須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甲方的要求進行貨物裝載和運輸,除甲方配送的零擔外,乙方不得夾帶任何其它貨物。運輸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轉駁貨物給其它車輛,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中途更換司乘人員。否則,由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2、 乙方自甲方計劃下達24小時內必須安排車輛到指定門點提貨,並於裝貨當日啟運和雙方約定到貨期限內送達指定收貨客户(時間以裝貨次日起算);遇特殊情況逾期到達,須徵得甲方同意,否則,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

3、 乙方必須切實保證貨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貨物短少、損壞、污染或變質,均由乙方負責賠償。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乙方應主動請求保險、公安、交警等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並迅速與甲方取得聯繫。

4、 貨到目的地後,乙方必須核實收貨方經辦人員的身份,經確認無誤方可卸貨,並辦妥貨物交接手續。乙方必須將收貨憑證回單及時送回甲方。若貨物錯送、被冒領,或因單證缺失引發糾紛,其經濟損失和法律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5、 乙方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甲方反饋在途貨物及時動態,並依據甲方要求每日書面或電話反饋所有在途貨物動態。

四、 運費結算:

以雙方確認的運價為準(見附表),運價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後執行,否則按事先簽訂價格結算。

五、 爭議處理: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爭議,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2、違約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一年;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本月內該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公路運輸合同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户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定簽訂。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承、託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後,託運方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籤訂;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託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託單位證明。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名義簽訂,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公路運輸合同6

甲方(託運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承運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 託運的主要貨物為:氯化銨。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屬性:化工產品。

1、2、 貨物的起運地點:

1、3、 到達地點:

1、4、 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説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1) 甲方發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覆認可書(3)乙方裝貨(5)發往目的地交貨(6)甲方驗收簽單(7)驗收後取回單(8)將回單交回甲方財務(9)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如發生特殊情況,甲方在乙方派出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5、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並派送到門。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甲方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甲方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

4、5、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甲方若委託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並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物,若經發現,甲方有權處理乙方未結運費。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為:。

5、2、結算方法為:每月5日前結算上月發生的運輸費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業憑證及結算彙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有扣除的款項,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運輸指令上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100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保險

乙方應當購買整車險等運輸保險,保險費用已經包含在運輸費用內,不再另計。

第八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7、3、本合同有效期為20xx年 2月 22日至20xx年 2月21 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該合同傳真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九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十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甲方所轄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7

甲方(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公路道路運輸服務管理規定,為確保公路運輸服務質量,維護雙方權益,規範相互合作行為,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產品運輸服務事項達成以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信守。

1.0 合同適用範圍及期限:

1.1標的物:本合同為甲乙雙方開展產品運輸服務的框架性協議,適用於甲方企業所生產的系列產品。

1.2路線範圍:甲方與第三方(收貨人)所確定的交貨地點

1.3除本合同外,甲方在每次提供託運業務時需另行通過託運單的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

1.4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權利義務關係,甲方僅對應乙方。乙方因此而與其他單位發生的所有業務關係(例如再委託、結算等)均與甲方無關,由此產生的責任概由乙方直接向甲方負責;

1.5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20xx年___月___日起至20xx年 ___月___日止;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可以協商續展合同的期限。

2.0運輸價格:

2.1以上運價均為一次性包乾價,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燃油費、保險費、路橋費、養路費、税費、運輸發票開具費用、罰款及其與第三方發生的其它運雜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概與甲方無關。

3.0運輸期限、貨物包裝:

3.1運輸期限(或運到期限):運輸期限是指雙方約定的貨物從起運至貨物送達目的地所需的時間。根據各線路長短的不同,運輸期限也有所不同,具體到達日期由雙方在託運單上進行標註。

3.2包裝標準:按甲方的出廠標準執行

4.0操作流程

甲方發出運輸指令(託運單)→辦理提貨手續→貨物裝運→雙方驗貨簽收→發往目的地交貨→收貨人驗籤→驗收後取回單→將回單交回甲方→甲方承付運費。

5.0託運通知

5.1運輸指令以書面形式,由甲方直接向乙方委派的常駐隨車人員發出;

5.2非出於必要原因甲方不得隨意對指令容進行更改或者取消;

5.3雙方在業務往來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屬於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共同產生效力。乙方製作、提供的單據上所附格式條款與本合同衝突的,概以本合同為準。

6.0提貨手續、貨物裝運、提貨驗籤:

6.1貨物裝卸:乙方上門提貨,並由乙方負責安排裝車;

6.2提貨手續的辦理方式:

6.2.1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指定了代表的,應具有長期有效的授權委託書。乙方由指定代表辦理提貨手續、承運貨物;作為乙方的指定代表,在接到甲方運輸指令後,可直接代表乙方辦理手續而無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

6.2.2乙方上述人員辦理提貨手續後,憑相應的提貨單到甲方倉儲處或指定現場報到裝貨,並對所承運的貨物做好清點工作,按甲方要求辦理簽收及發貨手續。雙方辦理完髮貨手續後,貨物的數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擔所有損失。

6.4節假期間的運作:乙方應提前20天向甲方做出書面節日運作安排,報甲方備案。超出計劃安排時間的,甲方應提前48小時告知乙方具體運輸計劃,乙方應積極配合,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否則,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6.5甲方發貨清單為一式貳份,經雙方清點貨物數目簽字確認無誤後,甲方留存壹份,乙方持有壹份。

7.0貨物交付、驗收、回單

7.1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由收貨方∕乙方負責安排卸貨;

7.2貨到客户處,如發生找不到收貨人、客户拒收等異常情況,乙方應及時聯繫甲方運輸負責人解決,乙方不得擅自卸貨或將貨物拉回倉庫;

7.3收貨人驗收貨物後,乙方應將其所執發貨清單交由收貨人簽字/蓋章後,一份交收貨人作為收貨憑證,其餘由乙方留存作為有效運輸結算憑證(回單由乙方送回);貨物發生毀損、短少的,由收貨人將破損情況在回單或者其他資料上標註。

8.0權利與義務

8.1甲方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結算運費;

8.2甲方不得指令乙方運輸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

8.3甲方應當督促乙方所派人員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8.4在取得甲方書面認可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從客户處拉回指定貨物。非因乙方擅做主張,甲方不得拒絕對因此產生的運費進行結算;

8.5乙方應將貨物安全、及時抵達目的地。貨物裝上車輛後,保管之責轉到乙方。

8.6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及起重設備應該符合甲方的裝載要求。

8.7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預計不能按時到達的,乙方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並説明情況,以便甲方及時與客户取得聯繫諒解和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8對於乙方接觸到甲方客户的各種商業信息或運輸業務,乙方應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如乙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責任。

9.0 運費結算:

9.1運費結算方式為月結,具體操作方法為乙方在每個月的 ___日向甲方提供彙總雙方 上月___日至最後一日交易情況的《對帳單》供甲方核對,核對完成後甲方於次月___ 日前向乙方付款(節假日順延);如雙方對《對帳單》內容有異議,則應根據本合同、出貨單、回單等資料進行核對並視必要進行調整;經雙方核對無誤的《對帳單》,甲方以單位蓋章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的方式予以確認並反饋給乙方;非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甲方不得延期;

9.3甲方到期應付貨款以支票形式支付,也可匯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户,乙方指定銀行帳號信息見本合同右下角。

9.4 乙方將結算期間所有的回單完整地交給甲方後,甲方應當給其結算支付運費;在出現回單遺漏時,甲方方可暫停遺漏回單的結算。

10.0 違約責任:

10.1甲方因貨源、搬運等問題造成乙方無法在車輛到達後的24小時內裝運完畢的,按200元/天進行處理;乙方在指定的時間內未能提供適合要求的車輛按時裝運,造成延誤裝運期的,按200元/天進行處理。

10.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8.3、8.6條款的,按每次100元進行處理;

10.3 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安全送達目的地,按本次運費每日 0.5 % 的比例計算遲延履行違約金;因遲延到達導致收貨人拒收或退貨,乙方應無償將貨物拉回交予甲方,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

10.4運輸途中發生貨物丟失或損毀、污染、被雨淋濕或受潮、包括整車被盜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0.4.1收貨方收貨時,發現貨物有短少、損壞,可按貨物損失金額向乙方索賠;由收貨方把具體損失數量如實、清楚地簽註在回單上,由甲方在結算運費時予以代扣;

10.4.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運費中已包含貨物保險費用。乙方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失的,乙方應儘快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並迅速報甲方管理部門備案,並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補救,以便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對於貨物損失,乙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約定賠付,乙方賠付完成後,保險公司賠付款項歸乙方所有,保險公司免賠金額由乙方自行承擔。

10.5乙方拒絕開具等額發票或者開具虛假的發票,構成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10.6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情形,任何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構成其他違約情形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不論何種違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外,違約金數額為違約行為發生日止未結算金額的20% ;守約方遭受的損失大於違約金數額的,可要求按損失進行賠償;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預期利益、訴訟或仲裁費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

11.0 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現的爭議(包括因拒絕開具發票而產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未能協商解決,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0 其他約定:

為落實本公司iso14000環境體系認證和ohsas18000職業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甲方對運輸車輛提出以下要求

12.1加強車輛尾氣排放的監管,尾氣對環境影響要求加以控制,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對尾氣排放的要求。

12.2做到特種吊車車輛的液壓件保持完好,無泄漏的現象。

12.3對突發事故造成油污,由乙方負責清洗,後果由運輸方承擔。

12.4加強對運輸和起重車輛的車質的監管,起重設備的額定載重應滿足貨物運輸要求,裝運貨物時施加安全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安全。

12.5對突發事故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由乙方負責救治及現場處理,後果由乙方承擔。

12.6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運輸合同8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此運輸協議,現就如下事項進行約定,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接公路貨物運輸,乙方須安全、準時、完整地將承運貨物送到甲方指定地點,並交給定收件人。

二、甲方應提前六個小時向乙方提出用車計劃,乙方應在指定的時間將適合噸位或方位的車輛派發指定地點裝貨,乙方安排裝貨的車輛應符合裝載要求,貨箱應保持清潔,裝載後要求裝載牢固,遮蓋嚴密。

三、委託運輸貨物的品種、數量、價值、目的地、收貨單位(或個人),以甲方開出的產品出庫單及運輸協議為依據,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乙方在確認貨物包裝完好無損,件數準確無誤的前提下簽字。

四、運費支付方式:現付( )、貨到付款( )、月結、( )

五、違約責任:

a)甲方委託乙方購買貨物保險,保險率為3‰、在運輸途中如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實際的投保金額做出賠償,甲方僅協助乙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b)貨物到達目的地如出現丟失、淋濕、及其損壞等情況應在確認後由送貨駕駛員簽字認可,甲方將此確認貨運問題單傳真給乙方,乙方應賠償。

c)乙方承運貨物必須準時到達目的地,並送貨上門,如果貨運期延誤3天以上(從乙方收裝貨物時間算起),而導致甲方收貨方退貨及索賠,其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d)貨物到達目的地,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將甲方貨物送到收貨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暫扣所承運的貨物。若暫扣所承運的貨物,導致甲方收貨方延誤收貨而索賠,則乙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六、經雙方友好協議特定運費如下:x至x按元/件、x至x按元/件。(此處x填地名)

七、乙方至x到達時間為天、特殊情況除外(按出庫單日期為準)。

八、甲方必須出具有效的出貨證明、送貨單等給乙方(法律規範內)

九、甲、乙雙方在履行公路貨物運輸中產生的糾紛,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後可直接向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簽約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公路運輸合同9

委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年日為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運輸費用標準為:每公里 元。每月____日結清上月運費。若甲方未能按時交付運費,乙方有權按照 %收取滯納金。

三、貨物運輸期限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具體貨物、收貨人、收貨地址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貨物調撥單確定,所籤調撥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如若因甲方包裝問題導致貨物受損的,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甲方交付乙方的貨物中不得夾帶危險品、嚴禁品等,如若因夾帶上述物品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以全額賠償。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將物品保質期、儲存條件等具體情況告知乙方,若因甲方告知不明導致物品受損的,乙方不負責任。

六、乙方須按照貨物調撥單要求,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並要求甲方收貨人簽字確認。

七、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繫不上收貨人,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若乙方已盡通知義務,但甲方收貨人仍未及時接收貨物導致貨物受損的,乙方不負責任。

八、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曬、雨淋等有可能導致貨物受損的情況,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導致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並按照甲方成本價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九、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並交給收貨人。

十、如有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過雙方充分 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貨物名稱及品種

2、乙方承運甲方貨物的品種、數量、價值等,具體明細內容以每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記載和發貨清單為準,與本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條

貨物運輸線路、時間

運輸服務;運輸時間:以每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記載為準。

第三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相關規定,按照甲方產品裝載及運輸標準要求組織運輸,確保貨物安全、及時、完整地送達甲方指定收貨地點。否則,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貨物發出後,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送貨要求或取消發運的要求,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運輸方式及安全措施提出改進建議,乙方應予以採納並執行。

3、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乙方運輸效率和運輸質量達不到甲方要求, 嚴重影響甲方產品供應及安全,甲方有權對乙方作出責令整改、暫停貨運等決定,乙方應予服從,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取得能夠履行本合同中公路運輸業務的合法運營資格。

2、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適當的運輸工具、配備合格的駕駛人員。

3、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運輸指令後,應按指令要求及時完成車輛調度和組織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甲方指定裝貨地點裝貨。

4、乙方在辦理提貨手續時應清點品種及數量,如發現有差錯,乙方應當場提出並與甲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5、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安全送達甲方指定地點,並及時向甲方回傳收貨確認單。如延遲交貨,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6、乙方對所託運的貨物安全完好負責,保證貨物無損壞、無短缺;交通事故(翻車、撞車)、被盜被搶以及整車滅失等,如有上述問題,承擔賠償責任。

7、乙方應充分重視物流信息服務,應對在途車輛進行全程跟蹤,並真實、及時地將在途信息反饋給甲方;若發生異常情況,應即時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隱瞞車輛在途情況、提供虛假反饋信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甲方的經濟損失。

8、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貨物,否則,乙方應按照其扣留貨物價值的 2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承擔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 線路運輸期限

1、貨物運輸期限以單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記載為準。

2、如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期交貨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索賠。

第七條 貨物安全保證金

1、乙方須在本合同簽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貨物安全保證金______________萬元。

2、對於乙方應承擔的損失、違約金及賠償款項,由甲方從乙方交納的貨物安全保證金中扣收;若貨物安全保證金不足扣收,則由甲方從乙方運費中自行劃轉。

3、合同期滿後,雙方處理好合同善後事宜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無息退還乙方所剩餘的貨物安全保證金。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1、運輸費用:按甲方一車一比對的市場運價,乙方優先安排車輛。

2、結算方式:一車一結算,乙方向甲方回傳收貨確認單後五天內支付。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a.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貨物,造成乙方車輛等貨的,

2、乙方違約責任

a.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造成車輛遲到的,乙方

b.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遲交貨的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繳付運費的 5%作為違約金。

c.運輸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 d. 乙方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或由於乙方嚴重違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其它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附件或每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均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公路運輸合同11

託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甲方現委託乙方承運甲方的運輸業務,乙方同時具備相應能力完成甲方的運輸業務。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為:__________。甲方應保證委託承運的貨物不含有任何違法物品,甲方委託運輸貨物屬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易碎商品時,甲方應在委託單中明確註明。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到達地

乙方根據甲方委託單的指令將貨物從甲方指定地點運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運地和目的地有變更的,甲方應在貨物起運前書面通知乙方。

(貨運委託單見附件)

第三條 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

乙方承運貨物到達目的地經甲方指定驗收人驗收後,乙方應要求收貨人在甲方的貨物驗收單上註明驗收完畢字樣,加蓋收貨單位公章並簽字,填寫收貨數量及收貨日期。

6。以上事項,若由於不可抗力而發生的,可減輕或免除乙方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發生訴訟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4。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有效期一年。

託運方: 承運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日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x日

公路運輸合同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方和乙方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雙方本着公平、平等、等價有償和誠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運輸費用

1、甲乙雙方建立戰略商業夥伴關係,乙方給甲方最優惠的價格。

2、如果乙方需變更價格,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確認後,方可執行,否則,甲乙雙方按變更前的價格結算。

3、運輸費用以甲乙雙方簽章確認的乙方報價單為準,該報價單作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條:甲方責任

1、運輸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預報當月運輸計劃,貨櫃數量根據甲方所提供的數量而訂,以便乙方提前調配車輛,確保運力。

2、甲方需調用車輛前,應提前一至兩天向乙方傳真書面的《託運單》並註明裝櫃地點和時間、貨物名稱、箱型、重量及卸貨地點,聯繫人及電話,落重日期等。並對所提供託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3、特殊原因需臨時增加拖櫃量,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由乙方安排拖櫃來廠裝貨。

4、廠方正常裝櫃時間為每天24小時。

5、方按協議約定及時與乙方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條:乙方責任

1、需按甲方《託運單》準時安排貨櫃到工廠裝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準時到廠,需提前6小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延遲。否則,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所提供的車輛必須是技術性能良好,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併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物流責任險。貨物啟運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的基本資料複印件(行駛證、營運證、保險卡、駕駛證、身份證)

3、物運輸過程中若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無論是否導至貨物損壞,乙方在啟動交通事故救急預案的同時,還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隨時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4、本協議為甲方商業機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則,由此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對甲方的貨物造成損壞、丟失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輸費用以月結方式結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的月結對帳單傳給甲方,甲方須在10天內核對完後回傳給乙方確認,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提交給甲方財務部,於10個工作日內將該費用按以下約定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2、乙方車輛按計劃時間正常到達甲方指定工廠或倉庫,如廠方無法即時裝貨,所產生的壓夜費用為元/天,由甲方支付。

3、乙方同意採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將款項付至乙方如下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賬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建行支行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信息如有變更,乙方應書面通知(需加蓋公章)。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1、如因不可抗力(僅指戰爭四級以上地震)無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承擔各自的損失,互不追究責任。

2、乙方在一個月內延遲到櫃10次,六個月內累計延遲到櫃60次,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3、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終止合同,需提前二個月以書面報告形式告知對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需按甲方的裝櫃時間表安排到櫃,在未經甲方同意而延遲到櫃,每延遲6小時按該櫃的運輸費用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誠信商業、有賄賂行為的,守約方有權不再向違約方支付所有應付但未付的款項。

第七條:其它

1、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解決。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前二個月,雙方可商議續約,協商一致,另行簽訂續約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13

原告:xx

被告:傅xx,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設備搬運費共計人民幣12000元,並就上述費用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應被告(外號:“黑歡”)的要求,駕駛自有吊車到被告經營的沙場搬運沙機及其他生產設備,並就設備搬運費用進行了約定。現被告共結欠原告設備搬運費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歡”的名義簽字及被告經營的沙場的相關管理人陳興化簽字的確認單據為證。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給原告。

有鑑於此,原告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具狀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公路運輸合同14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地址:

地址:

傳真:

傳真:

電話:

電話: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託運的主要貨物為: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水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天水XX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説明為準。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

(2)乙方回覆認可書裝貨

(3)發往目的地交貨

(4)收貨單位驗籤

(5)將回單交回甲方

(6)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户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户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4.5、由於不可抗力(如水毀、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斷)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由於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車輛損壞嚴重的並另配車輛轉運貨物,確保貨物及時到達,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為準。

5.2、結算方法為:每月____日為本月發生運輸費用的結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運輸憑證及結算彙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收貨方需要運輸的,乙方應及時按照甲方要求開據運輸,如有扣除的款項(管理費每噸2元),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500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有效資格文件、證件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運輸合同15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於_______________)

鑑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於屬本公約範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於: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傢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於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於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於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於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僱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説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誌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税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説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説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於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於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説明,承運人應對由於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誌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説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誌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説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於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範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後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於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於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後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後,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註明有如此説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於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並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於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貨物並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於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採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後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後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後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後,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後的餘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於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於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於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於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於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温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採取了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採取了一般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後,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後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後,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後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採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並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瞭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燬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税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於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採用的兑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於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僱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於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後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説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於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於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於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於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於審理後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於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後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後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並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覆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鑑於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於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係。

第三十六條

除基於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後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於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並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於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並已給予法庭之後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於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於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範圍第8款以諮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範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後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籤字。自此以後,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准。

5.批准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祕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准或加入書後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書後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准或加入書後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祕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祕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後,由於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後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後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祕書長通知的方式宣佈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係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祕書長收到通知後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範圍擴展到國際關係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祕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後,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祕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祕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祕書長通知後四個月之內,不少於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祕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祕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祕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祕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祕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祕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後,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祕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於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於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於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傢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標籤:公路運輸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