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什麼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買房屋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衝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定金”是規範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並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麼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麼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才能賣樓花,而且不管是預售商品房還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比如:開發商收取了2萬元錢後,並沒有與客户簽訂書面合同,那麼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並沒有形成。而《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條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麼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户向開發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可以“沒收”這2萬元的問題。那麼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訂金”,而“訂金”是應當退還的。但是,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麼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消費者與開發商即使簽訂了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也還只是一種意向書。在房屋實際交付時,雙方須另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者只有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購房款、拿到開發商開具的發票後,才能向主管部門申辦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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