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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買賣合同

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相關買賣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相關買賣合同

相關買賣合同1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供需雙方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經過協商簽訂下列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產品品種、數量、交貨期限。

1、供方按照需方的塗料訂單確定塗料名稱、編號、數量、交貨期限、保質保量按期交貨。

2、按照交貨期限內,交至指定公司倉庫。

3、供貨週期。

3.1樣板和樣漆的交付時間,供方在當天中午前收到需方需要調色的色樣,當天內完成調色並由快遞。貨運或其他方式發出給需方。

3.2批量供貨交付時間:在供方收到需方訂貨通知單起_____工作日內,由快遞貨運或其他方式發出給需方,到達時間視路途距離而定,確保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到達。

二、產品的質量標準

供方供應給需方的塗料,滿足下列標準:

1、供方所提供的產品符合其他協定標準或相關行業標準。

2、上述各條款不能包容時,如果有公共標準時,則以公共標準為準。

3、雙方有特殊要求的,協商制定。

三、產品的驗收以及質量問題處理

1、供方向需方交貨時,附帶本批樣板1份。

2、需方收到塗料後,如發現顏色、數量有不符的情況,需方應兩日內書面通知供方。

四、如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以雙方認可的色板封樣和每批塗料小樣為依據,可共同抽樣送國家權威塗料機構評定,並以此結論區分雙方責任。如出現難以判定的質量糾紛時,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同意以國家質量監督機構為鑑定單位,有關質量問題交由該單位檢驗,並以其檢驗報告為依據處理糾紛。

五、價格與貨款支付

1、塗料的價格有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確定後價格表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特殊顏色的價格供需雙方另行商定。

3、價格包括供方運至需方指定地點之前的所有費用。

六、付款與結算

1、對賬。雙方每月_____日前核對上個月的.供貨數量及貨款金額。核對無誤後雙方在對賬單上簽字並蓋章,供方根據核對蓋章後的對賬單開具發票。

2、結算期限。月結方式,貨到後_____天結算付款,如果需方不按協議付款,供方可停止供貨。

3、結算方式。需方按供方指定的賬號辦理電匯或支付現金匯票、或銀行承兑匯票。

4、返利。為了雙方長期友好合作,在合同期內,需方嚴格遵守雙方所規定的付款期限給供方付款,供方將按照需方年使用塗料總量的額度給予塗料折返(該使用量不包括需方享受的上年度折返數量等優惠使用量),折返部分供方將根據需方所需塗料進行返還,折返塗料不開具發票。

5、合同終止處理。雙方如果不再發生業務往來,需方必須在日內將所有貨款結清,延期支付貨款按支付延期部分違約金。

七、技術服務

1、第一次訂單:供方原則上必須在需方現場跟蹤,及時溝通生產技術產品質量等信息。

2、需方如發現供方提供的塗料在物性、色差等方面存在問題或因塗料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供方在接到通知內及時核實並處理。

八、解決糾紛的方式

因履行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供需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則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其他約定

1、合同執行期內若價格變動,以雙方另立合同附件為準。

2、本合同自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簽署前,該合同自動順延。合同有效期內,供需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簽字蓋章後有效,一式兩份。

需方(甲方):______供方(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代表:______

蓋章:______蓋章: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相關買賣合同2

二手房是怎樣認定買房屋賣合同無效的

在我國購買房屋的時候是需要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無論是二手房還是商品房的購置,但是不是所有已經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二手房是怎樣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希望能幫到你。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後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户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關係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為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為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築也屬於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

相關買賣合同3

一、什麼是違約金?我國違約金的性質是什麼?

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違約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它主要是在訂立合同時作為合同的手段之一規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對違約金進行專門的或補充的約定。2、違約金是違約時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對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數額的一種約定。3、違約金是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

在我國違約金的性質具有多重屬性:它具有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性質,同時具有擔保屬性,為了使違約金的性質整體發揮功能,國家應當對違約金進行適當干預。這是本條司法解釋出台的歷史背景。

房產律師寇志中特別提示:為什麼要在這裏9特別提到違約金的法律屬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審理時可以對違約金的支持程度。還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對違約的懲罰力度,制裁違約,想適用懲罰性違約金時,就特別註明,“本違約金的約定,是經雙方慎重磋商,用以嚴懲不誠信的違約方的,屬懲罰性違約金,故不適用調整條款。”這樣法官就會支持特別約定條款。沒有特別約定的,則一般適用補償性違約金處理原則,即以補償損失為適當。

二、本條司法解釋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本條司法解釋的內容為: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要適用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主張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有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2、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什麼是過高或過低,在下文中討論。

3、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不請求則一般不處理,但也有法官依職權裁判的實例。

三、什麼是違約金過高?什麼是違約金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114條第2款的具體規定,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那麼什麼是違約金過低?合同法已有原則性規定,即以低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則為過低;

本條司法解釋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過低的原則性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什麼是違約金過高? 合同法沒有原則性規定,合同法支持的是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但什麼是過分高於,實踐中不便把握。

本條司法解釋, 對什麼情況下屬“違約金過高”,也即“違約金過高”的具體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明文將“超過造成損失的30%”定為標準,具有司法實踐上的指導意義,可説是提高了處理具體案件時的可操作性。

四、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哪些?

賠償損失的範圍在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有直接損失和間損失的提法,但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沒有使用這兩個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直接損失就是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對違約損失的賠償範圍限制過嚴,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説:“國內通常的做法則考慮得太複雜,對損失額一壓再壓,對判決後能否執行也作為損失額考慮的因素。”

在實踐中,通常有這樣一些原則來界定違約損失的範圍:(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因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常包括各種手續費、銀行利息及路費、誤工費、在合同中還可以約定因主張違約損失而訴諸法院的合理費用,並特別註明律師費、等等。具體數目可以由雙方在違約後共同協議商定。

對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可以主張,但計算要有度。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有明確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

相關買賣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於_____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

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於_____市_____街道,相鄰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北屋_____,東屋_____,西屋_____,南屋_____,院落面積為_____,房屋登記在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_____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_____組集體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徵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抵押協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税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_____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並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為_____的賬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提供的賬號之日起_____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並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天支付_____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為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户的書面通知後_____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户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_____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户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户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限於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後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_____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於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買賣、個人債務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佔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生妨礙乙方佔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並支付全部購房款100%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並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甲方(簽字捺印):_____乙方(簽字捺印):_____

身份證號:_____身份證號:_____

見證人(簽字捺印):_____見證人(簽字捺印):_____

身份證號:_____身份證號: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相關買賣合同5

和房屋買賣合同相關的合同

買賣合同

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預約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

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於按計劃售房。

預售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銷售合同

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

委託合同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委託給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並向中介機構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轉讓合同

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買賣合同

是指農民將農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行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對合同效力需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確認。

相關買賣合同6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1、因甲方的房屋被依法遷,甲方自願將其回遷的樓房轉讓給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由於上述的房屋尚未施工,開發商出售的房屋處於預售階段。甲方同意乙方去開發商處按照房屋的出售的價格進行挑號,選擇房屋的樓層及位置。

3、根據開發商的要求,乙方自行應當支付房款(房屋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_____元,具體房款按所購的樓層及位置具體核算)。除此,作為乙方還應當按所購買的樓房建築面積另行支付給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謝金。

4、乙方在挑完號選擇好房屋的樓層及位置後,支付給甲方酬謝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後再支付三分之一;基餘的待樓房交付後____日內支付完畢。

5、上述所指的開發商開發的回遷樓房應當位於_____。如果回遷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權利解除該協議,甲方應當退還已支付的酬謝金。

6、乙方有權利在甲方與拆遷辦結算完補償協議後直接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甲方不得無故阻攔。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關手續,甲方有義務協助提供。

7、如乙方不能與開發商直接簽訂購房協議或合同,以甲方名義簽訂購房協議,甲方應當協助乙方辦理過户。乙方有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户手續的需要,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户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8、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户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

9、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甲方不得無故反悔,不得再對該房屋主張任何的權利。如果甲方違約,除了退還乙方交納的所有購房款和利息及酬謝金外,還應當支付_____元的違約金。

10、本協議雙方應當共同執行,不得無故反悔。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應當支付對方_____元的違約金。

10、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分歧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1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相關買賣合同7

(一)宅基地使用權本質的釐清——從“利用”到“所有”

通常認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兩種不同類型的物權制度,即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權制度,代表了兩個不同的傾向,亦即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對立。羅馬法以所有權之絕對處分力為中心,強調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乃為一時的限制所有權之支配權,限制物權消滅,則所有權自動的回覆其完全支配力。因此產生於羅馬法的地上權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屬於土地”的附合原則,其以地上物為中心,如果沒有現實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於土地之上,就不認為有地上權的存在,強調對地上物的獨立權利。因繼受羅馬法的結果,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的地上權都是以地上物為中心,認為沒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權,其本質在乎“有”而非“用”。與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現行“民法”則是以“利用”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地上物的有無不是地上權的成立要件,地上權也不因地上物的滅失而消滅。

筆者認為,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應當同其社會經濟的現狀相適應,地上權本質從“有”到“用”的轉變也正是因為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而發生。我國新頒佈的《物權法》沒有采用地上權的概念,與地上權概念最接近的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踐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在權利期限內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無並不影響權利的存續或消滅,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不是以經濟利用為目的,考察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分配製度,能夠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侷限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且只有符合建房條件才可以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雖然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屬地上權性質,但我們沒必要將兩者的本質認定一致。《物權法》未採用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涵蓋入內正是由於兩者的制度差異太大,因此應當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

新頒佈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佔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這裏的國家有關規定所指為何呢?市場經濟是以分工為基礎的交換經濟,交換之所以能夠進行必須要滿足“有商品和貨幣、商品和貨幣所有者能自由處分”這兩個條件,物權法是以規範財產歸屬關係和保障財產歸屬秩序為任務的,其與債權法構成了現代市場經濟的兩大法律基礎,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內,其也應屬於民事基本制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規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謂“國家有關規定”應解釋為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現行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宅基地有關制度進行了規定,該法條只言明“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並沒有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反之該條肯定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出租住房。從理論而言,宅基地使用權系由我國學説所創造,傳統民法上與此相當的概念為地上權,而收益是傳統地上權制度的應有之意,因此,在無法律相反規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權可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之規定,通過體系解釋的方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收益的權能。

(三)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流轉制度的構建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帶來的巨大利益可能會導致權力尋租、違規批發宅基地使用權情況的大量發生,對國家的土地政策造成衝擊,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以期杜絕上述現象,是通過侵犯農民房屋所有權的手段規避了本應通過其他手段實現土地控制的國家責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數量,應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流轉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在於保有地上物。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改變,一方面農村還實施着一貫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農村經濟又已融入了市場經濟之中。從這兩個方面出發,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應有兩層含義。

一層含義是保有農民的房屋,重點在於實現農民居有定所,相應的分配製度可分為原始取得和轉讓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審批獲准從集體經濟組織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審核批准購買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應明確的是,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這種分配是無償的,具有村民福利、社會保障的性質。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這種福利,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將有限的資源花費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不予批准。

另一層含義是保有房屋這一地上建築物,重點在於物盡其用,使房屋在流轉中實現其交換價值,目前相應的流轉制度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能否流轉法律也無禁止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成員的福利,目的是為其成員建造房屋提供權利基礎。收益權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之一,體現在農村房屋買賣中即是,農村村民出賣房屋的價款不僅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為農民在出賣房屋後不可能再申請到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性必然會體現在房屋的市場價值中。由此,農村村民在房屋買賣中將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性貨幣化,實現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這也是宅基地使用權福利性的自然延伸。為了使買賣中實現的房屋價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會財富的浪費,在農民出賣房屋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應隨之轉移,但這種轉移與“房地一致”原則不同。“房地一致”原則是在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開作為各自獨立的物權客體的情況下規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權從屬於房屋,是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受房屋物理狀態的限制,當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蓋、改變結構等方式對房屋進行實質建設時,應認定地上物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保有地上物的存續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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