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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税調研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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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對車船税的徵管現狀及存在問題、產生的原因、改革的建議進行深層次的調研,為了做好此次的調研工作,市局會同各縣(市)區局有關業務科室參加的研究小組。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車船税調研情況彙報

一、車船税的調研情況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規定,從XX年年開始由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税,這是一項創新性的工作。我省從7月1日正式實施,經過近一年多的時間,在地税機關與保險機構的共同努力下,實現了車船税徵收工作的平穩操作和運行。各保險機構對代收代繳車船税工作非常重視,都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履行代徵代繳義務,嚴格執行徵收標準,及時申報,按期繳税。本次調研,沒有發現對已保險車輛不徵税和少徵税的問題。也不存在為拉保户而隨意降低車船税税額標準的問題,完成了代收代繳主體的平穩過渡,實現了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工作的良好開局。

二、車船税開徵對税收政策和税收徵管方面的建議

(一)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保險公司對納税人12月28日購置的新車,沒有徵收當月車船税。我局以責令保險公司對12月的税款進行補徵。給納税人造成牴觸情緒,不利徵收工作的開展。我們認為;便於納税人接受,有利於徵收。對單位和個人購置的車輛應按發票購置的時間徵收車船税。即滿十五天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十五天當月不納税。

(二)為了鼓勵節能環保,應對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應按排量進行細分。排量在1.6升以下的汽車可滿足日常生活工作的需要,而且購買1.6升以下的車,基本上是工薪階層,因此,對排量1.0升以下小汽車可以微型汽車徵税;對排量1.0升以上小汽車的税額可以根據汽車的排氣量再細劃出幾個檔次。比如,1.0-1.6為一個檔次,1.6-2.0為一個檔次,2.0-3.0為一個檔次,3.0以上為一個檔次。這樣劃分有利於鼓勵發展小排量汽車,而不是因為車船税的提高增加工薪階層車主的負擔。

(三)摩托車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車輛卻有運營功能。目前的徵收標準,沒有明確分開自用與運營的區別。應劃出幾個檔次。對個人自用的兩輪摩托車可按交警部門核發的牌照既黃色牌子(120元)和蘭色牌子(60元)徵收車船税。對三輪摩托車可按一個檔次徵税。(120元)

(四)按《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已完税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税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税證明,向納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税年度終了期間的税款。假如某營運的車輛當年某個月份報廢,車船税能否在徵收税款的同時直接徵收到車輛報廢截止的月份。以便簡化退税手續。

(五)系統設置存在缺陷。保險機構只收納税人的保費,而未收車船税,同樣可以出單。而不是將收取車船税款或錄入納税人已納税或減免税信息,作為“交強險”保費單出單的前置條件。因為現階段地税機關征管信息系統與保險機構的收費系統是分割的,,沒有聯網,信息不能共享,徵繳信息無法及時溝通、互換。為儘快完善徵繳信息系統。目前地税機關的車船徵管信息與保險機構銷售“交強險”及代徵車船税的信息只能依靠人工傳遞來實現,費時費力,工作效率低,為了給依法納税的納税人提供便利、快捷、優質服務,建議省地税局、省保監局應儘快對地税徵管信息系統和保險機構銷售“交強險”的信息系統加以完善,實現系統對接和信息共享,以滿足納税人的合理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六)明確責任,建立考核機制。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税款的行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有明確的規定。對納税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税的,應要求納税人填寫《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税聲明》(附件1、2)。由代收代繳機構收到以後,《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税聲明(保險機構留存)》(附件1)附在保險單後面,存檔備查;《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税聲明(報送主管地方税務機關)》(附件2)交主管税務機關。

納税人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税的,保險機構應於10日內上交《拒絕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税聲明》(附件1、2)及明細資料,由主管税務機關人員簽收。對拒繳納税人是企業的,抄報該企業的主管税務機關,由主管税務機關催申報,如仍不繳納,移送稽查部門。對拒繳納税人是個人的,由保險機構的主管税務機關催申報,如仍不繳納,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七)退税程序。可採取税務機關直接退税和保險機構代理退税兩種方式。

1.直接退税。納税人在購買交強險50日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機關申請退税。攜帶以下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1)保單(申請誤徵退税的應提供保單複印件,並由投保的保險公司蓋章);

(2)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

(3)企業需提供企業代碼、銀行帳號等信息,個人需提供身份證明、銀行卡或銀行存摺;(4)申請免税誤徵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證明;

(5)主管税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税務機關收到申請後,查找並核對“車船税管理系統”明細數據庫中的納税人的納税記錄,打印含納税記錄的《車船納税(代收代繳)申報明細表》,提供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税款的入庫憑證複印件,一併作為退税資料附件,提請局長審批,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税。

2.保險機構代理退税。由納税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退税並填寫委託書,保險機構為申請單位彙總退税。保險公司定期將相關電子和紙質材料初審後報送主管税務機關辦理退庫手續。報送材料:

(1)保單(申請誤徵退税的應提供保單複印件,並由投保的'保險公司蓋章);

(2)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

(3)提供企業代碼、銀行帳號等信息;

(4)申請免税誤徵退税的需提供免税證明;

(5)納税人的委託書;

(6)主管税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税務機關收到申請後,查找並核對“車船税管理系統”明細數據庫中的納税人的納税記錄,打印含納税記錄的《車船納税(代收代繳)申報明細表》,提供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税款的入庫憑證複印件,一併作為退税資料附件,提請局長審批,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税。税款直接退還到保險公司賬户上,由保險公司退還給納税人,納税人收到退税需在委託書後簽名存檔。保險公司對通知下達30日後仍未領取的退税額重新繳入國庫。

(八)對代收代繳機構管理

1.在我市從事交強險業務的各類保險公司應到保險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行政服務中心地税窗口)辦理扣繳税務登記。辦理登記時要求提供營業執照的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財務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

2.各代收代繳機構待條件成熟後,應開設車船税專户,向代收代繳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按期準確解繳税款。

3.從事交強險的各保險公司應具備代收代繳車船税的軟硬件條件,並指定專人負責扣繳事務。配合主管地税機關做好車船税政策宣傳,扣繳申報、税款解繳、涉税統計等工作。各主管地税機關應主動服務,及時為各類保險公司辦理手續,做好政策輔導,指定專人做好與各代收代繳機構的日常涉税事務的管理,幫助解難答疑。

4.各類代收代繳機構應耐心細緻地做好扣繳工作,依法辦事,同時要為納税人提供優質服務,維護保險行業良好的社會聲譽。如發現代收代繳機構(點)有違規行為,主管税務機關將按《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從事交強險的各保險公司對代收車船税的納税人應按保險單規定項目逐個填寫,信息項包括:整備質量(對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需要填寫整備質量,其他車輛可不填寫)、納税人識別號(15位碼,已經辦理税務登記證的單位需要根據税務登記證填寫,未辦理税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不需要填寫)、當年應繳税款、往年應補税款及滯納金(如無補交的則可填寫0)。

整備質量應按照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所載相應項目的內容錄入,還未登記的新機動車,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錄入。投保人無法提供車輛整備質量信息的,整備質量按照總質量與核定載質量的差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