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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熱點2.13W

根據《建築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7條和《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1991年7月9日建設部令第13號)、建設部1992年12月2日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6年10月17日勞動部發布的《建築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監察規定》等的要求,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做到: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l)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範圍,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分段發包或者指定的專業分包工程,分包單位不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發生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安全保障體系。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工程項目應當建立以第一責任人為核心的分級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負責本工種的安全生產。項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被交底人員應當在書面交底上簽字,並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3)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天氣條件的變化,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或危險部位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牌。

(4)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中可能導致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設施等做好專項防護。

(5)施工現場暫時停工的,責任方應當做好現場安全防護,並承擔所需費用。

(6)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設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災易發生部位作業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採取特殊消防措施。

(7)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及噪聲。振動對人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8)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工作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建築物應當經過設計計算,裝配式的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項目經理對上述建築物和活動房屋的安全使用負責。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備。作業人員的'膳食、飲水等供應,必須符合衞生標準。

(9)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進人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等產品。

(l0)作業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危險區域。管理人員不得違章指揮。

(11)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採購、使用、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責任制度。

(l2)施工單位必須採購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該用具和設備進場使用之前必須經過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標準規範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13)進人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和吊裝、提升機械設備應當經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標籤:施工現場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