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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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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發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的通知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我部建標〔00〕31號文的要求,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下稱《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包括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房屋建築、工業建築、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信息工程、水運工程、公路工程、鐵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礦山工程、人防工程、廣播電影電視工程和民航機場工程等部分。《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是工程建設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同時考慮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強制性條文》的所有條文都必須嚴格執行。

《強制性條文》是參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政府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的依據。

今後新批准發佈的工程建設標準,凡有強制性條文的,應在文本中明確表示,並應納入《強制性條文》。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已經我部組織審查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由我部標準定額司負責具體管理和解釋。

第一章 建築設計(已上傳)

第二章 建築防火

第三章 建築設備

第四章 勘察和地基基礎

第五章 結構設計

第六章 房屋抗震設計

第八章 施工質量

第九章 施工安全

第一章 建築設計

1 設 計 基 本 規 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2.1.4 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台、挑檐、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

一、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矗

三、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管線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線。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內應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統的設施。

4.2.1 樓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淨寬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一般按每股人流寬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數確定,並不應少於兩股人流。

三、梯段改變方向時,平台扶手處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梯段淨寬。

四、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於3級。

五、樓梯平台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Zm。樓段淨高不應小於2.20m。

九、有兒童經常使用的樓梯的梯井淨寬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4.2.4 欄杆凡陽台沙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二、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05m,高層建築的欄杆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m;

三、欄杆離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應留空;

四、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杆應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

4.4.4 樓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藥物等房間,其存放物有可能與地面直接接觸者,嚴禁採用有性的塑料、塗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層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於0.8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4.7.1 建築物內的公用廁所、盥洗室、浴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述用房不應佈置在餐廳、食品加工、食品貯存、配電及變電等有嚴格衞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

四、樓地面、樓地面溝槽,管道穿樓板及樓板接牆面處應嚴密防水。防滲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衞生方面互有影響的管道不應敷設在同一豎井內。

4.9.1 煙道、通風道

五、排煙和通風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統。

2 室內環境設計

2.1 熱工與節能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 GB 50176一93

3.2.5 外牆、屋頂、直接接觸室外空氣的樓板和不採暖樓梯間的隔牆等圍護結構,應進行保温驗算,其傳熱阻應大於或等於建築物所在地區要求的最小傳熱阻。

4.3.1 圍護結構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温度不應低於室內空氣露-點温度。

4.4.4 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窗户的氣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大於或等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II級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小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III級水平。

5.1.1 在房間自然通風情況下,建築物的屋頂和東、西外牆的內表面最高温度,應滿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5.1.1)

6.1.2 採暖期間,圍護結構中保温材料因內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濕度允許增量,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採暖期間保温材料重量濕度的允許增量[△w](%) 表6.1.2

《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 26-95

4.2.1 不同地區採暖居住建築各部分圍護結構的傳熱係數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值。

(略)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

3.0.3/4.0.4/4.0.4/4.0.7/4.0.8/5.0.5/6.0.2條款

2.2 照 明

《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J 133-90

2.2.1 圖書館建築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2.2.1的規定。(略)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

4.3.3 照度標準不應低於表4.3.3的規定(略)

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

7.2.2 學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應低於表7.2.2的規定,其照度均勻度不應低於0.7。

7.2.3 教室黑板應設黑板燈。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應低於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勻度不應低於0.7。黑板燈對學生和教師均不得產生直接眩光。

2.3 隔 聲 和 噪 聲 限 制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一88

3.1.1 住宅內卧室、書房與起居室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 表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