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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債的基本法律概念

二建《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因而,具有相對性。具體可歸納為三個方面: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法律責任的相對性。

債的內容,是指債的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債權與物權不同,物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甲建築工程公司與乙水泥廠簽訂了一份水泥的買賣合同。交貨時,由於乙公司所僱裝卸工人的失誤多交貨10t。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乙公司所產生的10t水泥的債權屬於( C )之債。

A.合同

B.侵權行為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下列行為中,構成無因管理的有( BCD )。

A.甲接受委託幫助他人保養施工機具

B.乙見他人倉庫失火遂召集人員參加救火

C.材料供應商丙將施工現場因中暑昏倒的農民工送往醫院救治

D.戊見門前馬路污水井蓋被盜,恐致路人跌傷,遂插樹枝以警示

E.總承包單位結算時超付分包單位丁,丁明知該情況但未告知總承包單位

2.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引起債產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實,就是債產生的根據。建設工程債產生的根據包括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建設工程債的產生根據,最主要的是合同。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係。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常會產生侵權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託,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於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有:施工合同債;買賣合同債;侵權之債。

施工合同債是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債;

買賣合同債主要是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的債,以及建設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的債。

侵權之債的情形較多,如施工單位與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間的債等。

下列情形能夠引發合同之債的有( AE )。

A.建設單位拖欠工程進度款

B.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的損失

C.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損害建設單位利益

D.噪聲污染使周邊居民無法正常休息

E.建材供應商供應的建築材料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