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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與特徵

風險基礎審計作為現代審計方法,在發達國家的審計實踐中得到日益普遍的應用,方法本身也隨之不斷地完善,試論風險基礎審計在我國審計實踐中的應用。在我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頒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也提出了運用風險基礎審計方法的要求。然而,在實踐中,審計人員普遍地仍然在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妨礙着我國註冊會計師事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與特徵

本文旨在説明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及其在我國應用的必要性,並對如何應用風險基礎審計模式,改進目前的審計實踐提出建議。

  一、風險基礎審計的意義與特徵

風險基礎審計(risk-based auditing)是指審計人員以風險的分析、評價和控制為基礎,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技術、蒐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的一種審計方法。風險基礎審計的基本模型為: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X內控風險X分析性測試風險X細節測試風險

所有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在重大誤報和財務報表表達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固有風險是指企業及各類經濟業務、賬户餘額,在不考慮內部控制的情況下,發生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內控風險是指企業的內部控制未能防止、發現或糾正已存在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分析性測試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實施分析性測試但未能發現已存在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細節測試風險是指審計實施細節測試但未能發現已存在重大差錯或問題的可能性。

風險基礎審計體現的審計思路,是以項目的審計風險為質量控制依據,首先研究理解企業經營及所從事經濟活動、企業的內部控制及其運行,然後,通過對有關數據、信息的分析和檢查,由概括到具體,由表及裏地認識財務報表披露的信息與企業實際狀況關係,確定會計準則的遵循狀況,財經會計論文《試論風險基礎審計在我國審計實踐中的`應用》。審計全過程所蒐集到的證據、信息,構成審計意見的合理保證。

風險基礎審計是在賬項(交易)基礎審計(transaction-based arditing ),制度基礎審計(system-based auditing)基礎上發展、完善而成,賬項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主要根據對賬項、交易的具體檢查取得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即審計工作主要是對會計賬簿、憑證及其有關資料的檢查,故審計又被稱之為查賬。制度基礎審計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對客户內部控制的研究、評價,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收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在審計過程上劃人為符合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兩大階段,但在審計的着眼點,仍集中在具體類別的經濟業務或帳户記錄及餘額。在審計發展的特定歷史階段,這兩種審計方法都曾佔據過主導地位,但是,由於其內在侷限性,難以適應環境變化的要求。本世紀70年代起,風險基礎審計產生並迅速在發達國家得到廣泛的應用。

  與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相比、風險基礎審計具有下述特徵:

(1)風險基礎審計屬於開放式模型,審計人員在開始一項審計項目時,必須首先評估審計風險,並把它作為審計質量要求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作為過程控制的依據。而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必須研究誰使用審計報告,用途是什麼,即研究社會和客户的需要(期望)。註冊會計師與社會、客户這方面的溝通,是合理確定審計目標的前提。而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均忽略了這一點,忽略了審計目的與手段之間內在聯繫,因而難免出現過度審計或審計不足的問題。

(2)風險基礎審計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審計過程是審計人員不斷加深對被審計單位的認識過程。審計人員從某種假定出發(如企業財務報表可以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通過調查瞭解、收集證據,從各個角度逐步地驗證假定,最終以合理地保證確認假定是否正確,形成審計意見。客觀地講,審計人員的認識過程應該是一個由表及裏、逐步深入的過程,風險基礎審計模型合理地體現了這個過程。而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則

標籤:審計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