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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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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法的本質與特徵

【內容導航】:

1.法的本質

2.法的特徵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的內容。

【知識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徵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具有規範性。法是調解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係,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利益導向性,簡稱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後果(法的可預測性)。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範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平等主體間:仲裁、民事訴訟

非平等主體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平等主體經濟糾紛:

1.或裁或審原則。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法院行使管轄權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無效

(3)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

(二)不平等主體行政糾紛:

1.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

(1)一般:選擇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時可再訴訟

(2)特殊:必經複議,只有對複議結果不服才能起訴

(3)極特殊:只能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