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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徵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棠委會公告》(九屆第3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宜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因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或者因建設徵用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宜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宜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宜州市建成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大中型水利、水電以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徵收為國有,實現土地所有權轉移的行為。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轄區內的徵收土地職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之後,對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農民依法給予補償,並解決好被徵收土地農民生產生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域範圍內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

第五條 宜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依法實行統一徵收。

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徵地拆遷辦公室,辦公室從市直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實施徵地拆遷安置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宜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及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用地預審,建設用地指標申請,用地報批,耕地佔補平衡,審核徵收土地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負責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及解釋,組織召開被徵地拆遷羣眾聽證會,指導督促各部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開展徵地拆遷工作。

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宜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的項目業主,負責籌措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管理開發已徵收的土地,提供項目立項、規劃、勘測定界等報批材料,制訂實施被徵地拆遷農民預留安置用地、拆遷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方案,辦理被徵地拆遷農民生產生活、拆遷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續,建立基準年農業人口與耕地數據庫,徵收土地報批前的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徵收被徵地村、組(隊)人均耕地及被徵地拆遷安置人員情況調查,負責草擬和張貼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徵收土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公告,簽定《徵地拆遷協議》,核發補償費,測算徵地、拆遷成本費用,收集批後實施資料,建立徵地拆遷檔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宜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徵地拆遷農民預留安置用地、拆遷回建用地、安置房建設的統一規劃設計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解決被徵地農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工作,提供用地報批需要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和審核意見材料,解決好人均不足0.3畝土地的被徵地農民個人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待遇。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經管、統計、物價、審計、監察、公安、法院、法制辦、司法、房管、房改、調處、慶遠鎮人民政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徵收工作。

第六條 建立宜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村(社區)農業人口及耕地動態統計制度。農業人口及耕地數據由村委會或社區如實填寫,逐級報慶遠鎮人民政府彙總,並經市國土資源、統計、公安、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後,由市徵地拆遷辦公室建立基準年農業人口與耕地數據庫。

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配合市土地儲備中心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與耕地增減情況進行登記,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簽字認可,作為徵收土地補償安置的依據。徵地安置的具體人員,由被徵

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實提供,經所在社區(村委會)、慶遠鎮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報市土地儲備中心登記備案,並從數據庫中相應核減,在再次徵地中不得重複計算。

第七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體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剩餘的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徵收為國家所有,可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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