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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自貢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管理,保障徵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護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收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徵收工作由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確定徵收土地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徵收土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工作的領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徵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建設、民政、農業、林業、水務、畜牧、統計、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做好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

第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種補償、補助,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土地。

第五條 徵收土地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二章 徵地程序

第六條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對因建設需要擬以批次或項目實施徵收土地的,由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徵收土地告知。

第七條 自徵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進行逐户登記,張榜公示,並依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對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丈、核實;委託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對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面積、地類進行實地測量,並對擬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幅員面積、地類、權屬進行調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類別和麪積。

第八條 徵收土地告知、調查工作結束後,由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根據徵收土地調查結果擬訂徵收土地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依法批准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徵收土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對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有關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徵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三章 徵地補償補助

第十四條 徵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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