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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匯票注意事項

1.正確理解和把握匯票的付款期限。

商務匯票注意事項

如L/C中要求匯票為At sight / on demand / on presentation或對種類沒有具體規定時,一定製作並提交即期匯票,如要求遠期匯票,則必須清楚有關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確定。

計算遠期匯票的起始時間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提單日/交單日/其他特定日後付款等;對遠期匯票中表明"30 days after sight of draft"和"3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的規定應加以區別:前者指付款人見票承兑後30天付款,後者指匯票出票日後起算30天付款;對"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B/L"和"At 60 days from date of B/L"規定的區別也應明確:按後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一天結匯 。

UCP500對使用"from"和"after"確定匯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規定,ICC認為"‘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ter'則從次日起算",ISBP規定兩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規定,實踐中又有不少其它觀點,避免對此產生不同意見的最簡單辦法就是早出單、早交單。

匯票到期日的計算準則。"算尾不算頭"(從見票日第二天起算);月份為日曆月,不考慮每月的具體天數(如見票為Jan 31st,見票後1個月、3個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別為Feb 28/29、Apr 30);ISBP規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銀行工作日,款項應於到期日在匯票或單據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到期日後的第一個銀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2. 要按照規定填寫。

貨款支付採用部分託收、部分信用證時,應制作兩張匯票,各按相應規定填寫,兩者之和等於發票金額;L/C下的匯票,如L/C沒有規定,則應與發票額相同,如規定為發票額的一定百分比,則按規定填寫。託收條件下的匯票須在出票依據欄內或其他位置加註"For Collection"字樣。

3. 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

來證金額如有"About"字樣,則可允許有10%的增減幅度。

4.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在匯票的受款人欄填寫

填寫"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也可以填寫本公司外匯基本帳户開户行。

5. 不使用匯票的情形。

實際業務中並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匯票支付貨款,不需要匯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證交易(可以不出匯票);電匯(T/T)、信匯(M/T)和賒帳交易(O/A)(不需要匯票);合同/信用證不要求的`時候(進口商/開證行為避免使用匯票而支付印花税不要求出匯票)。

6. 假遠期L/C的匯票製作與真遠期基本一樣,通常註明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樣。

7. 匯票的轉讓。

匯票可以通過背書或僅通過交付進行流通轉讓,背書有多種,空白背書最常見。

8. 匯票錯誤的更正。

原則上講,匯票的票面應整潔、清楚,不得加註與匯票無關的內容,不得有絲毫差錯,金額不得塗改,但實際製作匯票時可能會在幣別、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錯,ISBP規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認證、簽證或採取類似措施的匯票如有更正,必須在表面看來經出票人證實(即在更正處加蓋更正章),有些國家和地區不接受附有更正的匯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證實。

標籤:匯票 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