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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義分析方法及其行政法意義的範文

一、語義分析方法的淵源

語義分析方法及其行政法意義的範文

語義分析方法源於語義分析哲學,後經哈特教授引入法學研究當中,並創立了在20 世紀中葉盛行一時語義分析法學。哈特成功地點燃了人們對法理學的興奮和興趣,他並不是像20 世紀30 年代的美國法律現實主義者那樣通過放棄概念的研究這一傳統領域而復興法理學,而是通過新哲學的風格和精神重新界定、考察傳統的法理學問題 。從尼爾麥考密克教授的這番讚許的話語當中,我們不難想象到哈特教授在那個時代對法理學所作的貢獻,特別是其著作《法律的概念》更是被西方法哲學界奉為權威之作,在我國也被眾多學者研究。

二、語義分析方法的運行機制

雖然哈特教授對於何為語義分析方法,並沒有作出了一個明確的界定,這或許因為其本人不是一個定義偏好者的緣故。不過,從其最著名的著作《法律的概念》的有關論述中,我們或許可以對語義分析方法有一個大致的把握。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談到,在探究詞的意義時,就詞論詞的做法不足為訓,在各種類型的社會情境之間或者社會關係之間,有許多重大的差別通常不是直接顯現出來,通過考察相應詞語的標準用法,考察這些詞語如何取決於具體的社會關係,就可以最清晰的把握這些重大的區別,然而這些考察經常受到忽視。在我國,相較於《法律的概念》中的第一性規則、第二性規則,人們對語義分析方法這個研究方法的熟悉程度可能稍欠,因而也鮮有學者對語義分析方法進行界定。關於語義分析方法的定性,張文顯教授認為,語義分析方法是一種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語源、語境,而澄清語義混亂,求得真知的一種實證研究方法。

筆者認為,張文顯教授這個定義是比較符合哈特教授在其著作中對語義分析方法的論述的,可以視為對哈特教授所論述內容的具體化。如以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可以看作是考察相應詞語的標準用法的具體化;考察詞語、概念的語源和語境可看作是考察這些詞語如何取決於具體的社會關係的具體化。從表面來看,張文顯教授對語義分析方法定義中的實證研究方法似乎有別於我們今天所説的實證研究方法。因為,我們今天所説的實證研究方法的外延一般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定性研究一般包括觀察和訪談等,而定量研究一般包括統計分析和迴歸分析等。但是,從深層來看,筆者認為,前者中的實證研究方法相較於後者中的實證研究方法要更具體,因為前者是可能具體到一個概念上,而後者往往只是針對一定的法律現象。實證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其主要由程序、經驗、量化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從這個角度來看,把語義分析方法定性為實證研究方法是比較恰當的。語義分析方法側重於對語境和具體社會關係的考察。由上可見,我們不難看出,語義分析方法在面對法律語言時具有這樣的優點:第一,重視對語境的考察。英國的學者科特瑞爾認為,在理解法律詞彙的時候,應該將其放到所在句子的整個語境中去考察,因為法律語言被用於特定語境中,其背後所代表的預期、責任和關係都改變了。

而語義分析方法本身就有這樣的特點,其並非單純的強調分析法律語言的要素和結構,其還強調分析法律語言的語源和語境,從而澄清予以的混亂。第二,也是更重要的重視對具體社會關係的考察。語義分析方法在關注對語境的考察的同時,更加關注對詞語所對應的具體社會關係的考察,把法__律語言放在相應的社會關係中進行分析。當然,語義分析方法同樣也存在侷限。隨着時代的進步,新事物的層出不窮,考察具體社會關係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特別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尤其因為是電子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出現在虛擬空間上的新事物使語義分析方法的適用也面臨尷尬。人類語言本身所存在的問題有時也會導致其適用面臨尷尬。人類語言本身的缺陷導致人們對於法律概念爭論有可能是永無休止的,而且其中還涉及到認識標準和認識標準的邊際問題。然而,我們不能因此而一概否定語義分析方法的優點,將其拋棄。綜上可知,語義分析方法在對考察法律語言方面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其對法學研究和法學實踐是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的。然而,具體到行政法學研究和行政法治實踐,其能發揮怎樣的功用呢?

三、語義分析方法對行政法學研究和行政法治實踐的意義

行政法學這門學科本身就是實踐性很強的一門學科,這就決定了行政法學的研究不能僅拘泥於傳統的法教義學,而要以更開放的胸懷去吸納其他研究方法,特別是實證研究方法,從而繁榮行政法學的研究。而語義分析方法側重對語境和具體社會關係考察,因此而具有實踐性的品格,無論是對行政法學研究和行政法治實踐都有一定的借鑑意義。語義分析方法比傳統的文義解釋方法具有一定的優越性,更容易開展行政法學研究和行政法治實踐。文義解釋又被稱之為語義解釋,是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闡釋法律之意義內容 。語義分析方法和文義解釋方法兩者表面上都是對法律語言的解釋。但是,語義分析方法要比文義解釋方法具有優越性。因為如果僅僅適用文義解釋的方法,往往很難確定法律條文的真正意義,而且容易拘泥於法律條文用語,導致對法律真正意義的誤解。

然而,語義分析方法不僅考察法律語言本身的含義,還考察其語源、語境和具體的社會關係,在瞭解法律語言的真正意義方面具有優越性。語義分析方法在面對行政法的不確定概念時能發揮一定的功用。行政法的不確定概念是行政法學研究和行政法治實踐都不能迴避的問題,其主要特點是指概念外延界限的不明確性。比如我們土地徵收中常常接觸到的公共利益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公共利益是行政機關進行徵地這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前提。然而,對於何謂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有學者通過概括和列舉的方式論證,認為公共利益是在特定範圍內具有共同價值取向的多數人所反映的利益要求。只有涉及到慈善事業、科教文衞事業、環境保護事業、水利事業、公共交通、國防設施建設、和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與國家安全和公眾生存息息相關的利益才能視為公共利益。也有人通過將公共利益和其他相近概念如國家安全利益、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社會秩序等概念進行對比論證。而在實踐當中,行政機關往往回避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或者使這個概念模糊化,很多時候還因此而引發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如果援引一般的文義解釋方法對公共利益進行解釋,可能就會出現上述爭議的情形。這個時候,語義分析方法可以發揮一定的功用。通過適用語義分析方法,結合具體的徵收案件、具體的社會關係,分析公共利益的語源、語境,這首先在學術上有利於界定出學術界比較容易接受的內涵和外延,在實踐上也可以界定出行政相對人比較容易接受的內涵和外延,減少糾紛。當然,土地徵收很多時候並非是概念解釋的問題,而是補償款的問題。

這個時候,語義分析方法即使在學術上發揮了功用,在實踐中也可能會顯得蒼白無力,因此,語義分析方法也是具有一定的侷限性的。綜上所述,語義分析方法重視語境以及具體社會關係在理解的作用,與傳統的分析方法相比較仍然是具有一定的優越性的。雖然語義分析方法面臨複雜多變的社會關係和人類語言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但這並不僅僅是語義分析方法面臨的問題,而是所有的研究方法都面臨的問題,因而我們不能因此否定該方法的優點。我們探討語義分析方法的功用,只是將語義分析方法視為眾多研究方法中具體的一種,借其澄清語義理解上的混亂,儘量減少由於語言所帶來的障礙,為以後更好地開展法學研究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