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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置換協議書

甲方:

宅基地土地置換協議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負責人:

甲、乙雙方為了配合丙方新農村紫東花園建設整體規劃,就甲方位於丙方的宅基地土地(面積 平方米)使用權置換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經丙方同意自願將其位於 村的宅基地土地(土地面積 平方米,)使用權置換給乙方,由乙方在該宅基土地上負責建設丙方新農村或設施建設、衞都食品工業園建設。

二、乙方自願支付甲方宅基地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補償費 萬元,該款用於乙方為甲方建設新農村住宅所置換房屋 ㎡的房屋建設款。

三、協議簽訂後 日內,乙方付給甲方 萬元補償費,由甲方負責在 日內將宅基地土地及地上附屬物(或由甲方負責在 日內自行拆除地上附屬物)交付乙方,若甲方不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宅基地土地交付,甲方除應退還乙方 萬元土地補償金外,還應賠償乙方的利息損失(利息按日萬分之三計算)。

四、乙方取得該宅基地土地後,由丙方配合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審批、登記手續,由乙方自行開發建設。乙方將按丙方新農村建設規劃的要求在丙方規劃的新宅基地上建設農村住宅,甲方可在新農村住宅中選擇住宅,並按乙方定價向乙方支付房屋建設款。

五、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審批、登記手續及新農村規劃建設手續由丙方負責辦理,一切費用由丙方承擔。

六、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生效,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補充協議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壹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宅基地土地置換協議書 [篇2]

1、土地置換協議書

甲方:廖炳,住渠縣李馥鄉李馥村五組,身份證號碼: 乙方:廖興偉,住渠縣李馥鄉李馥村五組,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就土地調換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置換土地概況:

1、甲方地塊:位於李馥村五組村級道路旁,面積13.5×11.5㎡(原廖興川的老屋基地轉廖炳)。

2、乙方地塊:位於李馥村五組河大地,面積13.5×11.5㎡。

3、甲、乙雙方自願等面積永久置換屬於對方的土地。

4、由於地塊位置的差別,故乙方補償給甲方差價20000元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並且在籤協議時付清。

二、違約責任

1、本協議為雙方自願的原則下籤署,協議簽訂生效,生效後,雙方將土地交付對方使用,並且雙方以後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況。

2、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甲方廖炳在乙方廖興偉的房屋繼扇時不給任何費用。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證人:

甲方:

乙方: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宅基地土地置換協議書 [篇3]

甲 方:

乙 方:

根據《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第193號令)和《宿州市新農村建設徵地置換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改善農民的居住環境。甲方將村集體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以補償金與新建房屋進行置換的方式,採取多退少補的原則供乙方享用。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多次協商,最後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合同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徵用土地數量及位置:(附 村總體規劃現狀圖)

其中:青苗地坡地畝,樹木米,南起 米,西起 米,北起 米,約合 平方米(具體面積位置以簽訂的合同或是 村村民委員會丈量統計表上的數據為準)。

二、房屋安置補償:

(一)安置房建設形式:建安置房,所選安置房户型為二間二層樓房(磚混結構,現澆二層樓板)。

(二)安置房價款:甲方在 中心村代建安置房平方米(以工程決算驗收後所建面積為準)用於乙方安置。安置房成本價和乙方應支付安置房款,以最終建成成本核算,多退少補(詳見《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

(三)找補差價:乙方房屋、及附屬物拆遷補償款抵充安置房款,房屋差價款在甲方交房時與乙方一次性結清。(注:房屋差價款在甲

方交房時不得低於總房款)

(四)乙方需在甲方規定的 年 月 日前將原住房撤空,做到具備甲方開工的需求。

(五)乙方負責繳納與該建設用地相關的土地税、費及其他的法定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由於國家政策變化導致的該等費用增加部分由雙方合理分擔,雙方應於每年的 月 日結算該等費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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