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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外派員工補貼標準辦法

為了適應集團公司發展的需求,保證公司駐外人員、出差人員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規範公司管理,現制定本辦法。

集團外派員工補貼標準辦法

適應範圍及定義:

1、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委派的長期駐外人員及短期出差人員。

2、長期駐外指被集團公司派往深圳以外的地點工作,連續30天(含)以上,累計3個月(含)以上的人員,在當地招聘人員及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調動不屬此範圍。

3、短期出差指單次出差時間不超過15天,當日出差超過8小時以上的人員。

第一部分 員工差旅費補貼

一、差旅費範圍:包括自出差出發地至到達地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補助費等。

二、審批權限

(一)出差審核權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當日出差:當日可以往返的,報部門負責人核准。

2)遠途國內出差:普通員工出差2日內往返的,由部門經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總監核准,10日以上的由總經理核准;經理出差2日內往返副總監核准,2日以上由總監核准;副總監以上人員出差一律由總經理(總裁助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選擇標準

1、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遠途出差:員工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公司副總以上人員可選擇飛機作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總裁助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三、差旅費管理辦法

(一)出差申請與報告

1、員工出差必須提前提交“出差申請表”(見下表),註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並將“出差申請表”送人力資源部部留存,作為記錄考勤之依據。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差旅時間時,應打電話向上級領導請示,不得因私事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其差旅費不予報銷。

3、員工出差完畢後應立即返回公司,並於3日內向主管領導彙報工作,提交“出差報告”。於一周內憑有效日期證明(如機票、車票等)到財務部辦理費用報銷、差旅補貼等手續。

4、未按以上手續辦理出差手續或未經審批所發生的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二)差旅費補貼標準(按每人每天)

相關説明:

1、往返交通費:包括火車票、火車票訂票費、機票、機場建設費、乘坐飛機的人身保險費、船票等與所乘坐交通工具有關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費支出憑合法有效票據實報實銷。

2、住宿費:員工出差住宿費憑合法有效票據在規定的限額內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負擔;員工出差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的,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發-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3、伙食補助費:按照上表標準包乾使用,不再憑票據報銷餐費。

4、市內交通費:指出差人員在出差城市的市內交通費,出發地和到達地至機場、火車站往返交通費兩部分。按照上表標準包乾使用,不再憑票據報銷餐費。

5、通訊補貼:出差期間手機漫遊費憑手機繳費單實報實銷。 (三)差旅費補貼計發辦法

1、員工在出差當天往返超過8小時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補貼。

2、遠途出差者,計算出差補貼一般採取“去頭留尾”的原則。例如:9日出差12日返回者,給予3天的出差補貼。

3、如果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招待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發放相應部分出差補貼;如果出差期間發生了已經批准的招待費,招待期間不發放相應的餐費補貼。

4、員工外出參加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由主辦單位統一支報或公司統一繳費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及每天的伙食補助費。

5、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0小時(含)的,可憑車票增加伙食補助費20元,在此基礎上連續乘車時間每滿6小時可再增加20元。

6、下屬與上級一起出差時,下屬差旅費可比照上級標準支給。出差期間不得另外報支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出差的另計。

7、不按上表規定而超出報銷標準時員工必須提交書面説明,寫明理由,經總經理(總裁助理)簽字後方予報銷,否則由出差申請人自己承擔。

第二部分 員工駐外費用補貼

一、駐外補貼標準:

二、相關説明:

(一)交通補貼:外派地點在500公里以上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報銷每月一次來回探親交通費用;外派地點在500公里以內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報銷每週一次來回探親交通費用,乘座標準按差旅費相關規定範圍內按實報支,超出部分自理。

(二) 住房補貼:

1、員工被派駐在外3個月及以上,在某一地點工作15天/每月以上的,應按本規定在當地租房,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總裁助理)批准。

2、公司可給予派駐在外工作人員15天的找房期,駐地分公司負責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並視具體情況,確定最高期限。在15天內住宿費按差旅費住宿標準給予報銷,超過此期限,按本辦法執行。

3、初次外派人員可享有實際購買生活用品費用的80%(最高可報銷1500元/月),作為一次性安置補貼購買生活必備品,並憑發票報銷。

4、外派人員的住房標準在上表標準內憑票報銷,如由駐地分公司租房解決的,應符合本標準,

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總裁助理)批准,並抄送駐地公司綜合辦公室。如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租金超標準,超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

5、駐地分公司視實際情況可租用一間二室或三室房,作為公司短期派駐或出差人員使用,駐地分公司綜合辦公室作為租用房的管理者,應保證在前一人離開後及時更換日常住宿用品,保持清潔,以保證後來人員能立即入住,以降低公司出差成本。

6、外派人員租住房間的水、電、氣等費用由個人承擔(不包括分公司租用的公用房)。

(三)外派補貼(含餐費補貼、市內交通、通訊及雜費等):按照上表標準包乾使用,不再憑票據報銷。

附則:

1、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各項補貼標準可隨年度物價的變動由綜合辦公室修訂、總經理審批後調整。

集團外派員工補貼標準辦法 [篇2]

一、為支持公司外地項目及業務的開展,鼓勵員工響應公司的需要,接受公司外派工作的任務安排,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外派員工,是指工作地在省外或省內成都以外的二三級城市的且在外派工作地進行長期駐地工作,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員工短期出差的,按公司的出差管理辦法執行,不適用於本辦法。

三、新進員工在招聘時指定為外派項目招聘的及與新員工的薪酬福利有特殊約定的,也不適用本辦法。

四、外派補貼項目由職務補貼、生活補貼和通訊補貼構成。補貼標準參照項目地的地域、職務及當地的工作、生活條件確定,補貼標準如下:

五、如有特殊情況,對個別外派員工的補貼需作出特殊調整的,經公司總裁簽字並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後執行。

六、人力資源部將定期對上述補貼項目及標準進行分析與調整,並經公司領導簽字後執行。

七、員工享受的上述補貼只有員工在外派期間享有,如果返回公司工作後將不再享有上述補貼。

八、上述補貼將在每個月發放工資時一併發放給員工。

九、如員工外派工作的月份不滿整月的,則按實際天數給予計算。

十、上述辦法經公司領導審核簽字後執行。

十一、上述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審核: 年 月 日

批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