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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購房補貼管理辦法

一、目的

員工購房補貼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體系,減輕經濟負擔,加強團隊凝聚力,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結合公司當前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員:

1、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往屆大學畢業生;

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內六區)區外;

3、未婚,名下無任何房產;

三、內容

1. 補貼的種類劃分與金額:

2.提供補貼期限:五年

⑴ 補貼期滿後無論是否符合第二條的第2項及第3項人員,公司不再提供以上補貼;

⑵ 享有補貼期間發現存在不滿足第二條的第2項及第3項人員,公司將按相關依據(如:結婚登記證、房產證或房產貸款合同等)登記時間,終止提供以上補貼;

四、補貼形式

補貼形式:住房補貼與水電氣補貼以現金的形式在申請人符合條件期間每月進行發放。

五、懲罰

對以上規定若有關人員未按相關規定條件申請,或因個人情況發生變化而導致劃為補貼範圍以外的人員,公司給予100-500元罰款,時間長者按上限處罰。

六、辦理流程

本人申請(《員工住房補貼申請表》見附錄一)→本部門領導審核→總監批准→經辦人辦理

七、實施日期

1、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法規條例執行。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補充。 3、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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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

附錄一:

員工住房補貼申請表

員工購房補貼管理辦法 [篇2]

為了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扶持員工購房置業,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共享公司的發展成果,增強企業的凝聚力,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享受相應的購房補貼

(一)、具有公司中層管理及以上職位並在公司工作滿5年及以上者;

(二)、具有公司中層管理及以上職位,已與公司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在公司工作滿1年者,申請購房補貼時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三)、普通員工在公司工作滿5年及以上且工作表現優秀者;

(四)、所購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

(五)、符合本辦法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條、購房補貼標準

(一)、按職務享受一次性購房補貼標準(此項補貼與工作年限購房補貼可同時享受):

1、高層管理人員補貼:4萬元;

2、中層管理人員補貼:3萬元;

(二)、按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購房補貼標準:

1、 工作滿1年補貼:0.4萬元

2、工作滿2年補貼:0.8萬元;

3、工作滿3年補貼:1.2萬元;

4、工作滿4年補貼:1.6萬元;

5、工作滿5年補貼:2.萬元;

6、工作滿6年補貼:2.4萬元;

7、工作滿7年補貼:2.8萬元;

8、工作滿8年補貼:3.2萬元;

9、 工作滿9年補貼:3.6萬元;

10、工作滿10年補貼:4萬元;

11、工作滿11年(含11年)以上最高購房補貼為5萬元。

第三條、購房補貼申請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相關表格,所在部門認真審核個人情況及相關材料後,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申請人按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申請購房補貼所需的相關材料;

(三)、人力資源部對申請人所申報的資料和情況進行全面複核後,認為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擬定購房補貼標準和意見報董事長審核;

(四)、經董事長審核並通過後,財務部根據董事長審核意見將購房補貼款一次性轉入享受購房補貼員工的帳户;

(五)、購房補貼申報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購房補貼申請人須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的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户口本、結婚證、學歷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房產證、購房合同等相關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四)、申請人在公司所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的相關證明

(五)、有關申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提供的擔保材料。

第五條、相關規定

(一)、房產證與申請人的姓名原則上應一致,如果房產證不是申請人姓名的,必須提供申請人與房屋產權人是夫妻關係或父母、子女關係且同屬一個户口的相關證明,方可享受購房補貼。

(二)、申請人所購房產位置原則上應在 轄區內,如果申請人

所購房產在 區以外的 市城區其他區域的,按購房補貼款總額70%的比例予以補貼;申請人所購房產超出 市城區範圍的,按購房補貼款總額50%的比例予以補貼。

(三)、夫妻雙方同屬公司員工的,申請補貼時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補貼標準的員工予以一次性購房補貼,夫妻一方享受購房補貼後,另一方不得重複申請購房補貼。

(四)、一個户口內的家庭成員有兩名或以上人員同屬公司員工,購買一套房屋的`,申請購房補貼時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補貼標準的員工予以一次性購房補貼,該員工享受購房補貼後,一個户口內在公司工作的其他員工,在未購買新的房屋之前,不得再申請購房補貼。

(五)、凡符合公司購房補貼條件的員工,無論購買多少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補貼。

第六條、義務與責任

(一)、已享受購房補貼的員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個人原因辭職,或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追究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辭退,從而導致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不足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年限的,則該員工和有關擔保人必須按擔保合同的約定及本辦法的規定,將已享受的購房補貼款全部返還公司。

(二)、申請購房補貼人員應該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補貼款項的,除必須全部退還購房補貼款外,將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三)、公司有關人員對申請人所申報的購房補貼相關材料不認真核實,或工作失職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將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附則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實施,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