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生活經驗

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規劃工作質量,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申報、審核、審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以有土大農業安置為主、節約用地和控制移民規模的原則,通過現場調查、座談、問卷、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移民意願和安置區居民的意見,科學編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產、生活,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併為其搬遷後的發展創造條件。對於少數民族移民,應當尊重其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

第四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在工程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在工程建設徵地範圍基本確定和實物調查完成的基礎上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根據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編制。

第六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應與工程建設方案的比選和論證工作相協調,以便確定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社會和諧、生態保護的工程建設方案。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內容應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推薦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編制

第八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

第九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要與當地經濟發展、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對移民生產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對農村移民要採取有土大農業安置為主的方式。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第十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及工程主要特徵;

(二)工程佔地區、淹沒區自然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三)編制依據、原則;

(四)工程佔地區、淹沒區和淹沒線以上受影響範圍,其中應明確淹沒線以上受影響範圍的劃定原則;

(五)實物調查的依據、內容、方法、成果認定程序和成果;

(六)移民安置規劃編制的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七)移民安置任務和安置標準;

(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環境容量的基礎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

(九)城(集)鎮遷建、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土保持項目採用的標準;

(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十一)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估算編制的依據、原則和方法;

(十二)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分工和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範要求,會同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禁止在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後,方可開展實物調查工

作。

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計單位組成聯合調查工作組,共同開展實物調查工作。實物調查應公正、客觀、全面、準確,調查結果應經調查者和權屬人簽字認可。實物調查結果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最長不超過14天。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聯合調查工作組應對有異議的調查結果重新進行調查,並再次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後,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實物調查成果出具書面認可意見。

第三章 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