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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徵地拆遷公寓樓安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常德徵地拆遷公寓樓安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常德市江北城市規劃區公寓樓安置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江北城市規劃區實施公寓樓安置的範圍

東至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範圍,北至柳葉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圍合的區域。

市江北城市規劃區上述區域外的村(社區)、組,成建制、成街區被徵用和轉用的區域。

實施公寓樓安置的範圍內,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公寓樓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祕書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房管局、市物價局、市監察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和武陵區人民政府、鼎城區人民政府、德山開發區管委會、柳葉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公寓樓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規劃佈局、資金調度等方面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公寓樓安置辦),負責日常工作。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公寓樓安置小區(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應成立公寓樓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寓樓安置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公寓樓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全程參與公寓樓建設質量監管,並做好政策宣傳、安置對象統計申報、選房入住和維護穩定等工作。

第四條 公寓樓安置小區(項目)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優化環境、維護穩定、選房入住,以及小區物業管理向社會化過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建設開發業主負責公寓樓安置小區(項目)的建設和公寓樓整體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樓竣工報告、住房質量保證書、

使用説明書,併為入住户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供水、排水、供電、管道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相關單位要根據公寓樓安置小區(項目)總體規劃和建設要求,及時提供配套服務。

第二章 公寓樓安置資格確認與安置實施

第七條 安置對象

(一)公寓樓安置區域內被徵地拆遷,符合安置資格的村(居)民;

(二)公寓樓安置區域內尚未列入徵地拆遷範圍,但符合分户安置資格且申請入住公寓樓的村(居)民(簡稱非拆遷對象分支户);

(三)公寓樓安置區域內尚未列入徵地拆遷範圍,但住宅經房管部門鑑定為D級危房,且申請提前入住公寓樓的村(居)民(簡稱非拆遷對象危房户)。

第八條 安置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資格(符合分户條件的可享受分户資格):

1、房屋在徵地拆遷範圍之內;

2、擬徵地公告發布之前,户口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

3、房屋現狀為“一户一宅基地”;

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含經營權人之間的轉租、轉包)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並履行了相應義務。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1至3目條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遷入户,只享受1個原拆户安置資格。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資格的無子女或獨生子女家庭,享受1個原拆户安置資格。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資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則予以安置:

1、有2個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拆户安置資格;有1個或2個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拆户安置資格和1個分支户安置資格。

2、有3個以上(含3個)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拆户安置資格;有1個或2個達到法定婚齡的,享受1個原

拆户安置資格和1個分支户安置資格;此外每多1個達到法定婚齡的,增加1個分支户安置資格。子女中有2個或2個以上已婚(不含離異無子女、喪偶無子女)的,減少1個分支户安置資格,增加1個原拆户安置資格。

(五)符合原拆户安置資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購買3套安置房,但總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六)非拆遷對象分支户享受1個分支户安置資格。

(七)非拆遷對象危房户原房屋拆除後,可享受1個原拆户安置資格。

(八)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擬徵地公告發布之前,房屋有買賣或其他轉讓行為的,按以下原則予以安置:

1、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買賣雙方實行整棟房屋轉讓,達到法定婚齡的`買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資格,賣方不予安置。買賣雙方實行部分房屋轉讓,達到法定婚齡的買方(僅限1户)和賣方,均只享受1個分支户安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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