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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安全承諾書

書信函5.54K

柳林鄉安全生產委員會:

養殖安全承諾書

為加強本養殖場的安全經營管理,防止發生意外事件,本人承諾如下:

1、加強用電安全管理,不亂拉亂接臨時電線,達到電業部門《安全供用電協議》規定的各項要求。

2、加強沼氣池等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杜絕發生意外事件。

3、加強粉碎機等設備的安全使用,保證不發生安全事故。

4、積極做好本場日常安全自查工作,形成“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的自主管理形式,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5、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承諾人(養殖户):

聯繫電話(手機):

年 月 日

注:本承諾書一式二份,承諾人一份,鄉安委辦備案存檔1份。簽訂對象為農村養殖户、沼氣使用户。

畜禽養殖安全生產承諾書

為了確保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本場向全社會作出如下承諾:

一、不添加國家禁止的“瘦肉精”、三聚氰胺、人用藥和未經高温處理的泔水等。

二、嚴格從正規渠道購買獸藥,並向購買企業索證索票;嚴格遵守獸藥休藥期規定,畜禽從停止給藥到出售的間隔時間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78號規定》執行。

三、建立完善養殖檔案,包括:生產記錄、消毒記錄、免疫記錄、診療記錄、調入和銷售記錄、飼料和獸藥使用記錄、防疫監測記錄、死畜無害化處理記錄等。

四、堅持病死畜禽不出場,必須報告村委會和畜牧信息員,通過畜牧部門現場指導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畜禽糞污不得直接排放到場外,必須通過堆肥場、化糞池等方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場户圈舍要定期檢查,對於陳舊危房要及時進行更新改造;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如飼料庫、乾草庫等要嚴禁煙火,配備完善的消防設施;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定期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養殖場電氣設備和線路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要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要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要採取相應的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並按《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審批備案。

七、自覺接受縣畜牧獸醫中心“瘦肉精”等的隨機抽檢和監督檢查。

八、接受和配合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自覺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承諾人: 地址:

承諾日期:

本承諾長期有效。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

(網上發佈日期:2015-2-10)

養殖場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了加強養殖場的生產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衞生安全,我自願做出如下承諾:

1. 認真遵守《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生產,依法經營。

2. 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各類養殖檔案。

3. 嚴格按照處方、説明書對動物用藥;絕不過量、超劑量甚至濫用抗生素等藥品。不使用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獸藥,不使用假冒偽劣、過期、不合格的飼料。

4. 不在動物飲用水、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嚴禁添加的任何物質。

5. 生產、飼養、銷售健康的豬牛羊等動物;動物休藥期間,不向屠宰經營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溝油”和未經高温處理的餐廚剩餘食物餵養畜禽。

7. 積極主動地配合、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畜禽出欄前必須提前三天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部門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售。

承諾單位:

負責人(簽名):

關於義烏市畜禽養殖場關停獎補政策的`實施意見

關於義烏市畜禽養殖場關停獎補政策的實施意見

關於義烏市畜禽養殖場關停獎補政策的實施意見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

為了認真落實義烏市畜禽養殖場關停獎補政策,有序、有力推進我市畜禽養殖行業專項整治和“碧水商城”行動,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義烏市畜禽養殖場關停獎補辦法>的通知》(義政辦發〔2015〕119號)精神,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獎勵、補償對象

1.在義烏市畜禽禁養區、限養區規定範圍內的關停養殖場(户)。

2.使用泔水養殖以及2012年1月1日以後建造的養殖場(户)不享受獎勵、補償政策。

二、獎勵、補償認定

(一)生豬養殖場(户)

1.對合法建築、設備設施關停損失按市政府相關規定評估後給予補償(考慮設備設施政府補助部分)和種豬損失按每頭1000元補償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通過環境評估機構環境評估和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以下發正式文件為準);

(2)經市府辦、農業部門組織的養殖場建場認證或生態場建設認證;

(3)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4)2015年6月底前主動關停的養殖場(户)。

2.對關停養殖場生豬按種豬1000元/頭、肉豬300元/頭的標準給予獎勵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2015年12月底前主動關停的養殖場(户)。

3.對在2015年12月底前主動關停的其他生豬養殖場(户),按種豬700元/頭、肉豬200元/頭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家禽養殖場(户)

1.對合法建築、設備設施關停損失按市政府相關規定評估後給予補償的(考慮設備設施政府補助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

(1)通過環境評估機構環境評估和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以下發正式文件為準);

(2)經市府辦、農業部門組織的養殖場建場認證或生態場建設認證;

(3)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4)2015年6月底前主動關停的養殖場(户)。

2.對在2015年12月底前主動關停的其他家禽養殖場(户)

按肉雞、肉鴨4元/羽,蛋雞、蛋鴨、鵝7元/羽,產蛋鴿4元/對的標準給予獎勵。

(三)牛、羊養殖場(户)

在2015年12月底前主動關停的牛、羊養殖場(户),按奶牛3500元/頭、肉牛500元/頭、羊200元/只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涉及重點工程關停養殖場(户)

凡涉及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需要關停的養殖場(户),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關停工作的,對合法建築、設備設施關停損失按市政府相關規定評估後給予補償(考慮設備設施政府補助部分)。

三、獎勵、補償標準的説明

(一)合法建築、設施設備

列入建築損失補償的範圍指經建場認證時規劃許可或經生態場建設驗收時直接用於養殖生產的建築面積或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的其他建築面積。

列入設施設備損失補償範圍指直接用於養殖生產的相關設施設備。

上述兩項在《義烏市洪巡溪、大陳江流域畜禽養殖行業整治方案》和《義烏江流域畜禽養殖行業整治方案》文件下達後增加的建築和設備設施的投入不列入補償、獎勵範圍。

(二)畜禽數量的核定

本年度6月15日之前關停拆除的畜禽養殖場(户),按照春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畜禽踏欄數為獎補的計算基數;6月15日之後關停拆除的的畜禽養殖場(户),按農業局畜禽普查數據為獎補的計算基數。

四、獎勵、補償程序

(一)申請。符合關停補償或獎勵條件的畜禽養殖場(户)在簽訂畜禽養殖場(户)關停承諾書(協議書)後提出關停和獎勵申請。

1.符合關停補償條件的畜禽養殖場(户),填寫獎補資金申請表,並由鎮街(工業園區管委會)委託中介評估機構按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損失評估。

2.符合關停獎勵條件的畜禽養殖場(户),填寫獎勵資金申請表。

(二)審核和公示。

1、審查。各鎮街(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損失評估報告、承諾書(協議書)、補償(獎勵)申請表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後報農業局審核。

2.公示。審核結果在當地政府公告欄公示5個工作日。

(三)下文。經公示無異議後,正式下達關停補償或獎勵資金撥付文件。以上補償及獎勵政策所需經費由市、鎮街(工業園區管委會)財政各承擔50%。

(四)撥付。市財政根據相關資料(關停承諾書、協議書、申請表、評估材料及其它材料)審核報批同意後撥付獎勵、補償資金;鎮街(工業園區管委會)分別在簽訂關停承諾書(協議書)、養殖場(户)建築物拆除和復墾後各支付50%獎勵、補償資金。

五、獎補資金管理與監督

1.嚴格申報程序。按照畜禽養殖行業整治方案及養殖場關停獎補辦法,切實抓好材料的審查、審核和監督等工作。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審查、審核結果,必須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3.嚴格責任追究。一經查實有多報、騙報、虛報等行為的單位(個人),取消補償、獎勵資格。對由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引起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

巖口水庫水環境綜合整治中關停的養殖場(户)參照本意見實施。

義烏市農業局 義烏市財政局

養殖工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以 場的場長帶頭鄭重做出以下安全生產責任的承諾,並願意接受監督。安全生產責任承諾內容如下:

1、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落實公司《紫菜養殖場安全須知和崗位職責》;

2、及時申報船舶檢驗,辦齊各種有效證書、證件;做到職務職員合格齊全、普通船員持證登船;

3、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和通訊導航等安全設備,不使用超期失效的安全設備;

4、按規定及時辦理漁船進出港報關簽證,主動向駐港漁政機關彙報安全情況,未進行簽證和安全彙報不出航作業;

5、按核定航區和抗風等級作業,及時收聽氣象預報。惡劣天氣不出海,在台風和寒潮來臨時無條件服從公司領導指揮返港避風

6、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按核定數額搭載船員,禁止搭載非本公司人員出海;所有員工不得打架鬥毆,如有發現一律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7、不違反操作規程,水上航行、作業期間不飲酒,船舶航行、船上作業、進灘生產中穿好救生衣,配戴好安全帽;船舶航行中和生產作業時不穿拖鞋;

8、及時主動的向公司電台彙報工作情況,並做好要求的相關記錄;

航行和海上錨泊值班應盡心盡責,加強了望,不做與航行、值班無關的任何事項,港口錨泊按規定停靠,留足人員值班;

9、不冒險指揮、不冒險作業;禁止帶酒、違禁品、變質食品、不清潔的飲用水上船;

10、航行和海上錨泊值班應盡心盡責,加強了望,不做與航行、值班無關的任何事項,港口錨泊按規定停靠,留足人員值班;

11、船舶停靠碼頭裝卸貨物時應無條件服從碼頭和公司高度指揮,不得出言不遜。

12、發生事故,立即組織搶險救助,同時按規定及時上報;確保自身安全條件允許情況下聽從漁政漁港監督機構發出救助指令;

13、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漁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是本人的安全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養殖場長: 組長:

年 月 日

標籤:承諾書 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