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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責任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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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基建任務順利完成,有效保障園區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校區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則,現按照上級的要求,結合園區的實際情況,特訂立基建工地安全責任書:

工地安全責任承諾書

1.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基建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立健全基建工地的各項安全生產製度,規範各項生產操作規程,做到“人人想安全,人人講安全”,同時建立用工人員的人事檔案並報觀音寺中心國小總務處備案.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培育和強化本單位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做到“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預防本單位人員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不發生大的治安問題和安全事故,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搞好周邊治安的整治和管理工作.

3.基建單位必須設置建築工地周圍的安全護攔或安全警戒線,搞好本單位要害部位、危險物品、重要物資、倉庫、圖紙、數據資料及現金的安全管理。實行人防物防相結合,嚴格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杜絕火災及盜竊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可預防性案件的發生。

4.配合並服從總務處對基建工地的治安巡查和安全監督管理。認真對待保衞處就基建工地所提出的安全隱患或有關的安全問題,並做到及時、有效地整改。

5.教育本單位人員自覺遵守各項校紀校規,積極參與並認真執行國小各項規定,杜絕本單位人員同學校老師及學生家長、周邊羣眾發生各類糾紛。

6.建立單位內部的調解組織,妥善解決單位內部矛盾。

7.做好本單位基建隊伍及人員的源頭管理,禁止“三無人員和車輛”進入園區保障校區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8.對違反以上條款或對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學校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做出相應處罰(警告、停工整頓、罰款)。對發生重大的治安或安全事故,基建單位不能瞞報、謊報,應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

9.責任期限自基建單位進住校園起,至基建工程竣工驗收止。

10.本責任書一式三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基建單位一份,項目負責人一份,觀音寺國小各一份。

基建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觀音寺中心國小

簽字(蓋章):       籤 字: 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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