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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產品安全生產承諾書

書信函2.25W

為了加強養殖場的生產活動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衞生安全,我自願做出如下承諾:

畜產品安全生產承諾書

1. 認真遵守《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生產,依法經營。

2. 嚴格按照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各類養殖檔案。

3. 嚴格按照處方、説明書對動物用藥;絕不過量、超劑量甚至濫用抗生素等藥品。不使用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獸藥,不使用假冒偽劣、過期、不合格的飼料。

4. 不在動物飲用水、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嚴禁添加的任何物質。

5. 生產、飼養、銷售健康的豬牛羊等動物;動物休藥期間,不向屠宰經營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溝油”和未經高温處理的餐廚剩餘食物餵養畜禽。

7. 積極主動地配合、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畜禽出欄前必須提前三天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部門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售。

承諾單位:

負責人(簽名):

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了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我(單位)特向縣畜牧獸醫局作出如下承諾:

一、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完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外地調購畜禽嚴格執行調入前備案(跨省調運種畜禽和乳用動物事先審批)、調入後報驗和隔離檢疫制度,絕不從疫病風險地區調購畜禽。未向畜牧主管部門申報,絕不從外省、市調購活畜禽,特別是羊牛活畜。

三、絕不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國家違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獸藥和飼料產品;嚴格遵守獸藥停藥期規定;絕不銷售沒有檢疫合格證明、含藥殘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產品。

四、樹立健康養殖理念,認真落實畜禽防檢疫各項措施,嚴格執行定期消毒等制度,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重大動物疫情及時報告。

五、積極參與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活動和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工作,為共同做好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六、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承諾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1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畜禽養殖場(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江縣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的方案》的要求,我特向社會作出以下承諾:

1、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飼養、誠實守信,自覺接受社會和羣眾的監督,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衞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2、保證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規範飼養,建立健全真實、可信的獸藥、飼料購進、使用等相關記錄;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不濫用獸藥抗菌素藥物,嚴格執行獸藥停藥期的規定,以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堅決遵守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不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添加農業部、衞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76號公告所列藥物品種;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人用藥品;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衞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證在飼養過程中隨時無條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門開展的藥物殘留檢測工作,不銷售含有違禁藥品或獸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

5、隨時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門作出的整改意見或處理處罰決定,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6、因本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願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願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承諾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門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並張貼

關於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本人承諾:

一、不銷售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用藥物;

二、不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用藥物;

三、不收購、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用藥物的生豬等食用動物;

四、如發現有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用藥物一定立即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管部門報告。

舉報電話:定邊縣畜牧獸醫局:0912-4221647

定邊縣動物衞生監督所:0912-4227115

承 諾 人(規模養殖場、户或畜禽販運經紀人):

定邊縣 鄉(鎮) 村

承諾時間:年月日

飼料經營企業(户)畜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作為承諾當事人,本企業(人)已經知曉國務院發佈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飼料行業的特點,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過程中,作如下承諾:

一、 嚴格遵守國家發佈的關於飼料安全、衞生、質量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 本企業(人)經營飼料產品和原料符合國家飼料衞生標準。經營的產品標籤符合《飼料標籤》標準。

三、 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飼料經營的條件:1、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2、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等知識的技術人員;3、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不經營下列產品:農業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違禁藥物、三聚氰胺等違禁添加劑;假冒、偽劣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失效、黴變和超過保質期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無《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衞生合格證》、無《飼料生產企業審查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產品;其他我國法律法規允許使用物質之外的物質。

五、 接受和配合飼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 願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企業、獸醫站各留一份,區動物衞生監督所備案一份)

企業(蓋章): 地址:

承諾人(簽字): 電話:

2015年 月 日

標籤:承諾書 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