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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

書信函2.82W
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1

甲方:貴州農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

乙方: 黃成枝 身份證號:52020219570XX44727 乙方兒子:張保家 身份證號:5202021983XX188913 乙方兒媳:唐豔 身份證號:5225301988XX013348

乙方於20xx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大腿受傷,導致“ 右側股骨下段骨折”。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陸萬貳仟(¥62000.00)元,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貴州農村信用社賬户622893 0001 00160636 1。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後,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願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係。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時退回8666.71元),用於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甲 方: (籤 名) 乙方: (籤 名)

滑石鄉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籤 名)

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籤 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2

申請人名稱: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委託代理人:李泉

被申請人名稱:樂山市恆嘉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長清 委託代理人:黃偉 爭議的主要事實:

申請方與被請方於20xx年9月10日簽訂棉紗購銷合同,總價款30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請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請方按封樣驗收。20xx年10月,申請方發送到被訴方的棉紗經被申請方驗貨後,以其中價值1千元的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請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結果:

經查明:此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請方所發棉紗中除含有紅顏色部分價值1千元的貨品應退回申請方外,其餘貨品由被申請方收購。

二、20xx年9月10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申請方所欠申請方貨款二十九萬九千元於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方代理人: 被申請方代理人: 調解員署名:

20xx年10月19日

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3

編 號:(20xx)都新民調第 號

當事人 :姓名 卞留兵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職業職務 居民 聯繫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姓名 卞留才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2 職業或職務 居民 聯繫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夥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100000元,開一間小的休閒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着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託説沒錢還,徐榮漢於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為這錢是卞留才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20000元欠款分五期償還,最後一期結清利息;

2、王軍與賭博惡習徹底劃清界限。

履行方式、時限

本協議一式 叁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名)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20xx年 2 月 22 日

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4

肇事賠償方: ,身份證號: 。所駕車號: 受害方:

20xx年7月31日21時10分許,肇事方駕駛“雲A666G7”號轎車停放在柏果金雷賓館B樓西南面的坡上,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滑行與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賓館B樓旁邊的“雲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雲D777KA”轎車損壞。

事故發生後,經盤縣交通警察大隊進行現場勘察,於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桂俊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敖晶無責任”。

現經柏果鎮綜合治理辦公室主持雙方調解,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自願達成本協議:

一、車輛修理及費用負擔: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協議簽訂後兩日內負責將敖晶受損害的車輛送到有資質的轎車修理廠家進行修復。修復車輛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桂俊勇負擔。

二、車輛修復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應當在20xx年8月16日前將前述車輛修復後完好地交付給受損害方敖晶。其修復標準以“4S店”確定為準。雙方確定本車修理廠家為《柏果萬通修理廠》。車輛修復後,由肇事方及時通知受損害方在《萬通修理廠》進行現場驗收,並交付受損方敖晶。

三、車輛受損貶值補償金

肇事方除前述負責修復車輛外,另一次性補償給車輛受損害方敖晶人民幣叁萬伍仟陸佰元(¥35600.00),作為因新車受損貶值的補償。此款在本協議簽訂時當場給付,給付後由受損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條。

四、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誠信守約,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承擔另一方所造成損失的200%損失賠償責任。

五、其他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各自自覺履行約定,不得互相糾纏。否則承擔所產生的不利後果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調解主持單位存檔一份,並自簽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協議雙方(簽章): 肇事方擔保人:

簽訂日期:

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茲就甲方與乙方有關勞動合同等勞動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於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區搬遷,用工崗位進行調整,因此從_____年_____月起甲方不再繼續聘用乙方,並與乙方解除勞動關係。

三、補償辦法

1、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甲方經研究決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於 _____年_____月進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工資額為_____ 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 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補償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乙方的實際情況,並本着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甲方對乙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償。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書籤訂後,乙方須在三日內向勞動監察部門對雙方的勞動爭議提出撤回投訴,並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訴申請的相應證明文書,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該文書後於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一次性補償費用。

五、甲方將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補償費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款項後即視為甲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六、乙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後,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乙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七、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二、三、四條約定的事項,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乙方(或者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後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範文推薦6

醫療機構名稱:_____ 醫療機構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調解機構: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 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性別 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 住址_____ 職業 __________ 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於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醫方處住院(門診)_____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願通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着當事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__________ (¥_____元 )

第三條:醫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_____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後,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代表人署名):

醫方代表人簽字:_____

醫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患方簽字:

簽註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