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協議書(集錦15篇)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那麼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夥企業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企業協議書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合夥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夥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夥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夥協議自行約定 ),委
託 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
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七章 入夥、退夥
第十四條 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
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合夥企業留存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2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_____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七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
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夥企業的名稱:
2、合夥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合夥人情況
1、合夥企業原合夥人情況
(1)合夥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入夥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1)入夥人名稱:;身份證號碼(2)出資方式:; (3)出資金額:
第三條合夥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夥人完成出資後,成為本合夥企業的正式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分擔:
3、入夥人完成出資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變更為;出資比例為; 4、入夥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夥出資義務; 6、合夥人應當在入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後日內辦理完畢合夥企業合夥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負責人:(身份證號碼:)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第五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1、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
合夥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3、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償還;
第五條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②需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不利合夥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夥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
其他未約定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份
由入夥人簽章:簽章時間:本協議簽訂地點:
各執一份。
原合夥人簽章:簽章時間:
合夥企業協議書4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其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自願出資10萬元,將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10萬元,一次性全部買斷。
三、乙方已於200*年**月**日將1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款交付給甲方。
四、財產份額轉讓後,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份額消失,在該企業的所任職務自行免除。
五、 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的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 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乙方對甲方在**市 ****廠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並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對**市 ****廠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20xx年**月 **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夥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本企業由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合夥目的及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經營範圍:_________
第三章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_________%。
第九條各合夥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註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委託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帳簿。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八)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入夥
(一)新合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退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於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決定後十九日內由全體合夥人或者指定一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合夥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擅自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夥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經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6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自願協議一致,就合夥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名稱或項目:工程承包,主要經營地:_______
二、合夥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三方散夥時止,合夥協議書。
三、出資金額、方式、期限: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與丙方的出資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資總額及各方佔比: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甲方出資佔_______%,乙方出資佔_______%,丙方出資佔______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五、盈虧分擔比例:本合夥產生的盈利及虧損均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及分擔。
六、經營管理:合夥事務由乙方負責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參與日常管理,如遇合夥事務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經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夥及退夥:新合夥人入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本合夥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合夥人請求退夥的,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協議書《合夥協議書》。
八、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和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九、財務管理:本合夥每年至少結算一次盈虧,並實際分配,經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違約責任:各合夥人未經全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理合夥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按交_______法院管轄訴訟。
十二、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適宜進行補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個持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7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資源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公司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共識:
一、合作目的:
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積極調動各合作方的社會資源,拓展高爾夫體育產業。合作方在條件成熟時註冊成立"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以便於公司的持續發展。
二、、公司註冊名稱:
1、公司擬核準名稱:"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
2、高爾夫體育主題公園項目
3、預算原則:合理投入,成本領先,長遠兼顧。
三、公司註冊資本金: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運作:
1、公司為獨立的經營核算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公司治理結構:
1、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運作,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董事負責制,執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責、權、利。
3、公司實行股份制財務體系管理原則,公開、公正、透明。
六、出借資金額及股本結構:
1、甲方以人民幣出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以技術及資源入股,享有公司%股權;
2、乙方以人民幣投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
3、丙方以人民幣投資萬元,享有公司%股權,;
七、公司註冊及籌辦期間有關人員待遇及相關約定:
1、籌辦期:年月日起至年月。
2、投資策略:公司投資發展定位與規劃、項目定位與策略及經營目標等由執行董事及其團隊制定,報董事會批准通過、備案,並由管理團隊付諸實施。
3、執行董事及公司管理團隊須嚴格遵守公司法及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4、管理團隊實行紅股年度激勵原則:
八、公司的股權(債權)轉讓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債權)的,經全體股東同意後股東之間可以優先受讓。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債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3、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九、公司成立後管理崗位月度基本工資及費用標準:
公司高管每屆任期年限為年。同意先生任執行董事。
(一)公司成立後專職股東月度基本工資及費用標準(201年12月1日起執行)。
(1)執行董事(專職股東)月基礎工資:元;(含交通、路橋、油費、通信費等)。
(2)交通、路橋、油費、通信費用憑有效據核銷。
(3)其它專職股東及員工資費用標準:
十、相關分紅及投資人回報等事項約定:
1、效益分紅每半年一次,按股份持有比例進行分紅。中高層管理骨幹的紅股激勵標準,由董亊會或執行董事按貢獻及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十一、管理團隊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1、管理團隊須有明確的項目投資及經營目標:如投資目標、收益目標、項目定位、投融資規劃及策略。
2、管理團隊按月度(次月10日前)向董事會呈報月度財務經營分析報表。
3、執行董事和管理團隊對年度收益目標負責,對未完成公司董事會年度經營目標接受相應經濟處罰。
十二、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以上條款而出現違約行為,違約方無條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十三、公司內的各項重大投資、擴充業務範圍、融資、資本調配及轉讓股份必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簽名同意後方可實施及有效。
十四、其他事項約定:甲方同意以有限公司—————%股權作為投資人本金及收益承諾的擔保之一。
十五、本協議從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六、該合作協議書作為公司(董事會)章程的補充,同具法律效力。
十七、未盡亊宜以補充協議方式,經全體股東(董事)決議簽名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所有簽訂的合同、協議、章程以本框架協議書發生衝突的以本協議書為準。
甲方股東簽名:
乙方股東簽名:
丙方股東簽名:
合夥企業協議書8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鑑於:
1、甲方、乙方與其他合夥人於2**年08月08日簽訂《東莞市XX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約定由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東莞市XX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其中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XX元,佔合夥企業總出資額的XX %。
2、甲方擬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全部轉讓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讓並向合夥企業繳納該等出資。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合夥企業出資權利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本協議轉讓標的是指:甲方擁有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
2、甲方保證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在符合本協議之條款的前提下,將合夥企業XX %財產份額,於本協議約定的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不附帶任何質押權、留置權和其他擔保權益轉讓予乙方,同時甲方按照《合夥協議》而享有和承擔的`所有其他權利和義務,也於該日轉移給乙方。甲方承諾,上述其持有的財產份額依法可以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轉讓的實施
1、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XX % 的財產份額,以人民幣XX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並持有合夥企業相應財產份額。
2、本協議簽署後,甲、乙雙方共同促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出決議,同意上述出資權利轉讓。本協議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後生效。
3、本協議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完成本次財產份額轉讓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以供辦理轉讓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之目的使用。
4、本協議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人民幣XX元,並由乙方與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重新簽訂《合夥協議》並完成相關工商登記備案手續、享有/承擔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上述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完成日,即視為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完成日。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上述損失賠償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出資權利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有),由甲、乙方依法各自承擔。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有合夥企業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
1、本協議書經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合夥企業合夥人會議批准之日起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本協議書一式_肆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批准備案使用。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簽訂時間:20xx年11月22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諮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範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諮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鑑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夥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託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夥人與合夥人出資
第六條本企業由以下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夥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並委託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夥人在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本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夥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並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合夥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決定,委託合夥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夥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六條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閲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被委託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九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夥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夥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註冊管理機構註銷;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週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夥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企業所欠税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0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鑑於:
1. (下稱“合夥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普通/有限 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註冊地址為 。
2.甲方為合夥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夥人,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持有合夥企業全部合夥份額的 %。
3.甲方有意向乙方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 %(指佔整個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比例);乙方有意從甲方處受讓該等合夥份額,併成為合夥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夥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簽訂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出讓合夥份額的比例、價格和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出讓其所持有的合夥企業 %(指佔整個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比例)的合夥份額。乙方在上述合夥份額受讓完成後即成為合夥企業的 普通/有限 合夥人。
2.本協議項下合夥份額的出讓價為人民幣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乙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
(1)年 月 日前付清;
(2)合夥企業辦理相應工商變更手續之後 個工作日內付清;
(3)其它: 。
3.合夥企業現狀的説明,已進行下列第 種方式的處理:
(1)乙方已經詳細瞭解合夥企業的原合夥協議內容,並同時在受讓後簽署按原合夥協議簽署;
(2)甲方已明確向乙方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乙方已明確瞭解上述內容,並自願加入合夥企業;
(3)請見本協議附件: 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現狀説明。
二、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夥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後,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夥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和合夥人之間的合夥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夥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生效、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自經各方或其授權代表共同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由各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相應補充協議。經各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各方同意,本協議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發生之日起終止或中止:
(1)各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
(2)本協議經各方履行完畢;
(3)本協議依法解除;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而中止或終止本協議的其他情形。
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 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因合夥協議的限制或其它合夥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陳述或保證有重大不實的。
(3)其它: 。
五、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附則
1.乙方成為合夥人後,應按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在本次出資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承擔。
3.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壹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壹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其它合夥人同意本次轉讓的聲明
本人(本單位)同意上述合夥份額轉讓,並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或蓋章):
合夥企業協議書11
甲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 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 方式出資,於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設立,由甲方與_____共同出資、合夥經營。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幣_____萬元,佔企業全部財產的_____%。甲方願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幣幣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佔"企業"的財產份額的_____%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分_____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第二條 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 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並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第五條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保密
一方對因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一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並經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後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本協議—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協議書13
轉讓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
身份證號:
鑑於:
1、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合夥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認繳出資額_____萬元,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2、轉讓方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現持有該合夥企業全部合夥份額的____%。
3、轉讓方有意向受讓方轉讓其在合夥企業___%的合夥份額。受讓方有意從轉讓方處受讓該合夥份額,併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
據此,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份額、轉讓價款及交割方式
1、轉讓方同意將其持有的合夥企業____%的合夥份額以人民幣_____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同意按此價格購買上述財產份額,具體交割日期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安排。
2、轉讓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並不受任何第三人之追索。否則,轉讓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轉讓的效力
1、受讓方在受讓上述合夥份額後,即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對上述受讓的財產份額享有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轉讓方已明確向受讓方告知合夥企業的營業範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受讓方已明確瞭解上述內容,並自願加入合夥企業。受讓方自入夥後,同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生效後,受讓方應根據《_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積極配合共同履行本協議項下合夥份額轉讓和合夥企業相應變更的登記手續,且不得有阻礙合夥份額轉讓和登記變更之行為。
四、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首先應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有管轄權法院提取訴訟。
六、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後6個月內辦理完登記變更手續。轉讓方同意自本協議簽署後至登記手續辦理完畢的過渡期間,將遵守本協議第一條第2款的承諾。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合夥企業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僅供簽署)
轉讓方:
受讓方:
年月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目的:
第二條 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 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夥人姓名: ;
合夥人住所: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夥人於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的權利,但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第九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 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合夥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或者本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表決程序為 。
第十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二)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合夥人簽名:
合夥人簽名: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協議書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個人獨資企業,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住所地_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村__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住所地_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鎮________村。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住所地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
○合夥協議書(通用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全體合夥人遵循自願、平等、誠信原則,共同出資創辦合夥企業,並制訂如下協議條款。
一、企業名稱及經營場所:
企業名稱“唐山大家普通合夥企業”,經營場所設在唐山市路南區人民道11號。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為發揮每位合夥人的'能力和集合資金實力,以爭取合夥人合法利潤最大化為合夥目的。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玻璃及製品、廚櫃門業、衞浴傢具、水暖五金、家電燈具、化學試管……
○合夥企業協議書(簡化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三條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________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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