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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研究

書信函1.87W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一個基本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才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發揮國家法律的威力,有效實現刑罰的目的。否則,就會損害國家法律的威嚴。從司法審判實踐看,由於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量刑幅度比較大,由於歷史的原因以及我國法官隊伍的構成存在着法律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的情況,就同一案件事實或犯罪情節大致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審判組織、不同地區,所判決的結果大相徑庭,導致被告人和社會公眾頗有異議,直接影響了法律的尊嚴,破壞了法治。因此,規範量刑和實行量刑建議制度成為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下面筆者結合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和公訴工作實際,就量刑建議的一些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量刑建議研究

一、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法律依據

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提起公訴時按照被告人所犯罪名,危害社會的程度、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據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對其應當受到的刑事處罰提出的刑罰意見。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法律依據有三:(一)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二)我國刑訴法第三條規定“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三)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可見,無論是我國的根本大-法還是專門法,都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具有公訴權和刑事審判監督權。而量刑建議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行使刑事審判監督權的一種方式。

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控告犯罪人的權力。人民檢-察-院行使公訴權,不僅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控告犯罪人,而且還要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在法庭上進一步闡述和維護公訴意見,指控、揭露和證實犯罪,駁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無理辯解,協助法庭及時、全面地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從重或加重的情節和從輕或減輕的情節,論證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和罪名,提請法庭對被告人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見,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公訴人出庭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也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

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包括法庭組成、審理程序是否合法、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以及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否合法、正確實行監督的權力。對審判機關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使人民檢-察-院擁有抗訴權,通過抗訴使人民法院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以保證國家正確使用刑事處罰權,保護人民,懲罰犯罪。但通過抗訴對刑事審判實行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只能在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後提起,是一種亡羊補牢的方式,不利於及時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也不利於及時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而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着眼於使定罪量刑更加準確,在審判機關作出刑事判決之前就已提出,使公訴意見更加準確,是一種事前監督,以彌補事後監督的不足。所以,量刑建議只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監督權的不同於抗訴方式的另一種方式,它並不侵犯刑事審判權,與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當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制度的現狀

1999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率先在全國開始試行“公訴人當庭發表量刑意見”,並在2000年初確定為公訴改革的課題之一;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試行量刑建議的改革,以證據開示為前提,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議。另外,本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等都進行了相關改革。有些司法機關還出台了具體規範。四川省郫縣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議制度的操作規程》,明確對兩種案件提出量刑建議:一是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案件;二是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節的案件。在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出現了全國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審中的“辯訴雙方定罪、量刑參與”程序,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和長安區人民法院為此聯合制定了《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拓展“法庭教育”的規則》。這一規則最大的突破是:公訴人、辯護人可以對案件如何定罪、如何量刑、量刑的具體幅度發表建議和請求。200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下發《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量刑建議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程序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正式在全國各地檢-察-院推行。如今,作為量刑建議制度發源地的北京,已經開始了第二批“量刑建議”試點,試點範圍從區級檢-察-院向市級檢-察-院擴展。上海市各級檢察機關是從2003年開始全面實行量刑建議制度的,至今,檢察機關發表量刑意見的案件越來越多、範圍越來越廣,從最初對簡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意見,發展到現在的普通程序簡化審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事實定性無爭議的案件。法院系統對量刑建議制度也正在進行積極的實踐與探索,例如,上海市徐彙區法院於2002年8 月開創了一項在國內尚屬首次的閃耀着司法民主精神的刑事審判改革——量刑答辯制。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統計數字,70%的量刑建議被各級法院採納。

我國量刑建議制度改革引起了理論界和媒體的高度關注。我國訴訟法權威陳光中、樊崇義等人對該項改革給予了積極的評價,檢察日報、法制日報等媒體也從正面對該項改革推進的情況給予了報道。從總體上看,目前該項改革理論上的爭議己經基本解決,贊成的意見佔了上風。

三、當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制度存在的問題

標籤: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