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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從業考試輔導:保險法律關係

經紀人2.14W

  (一) 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

保險經紀人從業考試輔導:保險法律關係

  1,保險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保險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以後,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即一方當事人,承擔合同所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給付保險金或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並享有依據合同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權利.

  ※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與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 投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第二:凡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自然人與法人,都可以就該利益向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投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來源:考試大

  2,保險法律關係的關係人

  ※被保險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是保  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也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用語)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指定任何人為受益人,受益人沒有資格的限制.受益人無償享受保險合同規定的利益,不負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也無權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受益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3,保險法律關係的中介人

  ※ 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第125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第126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有限責任公司).

  (二)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保險利益來源:考試大

1,保險利益的概念與特徵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包括財產利益與人身利益兩個方面. 保險利益的.特徵: 適法性 確定性 公益性

2,財產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的不安全受到損害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害所具有的利害關係

3,人身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53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三)保險法律關係的內容

――保險權利與保險義務 1,投保人義務 交納保險費 保險事故的通知 2,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人的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