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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行政工作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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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是圍繞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的統稱,在工作中,我們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議。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給司法行政工作建議書,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關於司法行政工作合理化建議

  司法行政工作建議篇一

交強險自實施以來,受到了多方面的質疑。這次質疑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來自法院並以司法建議的方式反饋給監管部門。然而,司法建議儘管來自司法機關,但僅僅是建議而已,它並不具備法定的強制效力。交強險的瑕疵似乎已經不再讓人意外,保監會將怎樣面對來自法院的司法建議,倒是更加令人矚目。

儘管司法建議並沒有強制力作保證,但是行政機關積極迴應司法建議的正面範例並不是沒有先例。20xx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全國牙防組”違反《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等問題,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並獲得了有力支持。此舉被輿論普遍認為是行政機關積極迴應司法建議的典範之作。

典範之作之所以彌足珍貴,是因為在現實中行政權力與司法機關在司法建議方面的良性互動不多。2005年,同樣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就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問題,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發改委以及首發公司發出三份司法建議函。三單位卻未見迴應,似乎證明了司法建議的無力。有媒體調查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等4家法院20xx年發送的172份司法建議,發現反饋率不足三成;而司法建議涉及問題最多的集中在行政機關,佔三成左右。也可以這麼説,不少行政機關對於司法建議拒不接受,這已成為司法建議所面臨的窘迫常態。

在如此尷尬的背景之下,保監會到底會不會對事關交強險缺陷的司法建議做出反應,很多人都不敢奢望。儘管早有專家建言,要通過完善立法建立對司法建議的回覆制度,使司法建議具備一定的強制效力。不過,且不説這一建議尚在爭論之中,即便達成了共識,也難免遠水不解近渴。事實上,強制固然是一種可靠的力量,但強制也是一種最消極的力量。行政機關對於司法建議的態度,原本不必如此忸怩和抗拒。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是憲法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權力。司法建議在這一層意義之外,還體現了司法權力對於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

交強險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制度探索,不可能一出世就完美無缺,關鍵是要在實踐中不斷髮現問題,並及時彌補和完善。司法機關由於獨特的中立裁判地位,比一般組織和個人甚至監管機關本身更能發現其中存在的瑕疵,並提出改進的意見建議。及時提出高質量的司法建議,是司法機關不辱使命的體現,也是監管部門避免工作失誤的良機。若從這個角度來看待司法建議,則不必再去計較是否具備強制力。強制力可以作為一種震懾,卻不能看成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

對交強險而言,問題的真假與改進措施仍可探討。在這之前,對於司法建議的積極迴應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如此,則“全國牙防組”的案例有望不成為孤證,行政與司法之間的良性互動必將再續佳話。

  司法行政工作建議篇二

按照中央關於加強“兩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基層法庭)建設的要求和司-法-部《關於創建規範化司法所建設的意見》精神,省委、省政府下發了晉編辦字[2001]128號文件,依此文件規定,我市應有司法所44個,司法助理員50名,但是截止目前我市僅建立了冠山鎮司法所、蔭營鎮司法所,南婁鎮司法所三個中心所,其它41個鄉鎮、街道,有的有人無所,有的既無人又無所。

在硬件建設方面,我市現有的司法所硬件建設還不符合要求。其餘的41個鄉鎮、街道有司法助理員的,辦公室同民政、婦聯、土地、統計等部門合署辦公,處於無工作場地處境。

在管理方面,由於硬件、辦公場地等方面跟不上,造成了現有司法人員不穩定,工作不協調,指導管理不力,有的'兼職過多,打雜現象十分普遍。司法行政系統上下之間一些重要政策法令和重大決策、工作部署難以有效貫徹執行。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建議:

1,我市各縣、區編辦要按照省編委[2001]128號文件精神,將司法所立户列編問題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解決,下發具體文件,明確工作職能。

2、縣區財政要根據基層司法所九項工作職能,根據山西省委、省政府晉辦發[2004]2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意見》中規定的:“司法所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足額到位。”將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司法所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3、為解決司法助理員專項編制收編不能全部到位的問題。亟須有關人事部門解決司法助理員收編問題。

4、今年國家撥付給我市53萬元國債資金用於9個司法所辦公場所建設,還需市、縣、鄉各級政府給予足夠的配套資金,才能完成9個所的建設。

5、去年一年我市基層司法所和助理員在工作條件困難的情況下,仍然協助政府處理矛盾糾紛167件,成功157件,防止羣眾性上訪40件,制止羣眾性械鬥12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大作用。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認識到基層司法所是政府處理民間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的第一道防線,它的作用不可低估,主要領導要把司法所規範化建設工作作為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陽泉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對司法所建設給予高度重視,使我市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能夠健康順利發展。

  司法行政工作建議篇三

在我國,司法權與行政權有着嚴格的功能區分的,但是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亟待解決,而司法權卻無法及時處理的一些行政權利活動, 這樣司法建議便成了聯繫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紐帶。規範的講:司法建議是司法審判的延伸,是在司法審判之外,就審理中發現的行政問題向相關的行政機關所提出的一些建議與意見,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根據訴訟類別的不同分為:民事訴訟司法建議、刑事訴訟司法建議、行政訴訟司法建議,下面我們主要講的是行政訴訟中的司法建議。

一,司法建議制度的立法規定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從上得知:在我國的程序法中已向“司法建議”賦予了相應的權利,並且在多年的行政審判活動中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同,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建議的根本目的是被建議機關針對其被建議的行政行為做出改善,而司法建議有着很強的被動性,如果被建議機關沒有作出及時的改善動作或者根本就不準備改善,這樣司法建議就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有資料顯示:20xx年北京的朝陽區法院、昌平區法院、第一、第二中級法院共發出172份司法建議,收到回函50份,反饋率僅為29%,“七成石沉大海”。 二,現階段我國司法建議制度的實施現狀

1. 司法建議送達到被建議機關後,被建議機關並沒有給與法院相應的書面回覆函。司法建議是一封正式的公文,上面加蓋着法院的公章,而被建議機關連回覆函都吝嗇與回覆,對以後是否會改善動作就可想而知了。

2. 少數被建議機關配合發出了回覆函,但是回覆函的內容,是以種種藉口推託、辯解其不正當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這樣司法建議也達不到其相應的目的。

3. 有些被建議機關發出了回覆函,並且也在內容中承諾會作出相應的改善動作,但是在其後碰到類似的案件、類似的情況時其改善動作並不明顯,甚至是根本就沒有作出改善。

4. 最多數的情況是被建議機關對於司法建議不理不睬、置若罔聞,其根本原因就是其對司法建議的認識程度與重視程度不足。

三,司法建議制度之檢討

綜上,對比司法建議制度的立法規定與現階段我國司法建議制度的實施現狀,不難看出,立法規定與實施現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節現象,想要改變這種脱節現象,真正發揮好司法建議的作用,就要加強他的主動性,建立健全司法建議發出後的保障制度與監督機制,我們可以從立法規定、法院建議與行政機關三個角度提出提出以下建議:

1. 立法為本

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司法建議的條文寥寥可數,即使有作出規定也是過於簡單,規定的不明確性便導致了在現實操作中困難很大,並且行政訴訟法中還明確將司法建議限定在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情況下這樣更制約了司法建議的範圍,使得在行政機關願意履行判決、裁定的情況下即使人民法院發現行政機關存在隱患或問題時也不能提司法建議了,“司法建議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接受建議的機關若未按司法建議以人事監察手段要求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對司法建議在置之不理,相應責任由誰承擔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法院對司法建議的執行監督不力也使得這一方式難免流於形式。”[1]所以應在行政訴訟法的立法中詳細規定司法建議的主體、內容、程序、適用範圍以及時限和不作出司法建議或者不履行司法建議情況下應當承擔的責任。

2. 司法監督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司法建議的監督和回訪制度。要注意監督、回訪司法建議的採納情況、運用情況和操作效果,不能作出後不聞不問,要適時深入被建議單位,瞭解司法建議是否可行,採用了多少、效果如何,以增強司法建議的社會效果,真正達到人民法院提司法建議的目的。

3. 行政執行

行政機關的執行情況是建立司法建議監督制度的根本目的。首先,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認識到司法建議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亞於各項法律條文。其次,在認識重要性的同時也要了解到到司法建議的目的是幫助被建議機關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減少行政爭議,不要有敵對情緒。最後,被建議機關的上級機關應該強化對下級機關對司法建議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最好能將執行情況納入行政機關的績效考核體系。

四,結束語

由於立法規定上的不完善與行政機關在認識性上的缺乏,致使司法建議制度在我國現階段法制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難免是步履蹣跚,並且這種法定強制力的缺乏與認識的提升短期是不可能解決的,只能伴隨着法制現代化建設的進呈逐步完善,但是隻要堅持這種不斷探索的精神,我想司法建議一定會大放光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