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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務合作協議

書信函1.62W

金融服務業務推廣合作協議

金融業務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在甲方所管理的物業小區進行金融服務業務推廣,具體如下:

一、金融服務項目介紹

1.按揭房再貸款: 我公司可墊支幫您償還按揭房的剩餘貸款,把 您的房子升值部分和已還本金再次貸出來,盤活您的資產,方便您購車、裝修、創業、經營等。

2.其他相關金融服務項目:各種短期過橋墊資,銀行承兑匯票;對缺資金的項目進行長期股權投資(不參與日常管理);招投標保證金墊資;工商註冊代辦及墊資、增資;銀行貸款代辦;銀行還舊貸新墊資續貸,信用卡代辦及墊資還款等。

二、宣傳推廣

1.乙方提供宣傳資料:海報、摺頁。甲方組織人員在小區顯著位置張貼或展示宣傳海報、摺頁,並積極向有意向的業主進行詳細介紹;

2.甲方工作人員同樣可以向其他物業小區的業主推廣或向周邊

朋友介紹乙方公司的金融服務項目。

三、推廣收益

甲方推薦的客户,乙方積極進行後續墊資、代辦服務,根據運作成功的業務數量,每月5號向甲方支付上個月份的業務推廣費: 每筆 元(信用卡業務除外,另具體協商)。

四、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2.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融業務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在甲方所管理的物業小區進行金融 服務業務推廣,具體如下: 一、金融服務項目介紹 1.按揭房再貸款: 我公司可墊支幫您償還按揭房的剩餘貸款,把 您的房子升值部分和已還本金再次貸出來,盤活您的資產,方便您購 車、裝修、創業、經營等。 2.其他相關金融服務項目:各種

短期過橋墊資,銀行承兑匯票; 對缺資金的項目進行長期股權投資(不參與日常管理) ;招投標保證 金墊資;工商註冊代辦及墊資、增資;銀行貸款代辦;銀行還舊貸新 墊資續貸,信用卡代辦及墊資還款等。

二、宣傳推廣 1.乙方提供宣傳資料:海報、摺頁。甲方組織人員在小區顯著位 置張貼或展示宣傳海報、 摺頁, 並積極向有意向的業主進行詳細介紹; 2.甲方工作人員同樣可以向其他物業小區的業主推廣或向周邊

朋友介紹乙方公司的金融服務項目。

三、推廣收益 甲方推薦的客户,乙方積極進行後續墊資、代辦服務,根據運作 成功的業務數量,每月 5 號向甲方支付上個月份的業務推廣費: 每筆 元(信用卡業務除外,另具體協商) 。

四、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2.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 (公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金融業務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為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幫助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充分發揮農業銀行網絡、資金、結算等方面的優勢,根據遼寧金融業務合作協議範本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中國農業銀行遼寧省分行簽署的《遼寧省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要求,中國農業銀行撫順市分行與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院校)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國家助學貸款合作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雙方

第一條 中國農業銀行撫順市分行(以下簡稱“甲方”)是中國農業銀行在遼寧省撫順市的分支機構,經中國農業銀行法人代表授權,具有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和責任。

第二條 遼寧石油化工大學(以下簡稱“乙方”)為已登記註冊的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和責任。

第三條 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條款已經雙方的充分協商並已得到雙方的同意,雙方代表已經獲得雙方代表人的全權授權,具有在本協議上簽字的權利。

第四條 雙方代表一經在本協議上簽字,本協議即對雙方具有有效性和約束力。

二、合作的基礎

第五條 雙方的合作完全是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謀求發展,合作不針對任何特定的第三方。

三、合作原則

第六條 根據省政府“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會議要求、遼寧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中國農業銀行遼寧省分行簽署的《遼寧省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條款為主要合作原則。

第七條 共同增長價值的原則。雙方的合作協議以“共贏”為目標,期盼通過今後合作實現雙方價值的共同增長。

第八條 長期合作的原則。雙方的合作不僅關注現在,更關注未來,雙方共同追求實現長期的競爭優勢。

四、合作目標

第九條 通過國家助學貸款,銀校雙方共同努力,逐步擴大雙方在資產、負債、中間業務等領域的合作廣度和深度,增強雙方的業務覆蓋能力,長期競爭優勢和社會影響力,最終成為協同發展的戰略合作伙伴。

五、合作內容

第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部分金融服務包括但不僅限於:

(一)甲方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借款額度內為乙方符合農業銀行政策的學生提供國家助學貸款。

(二)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農業銀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甲方為乙方提供信貸服務。

(三)甲方在乙方教學樓、龍源公寓等處安放ATM自助設備。

(四)提供本、外幣結算服務。

(五)通過甲乙雙方全面合作進一步深入,甲方以銀行卡為介質,協助乙方逐步構建校園一卡-通系統,逐步實現各種代收代付以及學校內部管理的電子化。

1、為乙方代收代付在職教職工工資。

2、為乙方學生髮放借記卡。

3、為乙方有短期中小企業融資需求、資信較好的教職工發放準貸記卡或貸記卡。

4、為乙方代理各類保險業務。

(五)為乙方提供各種理財服務。

1、為乙方符合信貸條件的教職工提供住房、汽車等消費信貸服務。

2、其他。

(六)為乙方提供金融信息諮詢服務。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有對乙方招生、收費、畢業等情況以及學校有關重大事項決策的知情權;有收取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受益權;有為乙方提供網上銀行、增設ATM或自助銀行等金融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二條 甲方在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中,按照國辦發《2004》51號的相關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沒有按照協議金融業務合作協議範本_文庫下載#url#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行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徵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二)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繫的借款學生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按隸屬關係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三)乙方的借款學生違約比例達到20%(指借款畢業生連續90天還本付息違約人數/進入還款期人數)的高校,甲方有權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協商視具體情況降低乙方助學貸款發放額度並提高乙方風險補償比例或停止向乙方的貧困學生髮放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 甲方在行使以上權利時,有權要求乙方予以配合,披露真實、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條 甲方有按照遼寧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中國農業銀行遼寧省分行簽署的《遼寧省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約定滿足乙方借款人數和額度需要的義務。 第十五條 甲方有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結算服務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有指定服務質量優良的經辦行具體辦理本協議項下的金融業務的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的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的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九條 乙方有按照國家助學貸款協議的約定獲得甲方支持的貸款人數和額度需要的權利。

第二十條 乙方有要求甲方改進信貸、結算和其他金融服務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對甲方提供的建議進行審議、修改的決定權。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照國辦發《2004》51號的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責任:

(一)負責組織本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並向經辦銀行提出本校借款學生名單和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對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強化對學生貸後管理,按隸屬關係及時向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行提供借款學生信息。

(三)乙方設立專門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60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四)乙方在借款學生畢業時,有關部門應在組織學生與經辦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並將借款學生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負責在1年內向經辦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繫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繫地址。

(五)將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採取相應的停止發放新貸款、及時收回原有貸款等債權保護措施。

(六)乙方出現應該通知或及時通知甲方事項而沒有通知或沒有及時通知,導致甲方國家助學貸款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相應損失。及時通知是指通知事項發生後15個工作日。

(七)其他。

第二十三條 乙方基本帳户及主要結算帳户在甲方開立,並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其他帳户及存款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二十四條 從協議簽定後,甲方有為新招收的學生辦理銀行卡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行使權利時有義務進行配合,並提供真實、完整、及時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合作質量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八、保密條款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有義務為對方保守商業祕密,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紙製或其他介質)均屬機密信息,雙方應妥善保管,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九、合作的組織形式

第二十九條 雙方同意,在協議生效後的10日內各方分別成立工作小組,建立雙方工作協調機制,並執行定期例會制度(每季或每半年例會一次)。

第三十條 工作小組的人員組成:一是雙方的主要領導;二是業務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三是雙方確認的其他人。

第三十一條 定期例會的主要內容

(一)聽取甲方對乙方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建議。

(二)聽取乙方對甲方國家助學貸款服務的建議。

(三)聽取前一階段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工作,並協調下一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例會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並雙方歸檔管理。

十、貸款風險補償金及貸款貼息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期限內風險補償金比例為8%,即每年以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按約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和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各承擔50%,貸款貼息資金由省財政全額補助,由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管理。

十一、違約與違約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 在合作期間,如一方出現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如一方要求變更、提前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並得到對方的同意,且不損壞第三人利益。

(一)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第10條第1款,造成乙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若乙方違反本協議第22條,造成甲方貸款本息損失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損失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有權視乙方違約的嚴重程度暫停發放新貸款。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的合作本着友好協商、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對雙方在協商理解執行上產生的分歧,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採取協商方式解決。對協商不成需通過訴訟解決的,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為受訴法院。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協商的精神予以解決,未盡事宜協商的結果應有書面記錄並經過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作為本協議的補充規定。

十二、協議及協議的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的某一條款的失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的所有補充規定均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授權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協議的本合作有效期從2015-2015學年至2015-2015學年。本協議到期如雙方無異議,到期後可續簽。

第四十一條 雙方依據本協議簽訂的具體業務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其約定。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標籤:金融業務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