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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導語: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可理解為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業務。開展轉融通業務的目的是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

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一)證券金融公司

(1)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實收資本不少於60億元,股東應以貨幣出資。

(2)職責。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為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監督;檢測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3)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包括:自有資金和證券;通過交易所業務平台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台融入的資金或依法籌資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二)業務規則

(1)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轉融通的證券資金賬户。證券金融公司應分別開立三個賬户: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户(自己的)、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户(券商的)、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户(用於辦理有關的證券結算)。

(2)適當性管理。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3)業務合同。轉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證券資金明細賬户。簽訂合同後,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户、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户。

(5)保證金規定。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佔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5%。

  (三)權益處理

(1)擔保證券的記錄以及發行人權利的行使。轉融通公司對轉融通擔保賬户內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事先徵求證券公司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2)投資收益的處分。獲得的收益應按約定向融出方支付與所融人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3)持券信息披露義務。擔保賬户中的持券情況不用披露。

  (四)監督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各類資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1)信息披露和報送制度。

(2)風險控制指標。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餘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淨資本的50%。?融出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税後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用途。除用於履行法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購置自用不動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