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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書信函6.99K

編號: 高保字( )第 號

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致:

鑑於:

貴公司和 (以下簡稱“借款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了編號為 號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根據《主合同》,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授信期間(以下簡稱“授信期間”)內,貴公司向借款人提供最高本金限額為人民幣 (大寫 )元整的貸款額度(以下簡稱“貸款額度”)。 經借款人要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願為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所欠貴公司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事項如下:

第一條 本擔保書為最高額擔保書

1.1 在授信期間內,貴公司可根據《主合同》和/或該合同項下各具體業務文件分次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貸款額度借款人可循環使用,每次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可由各筆貸款文件另行確定。

各筆貸款到期日可晚於《主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間屆滿,貴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仍有餘額時,即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授信期間屆滿前,如貴公司根據《主合同》和/或各具體業務文件的規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本保證人亦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3在《主合同》項下各具體業務履行過程中貴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就各具體業務的期限、利率、金額等達成展期協議書或變更有關條款,或貴公司在擔保期間根據《主合同》及/或各具體業務文件規定調整利率的,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並同意按照變更或調整後的內容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的擔保責任。

第二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貴公司根據《主合同》在授信期間和貸款額度內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人民幣 元)、該本金產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複利)、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主債權及擔保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提存費、執行費、保管費、差旅費等)。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確認對第二條規定的保證範圍內借款人的所有債務承擔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和/或各具體業務文件的約定及時清償所欠貴公司各項貸款的本息及相關費用,或者《主合同》和/或各具體業務文件所規定的貴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情形時,貴公司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索或提起訴訟。即使為擔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能得到及時償還而另行設有抵押或質押或其他保證,貴公司亦有權選擇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處理抵押物、質物,亦無須先行追索其他保證人。

貴公司提出的索償要求是終結性的,本保證人對此絕無異議。本保證人同意在收到貴公司書面索償文件後的'五日內,如數償還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而無須貴公司出具任何證明及其他文件。除非發生明顯及重大錯誤,本公司接受貴公司索償要求的款項金額為準確數據。

貴公司有權採取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等方式對本擔保人進行催收。

第四條 保證責任期間

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到期日起另加兩年。任一筆貸款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後另加兩年止。

貸款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貸款的到期日。

第五條 擔保書的獨立性

本擔保書是獨立、持續有效、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體業務文件效力的影響,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欺詐、重組、停業、解散、清算、破產、合併(兼併)、分立、改制等任何變化而變化,不受貴公司給予借款人任何時間上的寬限和延期或貴公司延緩行使依據有關協議追討借款人所欠款項的權利而受任何影響。

即使在同時另有抵質、押擔保或其他保證人的情況下貴公司放棄、變更或解除抵、質押擔保或變更、解除其他保證人保證責任,本保證人依然按本保證書的內容對貴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本保證人特別聲明和保證如下:

6.1本保證人願意用本保證人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資產作擔保,保證履行本擔保書規定的義務;

6.2 本保證人出具本擔保書已獲得充分授權或經上級部門/董事會等有權機構批准;

6.3 出具本擔保書是本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的因素。

第七條 不視為棄權

在本擔保書有效期間,貴公司對借款人和本保證人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主合同》和本擔保書內貴公司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貴公司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擔保書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也不能視為貴公司放棄對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八條 爭議及糾紛解決方式

本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擔保書所產生的爭議及糾紛,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保證人同意採取《主合同》所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

第九條 術語

本擔保書所使用術語,除另有明確説明外,均具有與《主合同》規定相同的含義。

第十條 本擔保書的生效

10.1 本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名章和/或加蓋本保證人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保證人為自然人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債權及擔保從權利的轉讓

11.1 無論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否確定,貴公司將主合同項下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最高額擔保從權利均一併轉讓給債權受讓人。

11.2 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後,貴公司轉讓部分債權的,本保證人擔保從權利也部分隨之轉讓,貴公司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依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貴公司轉讓部分債權的,擔保權益也部分隨之轉讓,原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貴公司主債權最高額相應減少(即原最高額擔保的貴公司主債權最高額扣減已轉讓部分債權金額),待貴公司未轉讓部分主債權確定後,貴公司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按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

第十二條 附 則

本擔保書一式 份,貴公司、借款人、保證人及 等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

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名章):

保證人法定地址:

保證人為自然人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簽字):

保證人住址:

保證人開户銀行: 保證人結算賬户:

電話: 傳真:

簽署日期: 年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