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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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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土地開發工程加快我村向建設美好家園環境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為使涉及我村的土地開發項目能夠順利實施,我村羣眾特作出如下承諾:

土地承諾書

一、項目涉及我村 的土地,同意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整。在土地權屬調整工作中,我村將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自行召開村民大會商議決定,並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願確定決議事項。

二、我村同意項目實施期為 年 月至 年 月底,在施工期間不在項目區內從事任何活動,施工前項目區內建設的房屋,因施工需要致使部分羣眾利益受損的,我村不要施工單位和各級各部門承擔責任。

三、在土地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我村將積極配合施工單位搞好項目建設,決不對施工作業進行阻礙和干擾。

四、如村民對工程建設有意見或建議,我村將集中村民的意見或建議後,由村幹部或村民代表向村民委和工作組反映,不管反映的建議施工單位採納與否,我村都將充分尊重縣國土資源局的決定,決不以此為由干擾施工單位施工。

五、在土地權屬調整工作中,如因我村對權屬調整方案商議不定,致使土地權屬調整不能順利開展,影響到工程建設的,全部責任由我村自行承擔。

以上是我村全體村民的鄭重承諾,全體村民將嚴格遵守此份承諾,保證土地開發項目穩步推進。

此承諾書一式五份,其中本村小組一份,村民委員會一份,市人民政府一份,縣國土資源局一份,施工單位一份。

承諾人(村小組)簽字(蓋章):

年 月

土地承諾書

申報的設施農用地位於 村 寧台村白仲 村民組,總面積 其中耕地 平方米。在該養殖場用地經批准備案後,我鄉(鎮)政府將切實承擔起以下監管義務:

一、其用地不得改作其他非農業建設使用。

二、養殖終止後,督促其一個月內拆除其全部附着物,復墾為耕地;

三、如果養殖户業主未能履行上述責任,本鄉(鎮)承諾承擔全部責任。

郜台鄉人民政府

養殖場土地復耕承諾書

為認真做好養豬場租賃土地事宜,確保土地租賃合同雙方權益,現就土地租賃一事做出如下承諾:

一、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不再租賃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本養豬場保證在20日內將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拆除完畢,水、電、管網等設施處理完畢,設備、垃圾、雜物清理乾淨,將土地復耕完畢,按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租賃畝數全部交給村民小組和農户。

二、養豬場在租賃土地期間,做到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安全生產,在經營期間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本養豬場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養豬場受國家政策和當地政府發展影響,應主動接受,對豬場進行改造或停辦。

四、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承諾人(簽字蓋章):

2015年9月13日

村民小組意見:

村委意見:

土地復墾的承諾書1

蘭州市安寧區國土資源局:

蘭州市北環路(二環)工程項目是蘭州市“一橫三環九縱”骨幹路網交通體系中“二環路”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蘭州新區、蘭白都市經濟圈有機對接,是蘭州市東西大通道之一。全線總長27.7km,建設標準為城市Ⅰ級主幹道,路幅寬33米,採用雙塊板斷面形式,雙向6車道,設計車速60公里/小時。項目估算總投資83.114億元。北環路工程的建設,對拓展蘭州城市北部空間、緩解城市交通壓力、帶動沿線土地開發、拉動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項目建設不可避免的佔用部分臨時土地(耕地)。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土地資源,恢復和改善項目區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待北環路(二環)西段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該部分土地需進行復墾。應復墾面積為9.8畝(Ⅰ標段項目部臨建用地)。復墾工程應於工程竣工後半年內完成,復墾所需資金我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按復墾工作進度及時撥款,做到專款專用。

我公司承諾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復墾責任,保障復墾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特此承諾!

蘭州國資投資(控股)建設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土地信託流轉承諾書

***土地託管投資有限公司:

本人自願申請將承包的位於 的水田,共計面積 畝,以不低於 元/畝·年的價格(具體流轉價格以簽定正式協議為準)

委託我村土地流轉站流轉給貴公司,申請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人保證在申請期限內不種

植多年生經濟作物,不流轉給他人,否則,本人願意承擔相

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標籤:承諾書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