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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文學1.98W

一.關於學科研究的概述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1.學科分類及研究方法:

(1)人類對世界的認識和研究,就其對象來看分為兩類:一是以人類世界為研究對象,如哲學,心理學,社會學;二是人類世界以外的客觀世界為研究對象,如物理學、數學、天文學等自然科學。

(本人認為:在研究方法上,前者“重理”,後者“求真”。)

(2)在第一類中又可分為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

這兩門科學存在以下不同:

a.研究對象上:社會科學以“整體的社會客體”為對象;

人文科學以“主體的個人”為對象

b.研究目標上:社會科學以研究社會發展規律為目標,圍繞“是什麼”來進行;

人文科學以體現“應當是什麼”為價值取向,重在找尋人生意義;

c.方法-論上: 社會科學採取整體主義方法-論的立場,分析社會中的人及其相互關係,重在描述

人文科學採取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姿態,以“獨立個人”為分析基點,重在理解。

2.對法學的屬性界定:屬於社會科學還是人文科學?

這是一個存在爭論的問題,也是法學各個流派爭論的根源。如社會法學派持法學屬於社會科學的觀點;自然法學派則持法學屬於人文科學的觀點。

本人認為,法學兼有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特點,如刑法,即要從個人主義方法-論的立場探討對犯罪行為人的懲罰和改造機制,又要從社會整體的角度探討對社會的調控機能。這裏可以以經濟學上的宏觀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作比擬:持整體主義立場的法學類似宏觀法學,持個人主義立場的.法學類似微觀法學。因此法學研究方法-論上既要有整體主義的方法-論,又要有個人主義的方法-論。

二.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

1.建構邏輯起點的條件:

a.邏輯起點必須包含向後發展的一切內在矛盾(前提性);

b.邏輯起點也是歷史的起點,堅持邏輯與歷史的統一(歷史性)

c.邏輯起點應該是最常見的東西(普遍性)

2.法學研究以人的研究為邏輯起點

法學的研究是建立在對以下問題的回答基礎上:人是自然的還是社會?人是理性的還是非理性的?人的本性是善還是惡?

a.如霍布斯法律學説建立的邏輯體系:(人的本性——自然權利——自然狀態——社會契約——國家法律)

認為人的本性既有動物獸性的一面,也有人類理性的一面(善、惡兼有)——>這種本性會導致人們為逐利而相互爭鬥,但每個人都會按自己意願的方式保全自己的權利,這種“自我保全”就是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在無國家之前的社會,將形成“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這樣的“自然狀態”,這種狀態下是談不上社會經濟、文化各方面的發展,整個社會也是混沌無序的——>人們相互妥協,共同交出自己的權利,換得和平狀態,這就是社會契約。——>因此必須設立一個能為人們共同接受的並具有強制履行社會契約的組織或機構,以束縛人們的野性、慾望、憤怒和其他激情,這就是國家及其法律的誕生。

b.又如哈耶克的邏輯演算:(人的本性——自發秩序——自發規則——法律)

認為人的本性是無知的(有限理性)——>社會秩序是在人們交往中自發產生,而非人們設計的結果,這是一種自發秩序(本人注:這種所謂的自發秩序類似自組織)。即便是在擁有自由的地方,人們也被置於一個沒有人控制,結果難以預測的過程,這就是風險。這種風險也是以無知為代價。——>人們在這種自發秩序中會形成一些規則,人們對這種規則的遵循,也不是理性的,而是一種下意識的“規則遵從”(本人注:類似經濟學上的路徑依賴)——>法律就是這種規則中的一種。

標籤:讀書筆記 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