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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考研民法複習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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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碩士考研的到來,我們在複習民法的知識點時,需要把握住重點。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律碩士考研民法的複習資料,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律碩士考研民法複習的知識點

  法律碩士考研民法結婚必經的程序知識點

完全具備下述條件者,始得結婚:(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係;(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結婚要履行登行手續 男女雙方凡符合結婚的條件,又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而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准予登記,併發給結婚證,才算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按照1985年公佈的《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區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的證明。凡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應攜帶證明已與前配偶離婚的法律文書。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必須瞭解的情況,都應如實反映。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相關證明 居民身份證。 户口薄或集體户籍證明。 固定工、離退體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待業、個體無業人員、農民等由居(村)委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設有保麗來快照服務)。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應持有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戴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因私出境人員,除持有上述1至5條款的證明外,還需持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因私出境人員回國定居者,如無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法律碩士考研民法各國對結婚條件的規定知識點

各國對結婚條件的規定是這樣的:

結婚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法國規定男女 18歲,女15歲;日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意大利規定男16歲,女14歲;西班牙規定男14歲,女12歲;美國各洲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俄羅斯規定男女均為18歲。

二、大多數國家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願同意。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時還須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數國家均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但對於旁系血親通婚的限制,各國規定寬嚴不一。日本規定,三代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美國規定,兄弟姐妹間,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四、多數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少數國家允許有的宗教教徒之間實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法國規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時,其父母等親屬有權對婚姻提出異議;瑞士禁止癲癇病人結婚。

國外對結婚形式的規定:

各國法律均規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結婚形式要求,該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數國家規定,只有經過民事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國民事登記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實行宗教婚姻的國家,只承認按宗教教規所舉行的結婚儀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國家允許當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儀式中任選一種,任何選擇均為有效。還有的國家和地區只要求男女雙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實上同居,不通過任何儀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島、蘇格蘭。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結婚儀式,可以書面形式委託第三者代理。

  法律碩士考研民法最新婚姻法之結婚條件知識點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